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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市场建设策略研究

2017-06-02蔡滟

中国市场 2017年14期
关键词:苏州策略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成为了我们当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目标。目前法治中国建设已经进入全面、系统、整体和实践性的阶段。作为依法治国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市场建设,也将更为重视实践,更需要地方层面的实践和探索。文章界定了“法治市场”的概念;分析提出了法治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并以苏州为例,对法治市场建设的具体策略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优化政府职能,做好“加减法”,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有效监管市场,创造安全公平的法治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释放市场活力,营造激励创新的法治市场等建设法治市场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法治市场;策略;苏州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201

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认为,从2010年宣布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始,到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法治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阶段,法治建设的重点将更为重视实践,重视法治建设的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实践性,并将以社会管理创新为格局。法治市场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依托,如何根据中央的新要求,推进和落实法治市场建设,是一个创新的实践过程。

1“法治市场”的概念界定

法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核心,也是法治市场建设的关键,因此要界定“法治市场”的概念首先就先要理解法治的内涵。

“法治”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良法善治的法治观。良法是指良好的法律和制度,善治是指良法获得普遍的服从,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的结果。结合我国实际及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我们认为法治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法治的法应该是符合客观规律、为大家所认同,并愿意遵守和服从的法律和制度,即良法;二是法治应该按规则、规矩进行治理,讲究公平、公正,有序和诚信;三是法治应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来进行治理,不同于法制,重在有效的治理而不是硬性的制约。

结合上述法治的内涵,我们对“法治市场”的概念做如下界定。

依据符合中国实际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和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市场进行治理,对市场是软约束,重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对市场进行监管,创造安全公平的市场环境从而发挥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

2法治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

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换挡期。经济增长速度方面,从宏观来看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速度从2014年的74%,到2015年的69%,再到2016年的67%;而具体到苏州,地区生产总值(GDP)增长速度从2014年的83%,2015年的81%,再到2016年的75%,这些数据说明经济在保持了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进入了中高速增长换挡期。

经济结构方面,从宏观来看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14年的482%,2015年的505%,到2016年的516%;而苏州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也从2014年的4720%,2015年的495%,到2016年的514%,这些数据和变化趋势表明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在逐年增加;经济发展正在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与此同时宏观方面,国内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从2014年的106%,2015年的118%,到2016年的124%,呈逐年增长趋势;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则从2014年的448%,2015年的459%,增加到2016年的469%,这表明新兴产业开始逐步引领增长,经济增长的动力正在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经济的创新活力在逐步增强,经济发展正在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而无论是转型升级还是创新驱动,主体是企业,活力在市场。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法治的保障,其核心是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因此,转变和优化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造安全、公平的法治市场,激活市场的“无形之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取得政府改革红利、市场红利和制度创新红利,就成为了法治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

3法治市场建设的具体策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成为了我们当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目标。法治建设既需要有国家层面的总体设计,更需要地方层面的实践和探索。

当前苏州正努力争当全省乃至全国法治建设的排头兵,法治是苏州治理创新的重要依托,并将成为苏州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从改革开放到21世纪以来苏州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治市的工作,在依法治理市场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建设法治市场是打造苏州“法治政府、法治市场、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建设先导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有着重要意義,下面我们将结合苏州实际,对法治市场建设的具体策略进行研究。

31优化政府职能,做好“加减法”,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济发展有“两只手”,“有形之手”是政府,“无形之手”是市场。根据建设法治市场的目标,我们要激活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核心在于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其关键是政府职能的优化。政府职能优化的第一个方面,就是应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从经济转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出发,及时、有针对性地立新法做加法,并对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进行废止和修改即做好减法。政府职能优化的第二个方面是应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关键是明确哪些是政府应该做、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应该做、必须做而未做的要做加法,不能做已经做的要做减法。在建设法治市场时也是如此,主要是做好以下加减法。

311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新局面,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如国家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试点改革,服务业的创新提速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状大,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保护和运用,节能减排的继续推进等。这些伴随着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具体说来,措施如下:

一是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改革,做好产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加快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重要领域的法规的立法工作。如苏州在地方经济发展、专利保护等方面就先后出台、修订了《关于鼓励在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新区)投资办法》《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苏州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只有当法治建设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了,才能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才能确保建设法制市场有良法可依。

312根据经济发展特点,适度增加创新激励措施

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想要突破瓶颈、稳增长,保持中高速发展,根本出路在于创新。而创新需要良法予以保障和激励。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一方面可以依靠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加以保障和规范,另一方面还需要政府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状况、新问题,通过具体的政策措施来加以激励。

