法则,理胜于情
2017-06-06邓思涵
邓思涵
四川绵阳一男子,潜入一女子家中行窃未遂只拿了一根香蕉充饥,因太困在女子家中睡着,后被当场抓获,判刑两个月。有人为其鸣冤,认为法律太过严苛,而我认为不然。
法者,理胜于情。男子虽只“拿”了一根香蕉,犯罪情节轻,本不该给予重罚。乍一看,两个月的监禁也的确让人难以接受,为其鸣冤也可以让人接受,可追其缘由,男子入室行窃,明显带有严重的犯罪目的。所以,并非法律严苛,也并非执法者不近人情,法律当前,理胜于情。
孟德斯鸠说:“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诚然,犯罪之后倘若只是从轻发落,那是对法律的不顾,更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当然,罚的目的,也从来不是让人受尽折磨,也不是为了限制他人的自由。而是有了法,才有法律高悬于顶的尊严,才有人时刻警醒的敬畏。法律,更像唤人回头的老者,一段谆谆教导将误入歧途之人拉回正道,故法律既有铁面无私的理,又有润物细无声的情。
法律,理胜于情。面对罪行,秉公执法,不掺杂人情,此谓理;面对罪人,施以教诲,此谓情。法律如一座天平,于情于理,适当适量,不过分也不过轻,适度的处罚恰好唤回浪子最后的良知。为男子鸣冤的人,更是出于同情,出于單方面的考虑,只有心中揣着理与情的天平,才能做到于情于理,适当适量!
严明处罚,方有法律的尊严,严明处罚,方有人心的敬畏。没有严罚的法律如纸上空文。只有严明处罚,才能整顿社会的不良风气,只有由法伸罚,才能有政治清廉的一天。新加坡对环境破坏之徒处于重罚,随地吐痰的代价是2000元罚款,15天监禁,如此严法成就了“世界花园之都”;美国颁布的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汽车不安置处理器的司机,罚金相当于一个家庭一年的收入,处罚之重让人咋舌,于是条条大路无黑烟。可见,严罚从来不是故意加于犯罪者折磨,更不是故意为法律镀上神威;法者,虽理胜于情,却从不将情抛之脑后,而是为了建设更加清明的社会。
法者,对微小犯罪防微杜渐,对巨大犯罪打击并杜绝。法者,理胜于情,别为它的铁面无私而心怨,也别抱怨它的不近人情,为一个更加清廉的社会,请原谅它将理置于情之前。
教师点评
文章的论据新颖而精当,表现出作者丰厚的积累。文章具有思辨性,如作者提炼法律下的人情的观点,从法与情需要兼顾的角度展开,并引用大量热点材料加以佐证,论证深入。本文另一个亮点在于立论的中正严谨,并非非黑即白式地肯定“法”,否定“情”,而是在肯定了法的意义之后,高屋建瓴地论说“情”的价值。
教师亮分
基础等级37分+发展等级17分=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