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游戏交易平台的发展及建议
2017-06-03林子阳陈家昌周巧萍
林子阳+陈家昌+周巧萍
摘要:我国的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在网络技术、游戏产业的发展下,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不断进步,但是同时在此情形下,游戏平台也有很多不足,本文介绍了现在我国游戏平台的发展情况、我国游戏平台的一些不足点以及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游戏交易;安全;法律
中图分类号:G89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2
一、我国游戏交易平台的定义及发展现状
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网络游戏相关服务(咨询和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就是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网络游戏账号交易、网络游戏数据服务、网络游戏咨询服务等等的全方面的与网络游戏相关的线上交易业务都是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的业务。[1]
自2009年以来,中国网民的数量急剧上升,特别是手机端的游戏玩家数量增长最为惊人,为网络游戏产业注入了新的动力,更加地推动了游戏业的飞快增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称中国网民的数量从零九年的三亿多人增加至一四年六亿多人,年复合增长率为11.07%。在2009年到2014年这五年里,网页上的网络游戏和手机端的网络游戏都快速发展。相对电脑端游戏,网页上的游戏和手机端的网络游戏操作更简单,游戏的内容也相对较少,容易给游戏玩家更好的游戏体验,所以网络游戏的玩家数量也急剧上升,从中国产业信息网数据来看,近几年,我国手机端的网络游戏用户数量增长最为快速,网页上的网络游戏以及电脑客户端的网络游戏增长相对缓慢,但是也是呈两位数的增长速度,从数据上发现:2014年,我国的网络游戏收入已经破千亿。预计2017年我国网络游戏实际收入将高于1500亿元。从以上的游戏市场规模、玩家人数以及两者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游戏交易平台在近几年网络游戏发展迅速的推动下变得规模更大、更具专业性、更具综合性,同时也不停地为适应新的市场而做了大量的创新。以淘宝网为首的大型电子综合性商务平台也把网络游戏交易作为平台的一个重要交易项目,同时还有一大批专业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的出现,标志着网络游戏交易再度往前跨了一大步。总的来说,我国的游戏交易平台在最近几年的发展中规模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更加专业,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笔者认为未来游戏平台会向大型化专业化发展。
二、我国游戏交易平台的种类
(一)游戏交易业务商业模式几个不同种类
1.C2B2C模式
英文全称为customer to business to customer,指消费者通过使用企业平台,实现消费者与公司之间、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交换。
2.B2C模式
英文全称是Business to Customer,中文含义就是公司直接与消费者在平台上进行信息交换进行交易的一种电子商务的模式。在这种平台里,主要提供的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直接服务或者代理服务,所以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找到很多需要的资源,但是因为市场的鱼龙混杂,导致其实存在很多还没有解决的问题,有很多黑心商家在里面让游戏玩家蒙受了很多损失。
3.C2C模式
英文全称为Customer to Customer。中文含义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例如淘宝网就是这种模式的服务平台,其拥有巨大的平台,消费者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找到很多网络游戏的资源,但是由于评估的价值差异和没有标准的定价机制,导致消费者有时候很容易被欺骗,基本没有平台的售后保障,所以笔者希望我国能尽快完善有关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二)中国典型网络游戏交易服务平台
1.淘宝网
淘宝网是目前我国最大的网上交易平台,其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在上面可以找到大量各种各样的商品,当然网络游戏的各种交易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找到,并且种类繁多,针对各种需求的消费者,但是和淘宝网上假货多一样,这种虚拟物的交易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需要消费者自己对产品有一定的了解。
2.3YX
3YX服务网是一个主要运营国内所有热门网络游戏交易的平台。网络游戏账号交易、网络游戏物品交易、网络游戏数据交易等交易模式是平台的主要交易业务,其相比淘宝,3XY更加专注于网游,应该来说更加专业,更加受游戏玩家的青睐。
3.魔游游
魔游游手机网游交易网是一家专注于手机网络游戏游交易的网站,涉及手机端网络游戏账号、游戏币、装备道具等众多交易业务;这家平台的定位更加明显是一个专注于手机网络游戏的游戏交易平台,和前两者相比规模要小点,但是更清楚地定位了玩家群体。
三、我国游戏交易平台所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条款保护权益法案还不够完善
事实证明网络游戏交易对网络游戏产业有着很多积极的影响,比如能吸引更多游戏玩家,激发网络游戏市场的活力等等。现在我国的网络游戏交易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却没有相关的保护和规范。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网络游戏交易的交易物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原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2004年3月通过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把第十三条的列举式规定改为概括式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的财产没有明确包括“虚拟财产”。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属于立法中的弹性语言,但虚拟财产是否包括在其中目前并没有明确的依据,新《刑法》增加的“互联网犯罪”的规定中,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没有作相应规定,而虚拟财产盗窃,一般不能构成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条件,但是现在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包括《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仍然没有对网络游戏交易的保护,给现实中维护网络游戏交易的權益带来了问题,同时也让不法分子趁虚而入。[2]
