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兼职化的思考
2017-06-03孟一雪
孟一雪
(山西财经大学)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在履职方面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弊端,这种弊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人大代表本身的履职方式造成的。我国当今的人大代表,由于在履职方式上采取兼职制度,既不放弃其在当选人大代表之前的工作,同时又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造成了代表本身履行职务精力不足、利益冲突、待遇过低等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乃至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效率。针对人大代表兼职制度所产生的诸多问题,我认为适当进行改革,将人大代表推向专职化方向,系统的规范人大代表的职责是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人大代表;兼职制度;专职化
一、人大代表兼职制度日益显现出的弊端
(一)人大代表处理事务精力不足而无法良好履行代表职责
按照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履职期间负有很多义务,而良好履行职责需要代表大量展开社会调查,充分听取民意,找出社会上现实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然后进行整理和研究,再通过专业人士的建议和其他地方的经验找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形成提案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在我国,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度,即在当选各级人大代表之后,需要抽出大量精力完成人大的事务,这些事务往往难以一蹴而就,很容易与人大代表原本的工作形成冲突,繁杂的事务与兼职制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二)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不能满足人大代表的工作要求
在我国,人大代表并非是官职,而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普通百姓,因此并无工资和特殊待遇,仅仅按照各地不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主要经济来源还是其本职工作。因此,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时必然不能以牺牲本职工作为代价,从而导致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积极性不高、展开社会调查时间限制多、履行代表职责效果不理想等诸多问题。
作为人大代表,要良好的履行代表职责需要诸多方面的便利,首先,不能受制于经济条件,人民代表大会应为代表提供社会调查、社会监督、完成提案的经济支持。其次人大代表应当拥有一个属于自身的工作团队,负责各方面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并由专家进行调整和规划,以保障提案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最后,每个人大代表应有固定的工作场合,而不仅限于会场表决。只有为人大代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履职便利,才能推动人大代表良好的服务于社会,真正代表人民。
二、 人大代表兼职化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人大代表不履行職责
人大代表对其法定职责本应该认真履行但实际并没有履行,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出现了诸如“睡觉”代表、“后排”代表、“逃跑”代表等表现出对代表职责的消极和不作为的现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后,代表不积极展开社会调查、社会监督,导致所提交的议案都是临时赶工的产物,不但难以提出解决其所代表的选民的真实问题提案,甚至难以反映选民的真实情况。
(二)超越权限履行职责
人大代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来履行自己的职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代表们往往出于“义愤”,对自己的定位认识不足,超越了明确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例如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范围和内容主要是从整体上审查法院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制度保障并完善立法。而现在一些人大代表往往不重视通过立法上和制度上的建设来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反而热衷于进行个案监督,干预法院独立审判。这样不仅不利于个案的解决和维护法院的权威,而且对于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是一种极大的破坏。
三、关于改善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出现的问题的思考
人大代表兼职制度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兼职化导致的代表水平较低,精力有限,定位不清,滥用职权等问题,这些问题除了应当继续加强理论教育和强化监督以外,还需要对现有制度做一部分适当的调整,为了使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效率,首先要变更人大代表的人员构成,可以考虑将原有的单一兼职代表变更为实行专职、半专职和党政代表相互配合的人大代表人员体系,三者相互配合,以人大代表小组的形式进行工作。我认为,应当将现有的兼职人大代表系统的改变为三类代表:专职代表、半专职代表和党政干部代表,代表们根据各自的需要组成代表小组,其中包含三到五个专职代表,专职代表作为代表团体的核心,负责提案的形成和监督的执行,保证人大代表有充足的精力解决人大的事务,同时避免了利益冲突的问题;包含大量的半专职代表,半专职代表作为代表团体的主体,负责提案的完善和辅助专职代表,听从专职代表指挥,解决自己被安排的范围内的问题,减少了原兼职代表的工作量,保证了代表事务的顺利进行;还有少量的党政干部代表,党政干部代表作为代表团体的补充,负责立法方面专业性意见的提出和提案的内部审核。以防止由于人大代表自身的水平不足导致提案可执行性过低。三种代表相互配合并相互监督,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