具体说来,一是政府要适度增加创新投入。雄厚的资金支持是创新活动的基础,要想在创新中真正有所突破,还需要在创新投入的总量上加以保障。如苏州2016年全市财政性科技投入就达952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59%。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了27%。

二是要继续加大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尤其是要注重引进和培养懂市场、通科技和复合型创新人才,并加大产学研的合作与开发。如苏州先后出台了《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实施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的意见》等多项激励政策,使得苏州创新人才加速聚集,2016年年末全市拥有中高层次人才198万人,高技能人才5243万人,新增省“双创计划”人才104人,累计达683人。

三是要进行区域协同,整合创新资源,解决条块分割、各自为阵以及碎片化、同质化的问题。如苏州就积极推进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昆山高新区、常熟高新区等区域的整体融合建设,出台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造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意见》,通过集聚创新要素、打造苏州创新驱动的先导区。四是要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通过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服务体系,帮助创新成果转化成实实在在的项目和产品。五是需进一步鼓励企业增加创新投入,强化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做好产业技术创新。如苏州一直持续推进“苏州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科贷通”等项目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到企业的创新研发中去。

313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改废工作

良法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在建设法治市场时,所依托的良法,应该是动态化的、科学化的,应该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与时俱进,有立有破。在建设法治市场的过程中,对明显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违背市场规律的;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省、市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的;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操作难度大、监管困难、实施成本高的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需要及时进行改废和修订工作。

314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梳理、界定权力边界,根据所行使的各项职权,以清单的形式,列出行使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及对应的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权力做减法,市场活力做加法。通过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可以以法治来约束政府行为,让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划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明确政府和市场各自的职能和范围,减少政府对经济资源的直接控制,减少行政审批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默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增出来的领域和权力属于市场,将政府定位于“有限政府”,从而更好地健全市场经济体系,保证和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市场释放改革红利。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其核心是行政审批改革,通过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苏州市目前已经推出了“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市级政府性基金管理清单”“内资领域禁止投资项目目录清单”等多份清单。

32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有效监管市场,创造安全公平的法治市场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这一公平,除了制度公平之外还包括了环境公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一个安全公平的环境。多种经济成分和主体,在平等竞争、安全有序的环境中,能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因此,建设法治市场的关键就是要实现对市场的有效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市场法制化、主体平等化的环境。我们可以通过建立政府主导、行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化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来更为有效地監管市场。

321发挥政府在监管市场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对市场的有效监管是政府有为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当前政府推行简政放权的基础上更应该严格市场监管,从而为创造安全公平的法治市场提供保证。政府在监管市场中的主导作用是指根据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和法规,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合法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对各类市场交易主体的诚信、履约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苏州在建设法治市场过程中,在有效监管市场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各级工商和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发挥了市场监管的作用,根据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在政策制定方面尤其是在信用监管方面做了很好的开拓工作,出台了《苏州市社会法人新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实施办法(试行)》等多项规定,较好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创造了安全公平的市场环境。

322发挥企业和行业在监管市场中的自律作用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实现和维护市场安全、公平的基石。企业在监管市场中的自律作用主要可以通过实施信用监管制度来实现。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主要是落实、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引导企业建立和维护自身信用,对其道德和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违规、失信处罚。同时帮助企业履行好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最终实现企业依法登记、主动自律,以监管促信用,以信用强监管的目的。

各类行业组织也是监管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在2014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类行业组织往往是由企业根据自发自愿原则组建,其在监管市场中的自律作用主要是通过发布产品、服务标准,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各成员行为来进行。各类行业组织应加强自身组织建设,依法开展各类活动,不断增加在监管市场中的活动范围和影响力。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类行业组织的作用,还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一业多会”的做法。

323发挥社会在监管市场中的监督作用

市场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按照“大市场、大监管”的理念,社会对市场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要完善监督方式。可以通过公开听证、民意调查、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等方式进行公开监督,实现市场平稳的运行,更好地维持市场秩序。二是要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可以通过鼓励社会公众和依托新闻媒体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件,帮助社会公众提高认知和防范能力。三是精心培育第三方征信机构、食品检测机构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切实发挥其客观、独立和专业的优势。

324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理念构建科学的市场监管平台一个高度法治的市场应当拥有层次丰富,科学严密的市场监管平台。我们可以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理念,充分依托网络、信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手段来进行构建。具体说来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综合化的市场监管平台。互联网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共享。综合化的市场监管平台主要是统一相关的信息资源,实现证照联动监管,完善市场协同监管机制。如苏州市就于2014年起出台、运行了“苏州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于2016年起建设“苏州工商大数据中心”,通过大数据搭建综合性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之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和动态管理。