(二)网络游戏交易的安全性还不高
首先就是在游戏平台上的交易中,因为消费者和骗子达成了一些不符合平台要求的协议,使大量平台消费者被虚假信息所蒙骗,使消费者在支付完货款后并不能得到他想要的网络游戏商品,这是现实中最常见的交易安全性问题之一。再有一些虽然消费者拿到了网络游戏的交易物品,但是没过多久就被告知因为该号被盗,被强制收回。因为以上的问题导致了卖家和买家认识不单单是依靠现有的网络游戏交易平台,有很大一部分是好友之间的互相介绍,那么一旦发生买卖纠纷,作为中间人也承担一定的风险,有很大的可能导致人财两空的结果。现有的游戏交易平台只是作为中介的存在,并没有办法来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往往发生损失还是由平台使用者自己承担,更是增加了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的交易安全的不确定性。
(三)虚拟物的交易纠纷难解决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处于空白状态,正常有序地市场交易秩序无法建立,网络游戏用户因交易时被欺骗或者账号被盗而引发的纠纷,网络游戏用户与网络运营商间的因虚拟交易所发生的封号纠纷,开始层出不穷,而且很少有一个标准制度去解决解决结果总是让受害方不是很满意。[3]比如下面这个例子:一个游戏玩家花很多年的时间,在游戏中花了很多钱也花了很多精力,在网络游戏世界中过买了很多高级的装备,成为了这个网络游戏世界中的高手,但是一天他登陆自己的游戏账号,发现自己的高级装备都不见了,于是他很焦急,最后经过调查,发现了自己那些高级装备被外一个游戏玩家盗取,于是他报了案,公安局受理了这起盗号的案件,经过公安的侦查,确定是一位网吧的工作人员盗取顾客的账号密码,然后盗取顾客的网络游戏装备进行贩卖,但是根据现在的法律法规只能对工作人员定性为盗窃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还有很多游戏玩家进行网络游戏交易后,在金钱转账时被人盗取,报案后,警察也很无奈,因为网络游戏里的装备在现实中是不被法律承认的,所以警察没法立案进行调查,只能表示同情对受害的消费者,这几个例子可以发现网络游戏交易后被侵权的一方很难进行维权。
四、对我国游戏交易平台发展的建议
(一)对网络游戏交易规范化的建议
想要让网络戏交易规范化,需要网络游戏交易的主要参与方都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能使网络游戏交易更加规范,首先,需要规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快速发展、玩家人数不断增加的大环境下,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网络游戏交易的常态化,
首先,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必须保证本平台上的交易物品的信息真实可靠,对在本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有查证的义务,不发布不符合本平台规定的网络游戏交易物品,并禁止其进行非法的交易,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应该安装规定的监控软件,定期留存交易记录资料,以便为后面的维权提供证据支持,而且方便了监管单位的调取抽查。同时需要网络游戏运营商来规范网络游戏,他们是网络游戏交易最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对网络游戏交易规范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游戏运营商必须明确自己在网络游戏交易中的责任与义务。
第一,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该允许游戏玩家进行非官方的交易,不应该来剥夺游戏玩家的合法权利。第二,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该尽自己所能来保障网络游戏交易的安全性,对交易物进行一系列的保护。第三,网络游戏运营商不应该因为自己是游戏主导者而随意侵犯游戏玩家的利益,游戏在停运之前应该提早通知,并及时对游戏玩家的损失进行赔偿和道歉。第四,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应该联合建立安全可靠的防盗取机制。两者都作为网络游戏交易的收益者,应该密切合作,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来创建起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
(二)网络游戏交易的立法建议
由于我国的立法过程周期较慢并且缺乏网络游戏交易方面的管理经验,所以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家有关的部门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更快地建立起规范的网络游戏交易机制,等到时机成熟对法律进行完善。第一,应该让网络游戏的合法地位进行明确,并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第二,对网络游戏交易中的交易者们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规范。第三,应对网络游戏中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游戏内资源的行为进行惩罚。第四,促进游戏交易平台和游戏运营商的合作。
五、结语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与现实货币之间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等價互换关系[4]。越来越多的网络游戏平台面世,游戏消费者之间的虚拟物品的交易也越来越常态化。但是与网络游戏产业快速良好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在网络游戏世界中的虚拟物品的保护的空白。所以笔者认为只有通过立法的途径来让网络游戏世界中的虚拟物品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对网络游戏交易过程中的保护,才能让网络游戏的交易以及网络游戏平台的发展起到正向的引导作用,继而是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焕发出新的光彩。
参考文献:
[1]王志芳.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华侨大学,2015.
[2]程皓.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青海民族大学,2011.
[3]赵川.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南京理工大学,2014,6.
[4]孙鹏.虚拟物保护的合同法解释.上海交通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