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监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的可行之举
2017-06-03李向军
李向军
、食、住、行”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纺织产品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产品,近年来,质量安全问题事件屡见报端,市场上大量存在着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劣質纺织产品,成为群众抱怨、政府关注、媒体热炒的热点。纺织产品由于量大、面广、链条长、监管难度大,监管实际效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成为社会对质监工作诟病的原因。
全链条监管是指把纺织产品质量监管同棉花、毛、茧丝、绒、麻及絮用纤维制品的监管有机整合,形成纤维到纺织产品全产业统一的监管格局。
问题启示:全链条监管的紧迫性
依据《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纺织产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等。
据相关统计资料,我国每年平均生产纺织服装约250亿件,产值达60000亿元以上,直接或间接就业人员人数超过2000万人。近年来纺织服装贸易出口额占我贸易出口总额的13%以上,在欧盟、北美、日本等地的市场占有率达到40%,全世界45%人口日常消费服装是由中国制造。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文件,把纺织工业作为国民经济传统支柱产业、重要的民生产业和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随着科技不断进步,生活质量提高,人们对纺织产品的要求已经超出“耐穿”的基本性能,消费者对纺织产品的质量安全越来越重视,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
纺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内在质量安全问题。主要有甲醛超标、pH值不合格、存在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染色牢度差、重金属超标等。二是质量欺诈。目前市场上纺织产品大量存在纤维成分及其含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现象。三是标识说明不符合法定要求。目前纤维纺织产品的使用说明不规范,标识混乱,纤维成分名称五花八门,使消费者眼花缭乱,消费者很难“明白消费”,正确选择消费更是无从谈起。
原因启示:全链条监管的必要性
纺织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监管机制不健全、手段不完善是重要方面。
一是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仅对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管进行规范,针对纺织产品的质量监管则缺乏针对性较强专门的法律依据。
二是相关标准未得到很好的宣贯、监督检查和落实。目前我国纺织产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比较齐全,但整个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水平却较低,距离《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相差较远,我国纺织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宣传贯彻以及实施监督检查在不同的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空白。
三是监管环节不到位。首先,我国目前针对纺织产品的监管主要采取监督抽查的单一方式进行,由于人力、物力、专项资金所限,仅仅通过监督抽查的形式,全国范围内纺织品的整体质量状况不可能有较全面的掌握。其次,监督抽查涉及的地区范围及产品种类存在“监管缝隙”,致使个别纺织产品生产经营者心存侥幸而频陷“质量门”。再次,纺织产品产业链条长,监督抽查不可能全过程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存在“死角”。还有,目前我国生产纺织产品原料和成品的监管,分别由中纤局和质检总局(监督司)具体组织实施,纤维到纺织产品的产业链中存在“分段监管”的现状。
四是监管的引导作用不到位。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不落实及消费者缺乏抵制伪劣产品的意愿和能力都与监管密切相关。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降低了对质量的重视程度,甚至抱有侥幸心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比较普遍,企业主动承担主体质量责任的意识淡漠。消费者缺乏一定的纺织产品鉴别知识,缺乏抵制伪劣产品的能力。纺织产品的质量监管需要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纺织产品中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等方面的鉴别知识,很难被一般消费者掌握。消费者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纺织产品在所难免,客观上又给伪劣纺织产品生产经营者留下了生存空间。由此可见,无论从企业主体质量意识角度看,还是从引导消费者抵制质量问题角度分析,就其根本而言,都需要政府监管职责的有力支撑,本质上还是政府监管有效性能否满足社会需要。
从上述分析来看,要改变现状,就需要监管部门统筹谋划、全盘考虑和系统管理。
实践启示:全链条监管的可行性
由于纤维和纺织产品质量监管在质监系统内部分属不同部门实行分段监管,中纤局和质检总局(监督司)深陷“有权的部门顾不上,有能力的部门无权管”的尴尬境地,监管不到位。“监管缝隙”和“监管死角”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纺织产品监管的有效性,导致质量安全事件频发,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可见,影响监管有效性主要原因:既有“分段监管”的体制问题,也有日常监管存在“监管缝隙”的机制问题;既有法制、标准规范作用、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的问题,也有社会监督、质量共治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问题。有必要对当前我国纤维和纺织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变革,实施“全链条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重点解决纺织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为了提高纺织产品监管的有效性,十分有必要在我国实行“纤维纺织产品的全链条监管”,并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实施。这是因为:
1.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在纤维和纺织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创建“全链条监管”新模式,能够克服从纤维到纺织产品产业链上不同产品存在的“分段管理”,符合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优化职能”的要求。
2.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需要。在纤维和纺织产品的产业中,产品种类多种多样。但是,在质监系统内部实行分部门“分段监管”,不仅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3.产业链内在属性的需要。无论从纤维到纺织产品,还是从农产品过渡到生活用消费品,构成这些产品的基本原料都是“纤维”,不同的产品仅仅是纤维到纺织产品产业链中的一个分子。在一个部门内部,实行“分段监管”,不利于监管的有效开展,可能造成监管工作中的“漏洞”或“死角”。只有创建并实行从原料到不同终极产品的“全链条监管”模式,才能真正解决纺织产品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作者单位:新疆喀什纤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