二是开发移动执法平台。实现包括工商、质监、食品、药品检查等在内的,涵盖执法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的现场检记录,从而确保执法工作的高效、公开、透明和规范。

三是开发消费维权平台。互联网思维的另一个特征是开放、共享和全民参与,为了更好地让消费者参与到市场监管中来,可以尝试开发基于移动互联、大数据等技术的消费维权APP平台,逐步实现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

3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释放市场活力,营造激励创新的法治市场公平竞争、有效监管是市场法则,保护产权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也是市场法则。法治市场构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护知识产权,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用法律来保障创新创业。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之后,无论是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还是创新驱动,都依赖于创新。而知识产权则是创新的核心要素和重要资源。要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创新创业、释放市场活力的引领支撑作用,就需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突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

331采取集中管理模式,优化行政保护效能

知识产權有三大主要类型,分别是商标、专利和版权。一直以来,我国大都采用分散管理的模式,分别由工商局、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进行管理。苏州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行城市,从2010年4月起,实行专利和版权“二合一”的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实行至今,发挥了较好的行政保护作用,苏州2016年全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101万件和51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45万件和12万件。今后在国家提倡“服务型政府”“高效政府”,在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创新经济的发展,服务企业,减少企业维权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还可以在原有的专利、版权“二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局的管理范围,形成商标、专利和版权“三合一”的管理。从而集中各类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权力,建立科学化的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化执法体系,实现了知识产权诉求处置的一体化,形成分工合理、边界清晰、权责一致的更为集中的管理体制,从而更好的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

332打造知识产权专业智库,提升司法保护效果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两把剑:一把是行政;另一把是司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的提高,主要依靠两个:一是机构专业化;二是人才专业化。

在机构专业化方面可以通过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探索实施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自从2002年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目前苏州全市共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等七个基层法院获得了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管辖权,仅次于北京,在全国大中城市中位列第二。苏州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中探索实施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据统计,截至2017年1月,全市法院累计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已超过13000余件,其中有28件典型案例先后入选最高院、省高院历年公布的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形成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同时在优化审判职能方面,苏州市继续推进知识产权精细化审判,发挥刑事司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和威慑作用。目前,苏州市已经形成以知识产权审判为主的服务创新平台,法官深入了解企业及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与辖区行政执法部门、高新技术企业共同营造自主创新氛围,细化酌定赔偿依据,用好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发挥司法审判的导向和指引功能。

在人才专业化方面,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智库:

一是优选主审法官。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日趋新颖复杂,对主审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可以通过推行员额制,依据考核和选拔,从优秀的,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基层法官中,遴选产生政治素养好、学历层次高、法务功底深、综合能力强的主审法官,让其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真正的裁判者,从而保证审判的质量。

二是设置专业陪审员。专业陪审员主要负责审阅案卷材料、案件调查,在开庭审理时可以就案件事实部分发表意见,参与案件评议的全过程,并通过合议认定案件事实。调置专业陪审员可以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促进案件审判质量的提升。如苏州中院在审判过程中业已尝试设置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是建设咨询专家库。建立咨询专家库的目的在于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发挥技术专家的领域特长、通过技术支持和专业解读,帮助法官认定和全面查明相关科学技术事实问题,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公正,提升专业和社会认同,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目前苏州中院已在全市建立了涵盖化学、材料、机电、计算机、医药等多个学科的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通过建设涵括主要领域和学科的更为全面的咨询专家库,发挥技术专家专业专长,促进专利、技术合同等疑难复杂技术案件的审理。从而更加高效、公平地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以法律为创新经济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穆敏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探索[J].理论学刊,2014(12)

[2]冯玉军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J].浙江大学学报,2016(5)

[3]李步云,李林,胡云腾,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迈向法治新时代[J].法学研究,2013(2)

[4]魏建新市场经济与行政权力关系的法治考量[J].商业经济研究,2016(3)

[5]苏鲍平苏州站上创新的“风口”再出发[N].苏州日报,2015-04-13

[6]魏小毛知识产权法院: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中国[N].知识产权报,2014-11-12

[7]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EB/OL].http://www.zfxxgksuzhougovcn/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苏州市社科规划课题(应用对策类)立项项目“苏州建设法治市场举措研究”(项目编号:Y2015LX087)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蔡滟(1975—),女,副教授,蘇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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