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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案中案”法援律师依法快速维权

2017-06-05叶红红安徽省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司法所工作 2017年4期
关键词:滁州市销售者陈某

文 叶红红[安徽省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张 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引发“案中案”法援律师依法快速维权

文 叶红红[安徽省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张 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决陈某自负10%的责任,夏某承担90%的责任。

张勇律师

2015年3月8日,夏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与陈某驾驶的某某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夏某负全责,陈某无事故责任。随后,陈某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夏某支付前期治疗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夏某辩称陈某骑行的是机动车,向法院申请对陈某骑行的某某牌两轮电动车进行是否属于非机动车鉴定。2015年9月2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陈某骑行的某某牌两轮电动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属于技术指数超标的二轮电动车。南谯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虽然公安部门划分夏某承担全部责任,但陈某骑行的某某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技术指数超标的二轮电动车,不能排除该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故陈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本次事故的赔偿承担次要责任。2015年10月24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判

【承办经过】

“明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自己无责任,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定自己承担10%的责任?”陈某怎么也想不明白。2016年6月,陈某来到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起诉电动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商赔偿其由于电动车不达标而应当承担的医疗费4660.85元。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勇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赵育才共同承办该案。

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与受援人取得联系,查阅卷宗材料。根据了解的案情和取得的证据,承办律师认为该案涉及“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第一,受援人要求电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属于“产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1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该规定,受援人不仅要证明涉案电动车存在缺陷,还要证明电动车的缺陷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和法院关于“不能排除该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表述,并不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第二,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发生于以下三种情况:(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比如我国实行的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即使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未涉及此类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陈述。这些方式包括合同约定、产品标识、说明书、展示实物样品以及广告宣传等。如果产品质量不能达到承诺的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上的“缺陷”概念定义于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无论是否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本案中,涉案电动车的产品合格证上明确记载其执行标准为GB17761-1999,该电动车的不达标已经符合缺陷产品的定义。因此,承办律师认为,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能更有利于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在详细告知受援人案件法律关系、诉讼风险后,承办律师在充分尊重受援人意愿的基础上撰写诉状并向法院递交,一是要求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赔偿受援人交通事故医疗费损失4660.85元;二是要求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赔偿受援人电动车损失及购买电动车价款的三倍赔偿,共计12720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两次开庭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充分听取承办律师对案情的利弊分析后,陈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2016年8月10日,法院第二次开庭。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代表受援人据理力争,最终,电动车生产厂家表示愿意一次性赔付受援人各项损失12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受援人当庭撤诉,对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承办人为其争取最大权益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交叉所产生的纠纷。承办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为受援人积极维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厘清不同法律概念,理顺复杂法律关系,为受援人依法、合理维权提供扎实的法律依据。“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两者涵盖了不同的范畴,有着严格的区别。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是一种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两者概念不同,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也不尽相同。

二是选择正确的法律依据,为受援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如果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受援人能获得实际损失(即缺陷电动车购车价款)的赔偿金额;如果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可能获得除实际损失以外的3倍价款的赔偿。承办律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为依据为受援人争取到12000元的赔偿。

三是选择最优争议解决方式,为受援人降低诉讼成本。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庭前、庭后调解,受援人对是否接受调解犹豫不决。承办律师结合以下考量因素,建议受援人同意调解。(1)受援人目前仍然处于医疗期,身体未完全康复,不宜来回奔波;(2)本案要求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存在较大诉讼风险;(3)本案中,由于销售者没有过错,应当由电动车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由于电动车的生产商在外省,经一审判决后,后续二审、执行等程序将产生较大的诉讼成本。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电动车生产商当庭支付受援人12000元赔偿款,受援人撤诉。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受援人也得到高于预期的赔偿金额。

案件类型: 民事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办理方式:调解(撤诉)

指派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勇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赵育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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