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立法模式的国际比较以及借鉴
2017-06-03张卓
张卓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太原 10125)
摘 要: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发展于西方国家,完善于西方国家。当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纵观世界社会保障税制度的实践,发现其体系并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根据各国的具体国情的不同而不同,并随者社保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变动的。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比较狭窄、保障的水平低、城乡、区域社会保障差距较大,成了我国现阶段社会突出的矛盾和热点。本文对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和区别,并总结出了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为我们建立新制度提供帮助,以达到更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税,国际借鉴
以德国、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来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国家也已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并为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从各国的社会保障税立法模式来看,并不统一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从1889年至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德国现已形成种类丰富、体系完善、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以现收现付为主要特征,是典型的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社会保障税约占德国税收的百分之四十左右,它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社会保障税来供给。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事故保险以及老年人关怀保险五部分组成。第一: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和个人养老保险组成。根据法律,所有职员、工人和学徒,包括部分自营者,都要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百分之九十的从业人员,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第二: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职工看病时的全部医疗费用。所有的职员、工人、学徒、退休人员和大学生都有义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其具有巨大的再分配作用。儿童及配偶接受保险时无需再缴纳医疗保险,从而具有单身向家庭的再分配作用。第三:失业保险:所有职工均须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税率为雇员工资总收入的6.5%,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支付给失业者的保险金额,有子女的相当于其原最后工资净额的67%,无子女的相当于其原年薪的最后工资净额60%。第四:意外事故保险:在德国,所有雇员和农民按法律规定都必须参加意外事故保险。自由职业者可自愿投保。意外事故的社会保障税税率依各行业发生事故的风险概率不同而各异。被保险者如果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可领取原收入的三分之二作为补偿。第五:老年人关怀保险:1995开始实施的老年人关怀保险是德国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在需要护理情况下的权利,也是应对当前老龄化问题突出而实现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法律规定凡是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自动参加关怀保险。当家庭中参加工作的人员投保以后,取得受保权益的子女和无收入或微收入的配偶也可享受此项保险。
英国的社会保障税被称为“国民保险捐款”,开征于1905年,其收入占英国税收总额的18%左右,是仅次于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英国的社会保障税是以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是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典型代表,根据承保对象不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分为以下四类:第一:针对一般雇主的国民保险税:纳税人是一般雇员和雇主,课税对象是雇员的薪金或工资所得。雇员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包括在国家退休金计划之内的雇员,另一部分不包括在计划之内的雇员,两部分雇员及他们雇主所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第二:针对自营人员的国民保险税:以全体自营者(个体工商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的全部所得为征税对象。第三:针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成员的国民保险税:这主要包括失业但希望享受保险金权利的人和希望增加保险金权益的雇主、雇员和个体经营者。这种保险实行固定的税额。第四:针对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数额或水平的自营者的国民保险税:征税对象为达到一定利润的个体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比例繳纳保险税。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时期,以1935年罗斯福政府推出《社会保障税》为标志。美国是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的典型代表,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一般社会保障税,失业保障税以及铁路员工保障税这三个税种组成了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一:一般社会保障税:包括工薪税和自营人员保险税。工薪税是美国社会保障税体系中最大的税种,雇主和雇员同为纳税人,每个年度雇主发放给雇员以及雇员领取的工资(包括奖金、手续费和实物工资)为纳税对象。自营人员保险税的纳税人是个体业主,以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为纳税对象,是为了对自营人员的养老、伤害和医疗进行保障而缴纳的。第二:失业保障税:是为了弥补州政府的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不足而开征的。这个税种的纳税人是在一个年度内连续雇佣一人超过20天以上,或者每一季度支付雇员工资在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纳税对象为实际支付给雇员的薪金总额。第三:铁路员工保障税:这一税种的开征目的是为了筹措铁路员工的退休金,专为铁路员工设计。实行两级保险,第一级保险计划与一般社会保障税目相同,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课税对象为全部工资;第二级保险为单独的失业保险税,该税款全部由雇主支付。
根据以上三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的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有以下四点:第一:加快立法,用法律手段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第二:开征社会保障税,使其成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方式。第三:税制的设计应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法理基础、物质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征管基础、并有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因此。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张守文,财税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姚玲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龙卓州,我国社会保障税研究述评[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5(2):9-15
[5]朱青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与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6]高培勇,中国税费改革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7]周弘,30国(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报告[M],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