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破产的保障
2017-06-03崔越孟一雪
崔越+孟一雪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1)
摘要:本文主要对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然性做了分析,从银行角度和存款人角度进行类比分析。
关键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破产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现代各国均设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商业银行破产的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事前和事后保障金融安全的功能,当银行业经验状况不佳而出现破产危险或破产之余是,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帮助银行进行整改和挽救,激励避免破产的的发生。当银行无法挽救必须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则依法负责清偿存款人的存款,并规定最高的偿付限额。事实证明,该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具有显著效果。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以下几大必然性。
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弥补现有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是指国家没有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倒闭时,存款者的偿付责任由国家财政独立承担。我国在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实行的全额偿付实际上就是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一种体现。这种制度有很大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利于中小股份制银行的公平竞争。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证,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破产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这就加剧了中小股份制银行的筹资成本,由此造成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第二,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在危急发生之后,由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商讨解决问题,具有随意性、事后性、临时性。有国家这一强大的后盾,存款者和银行有恃无恐,由此导致存款者在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风险问题,银行也会弱化对自我的约束,从而加剧道德风险。
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确实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机。而且根据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如果某银行破产,该银行仅仅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最终责任,而银行本身的资金相对于存款人负债来说确实非常少的。由此可见,一旦银行破产,很少能有足够的先进来清偿存款人的存款本息,从而存款人必须承担银行经营失败所带来的利益损失。因此,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保护,当银行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支付不能而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公众存款,从而避免或最大程度上减少存款人的损失。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能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我国国有四大行在金融业中占据垄断的主导地位,四家银行的资产总额约占全部银行业资产的60%;在国有重点企业贷款中,四家银行的份额占80%;在国有重点建设贷款中,四家银行的份额占70%。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而且,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有银行的安全性是远远大于中小银行的,这进一步加剧看银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国有银行与中小银行都是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国有银行的“国家信用”在竞争中的优势会慢慢淡化,公众将存款存入国有银行和存入中小银行会得到相同程度的保护,有利于营造银行体系公平竞争的环境。
最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存款保险机构有权监督和约束银行的经营行为,配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有效的风险监管,增强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约束力,促使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与控制,进而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家才著,《存款保险制度及中国模式》,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
[2]钟伟,《中国银行面临的六大风险》,《金融与保险》200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