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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时代下的社会治理与地方立法权

2017-06-03张宇璇劳智慧

科学与财富 2017年15期
关键词:立法权依法治国利益

张宇璇+劳智慧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

摘要:进入互联网时代,法治文明也得到了新的发展,政府的执政理念与方式逐渐变革,司法过程中加入了互联网的元素。在步入互联网时代这个大背景之下,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调整以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国家权力与地方权力、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交叉更为复杂。要用好互联网这个媒介缓和诸多社会矛盾,在用行政化手段解决的同时,更要注重法律化的手段。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政治参与;地方立法权;

一、 社会治理与地方立法权的关系

社会治理与法治二者是相互统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强调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详细阐述了新形势下我国应当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宪法,社会治理当然要遵守法律,法律是社会治理实现的前提和权力来源,法律为社会治理提供理论指导,社会治理又为法律的完备提供了实践经验,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因此,在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中必然会涉及到的一个概念就是“地方立法权”。尤其是2015年《立法法》自修改以来首次修改,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地方立法权的现状

地方立法权“扩容”,给享受到地方立法红利的地方政府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立法时采用“互联网+立法”的模式,社会治理法制化走上了新台阶,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地方立法权“扩容”及“互联网+立法”的模式的积极作用

地方立法权“扩容”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地方管理积极性得到很大提升,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增强。地方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给地方充分发挥地方自主管理权提供了法律支撑。以江苏省为例,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首次明确了风景区“视线走廊”等空间保护的问题,明确在风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视线走廊和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这一立法有效的解决了上位法在地方景区管理上操作性不强,以及红头文件约束力不够的问题,展示了地方立法针对性强的优越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盐城市的《绿化条例》;扬州的《古城保护条例》、常州的《电梯安全条例》等,均已在立法计划中,并都具有鲜明地方特色。

地方政府在治理地方事务的过程中,常因政府活动缺乏法律依据而倍感乏力。上位法规定具有普遍性,国家的特别法例如森林法、环保法、噪聲污染法等对地方具体事务来说缺乏针对性,想要引用其他省市的立法又会具有法理上的瑕疵,导致政府往往能够发现问题,却因权力缺乏依据,无法解决问题,束缚了政府的行政权。赋予政府地方立法权,很大程度上为那些真正想有所作为的地方政府,充分行使政府职权,提供公共服务奠定了法律支撑。

(二) 地方立法权“扩容”及“互联网+立法”的模式的带来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地方立法权的下放,必然会使地方政府在使用地方立法权时出现新的问题。

第一,地方政府无法驾驭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下放,是为了地方政府能够利用该权力解决社会的日常事务,从而缓解地方政府权力与立法缺位的紧张关系,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自身所具备的人才资源和立法能力能够驾驭这一立法权。纵观自地方立法权下放以来的各省市的立法状况,地方立法多集中在沿海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收效很大,而内陆地区的地方立法收效不大。因而这样单纯的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设区的市,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沿海城市来说不够,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内陆地区来说,将会是立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地方保护主义”难防。地方政府在为本地的地方事务立法之时,很容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以本地的利益为核心,忽视与全国、与周边省市所制定的法律的法律并非我们所期望的“良法”。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之下,如果地方政府对本地的经济产业过分保护,就会使市场分割开来,自行其是。

三、对存在问题的思考

地方立法权“扩容”所带来的问题不可忽视,我们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解决这些问题。针对以上提出的几点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地方立法权有条件的下放。目前我国地方立法权并没有一次性下放到所有设区的市,而是分批,要充分抓住这个机会,尽可能将可预料的问题解决在下放之前。因而,要严格确立各个城市获得地方立法权的标准,在标准中约定经济的发展水平、民主的参与程度、人才的储备状况。

第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制化。可以通过让各方利益主体参与立法的全过程,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首先划分地方利益,虽然人们强调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追求非正当的地方利益,但地方利益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往往难以区分。显然,对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防止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对合法地方利益与非法地方利益进行界定划分。十一届四中全会提到“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将受立法影响的各个利益主体组织到一起就影响其切身利益的法案公开发表意见,既使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得到尊重,又使各利益主体通过谈判最大限度地将立法外部性内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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