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亿天猫积分背后的诈骗案
2017-06-02刘亚
刘亚
2015年10月底至11月20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陆建华等人利用了6家店铺,冒充10万多个“天猫商城”会员,形成虚假交易额高达14亿多元,获取7亿多积分,实际骗取人民币671万余元。
常在天猫电商交易平台(以下称天猫)购物的“剁手党”们都知道,每完成一单交易就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积分。在之后的购物中,消费者不仅能够以100积分等于1元来抵扣现金,还可以使用积分参与天猫的摇奖活动,可谓一举多得。但没想到的是,就是这个颇受买家青睐的规则让某些人钻了空子,成为他们大肆搂钱的“摇钱树”。
2015年10月,天猫店主陆建华、颜康等人就将积分锁定为诈骗目标,他们首先利用6家网店,制造了根本不存在发货、物流、收货的虚假网络商品交易,然后通过虚假交易换取了真实的积分,最后利用积分套现,把钱放进了自己的腰包。只需简单的“三步走”,就让陆建华等人在短短的几十天内,制造了14亿多元的交易量,骗取7亿多天猫积分。据浙江天猫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此案共造成公司损失876万余元。
薅“天猫”羊毛
陆建华生于1993年,生活在江苏南通,因為胆子大、脑子活,他在天猫上经营的几家店铺都有不错的业绩。一年几十万元的收入、手下雇用着不少员工,让陆建华成为同龄人中的佼佼者、“别人家”的成功者。但这一切并没有使陆建华感到满足,他总在苦苦思索能够来钱更快的发财之路,但始终不得其法。
2015年,在一个偶然的契机之下,陆建华和他的朋友们发现了网店规则的漏洞,几番研究下来,一条赚大钱的“歪路”渐渐在他们面前清晰了起来。
2015年11月初,陆建华的朋友许文琪发现,有人使用没有购物记录的淘宝账号进行了积分抵款购物,这让靠着贩卖淘宝账号起家的许文琪大感兴趣,于是便找来陆建华、朱大军、潘之明等好友共同参谋。在仔细研究了天猫商城积分活动的游戏规则后,他们盯上了“生日特权机制”。
所谓的“生日特权机制”,具体而言,就是消费者在天猫会员权益频道登记生日日期后,可在其生日月(生日前29日及生日当天)领取生日双倍积分卡。随后,消费者可在生日周(生日前6日及生日当天)内购物时使用该卡,获得双倍积分,赠送积分以5000分为上限。赠送积分会在用户确认收货后,打进用户的账号里。用户在店家那里购买商品并使用积分后,天猫会将相应的资金付给店家。简单而言,天猫商城赠送的5000积分,最多可以为消费者省下50元的开销,也可以为店家增加50元的收入。
陆建华等人很快熟悉了游戏规则。当时正值“双十一”前后,网络交易量猛增,正是一个薅“天猫”羊毛的绝佳时机。而一向胆大的陆建华明白,一次50元的生意其实是个小买卖,最大的收益点在于低成本,缺点则是人工成本不小,所以只有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成规模地刷单,这笔买卖才真正值得一做。
于是,陆建华找来同在南通的颜康、邱小天等人,以及在石家庄的叶立军、魏一超等人,加上在温州的潘之明、项少荣和在上海的朱大军,一个多达几十人、涉及数地、平均年龄只有20多岁的团伙就此形成。
十几天刷单14亿元
为了刷积分,该团伙筹资在天猫平台上购买了康盟优视化妆品专营店、得力高精达专卖店、赛德斯百声专卖店、送果到家千叶专卖店、日之闪保健品专营店、贝野专卖店等六家天猫店铺,并每天在店铺中制作大量不同的虚假商品链接,链接金额分别为5元、10000元和50.01元。为了让后续行骗计划顺利实行,陆建华还购买了几款软件,包括自动拍下商品、自动付款、自动发货、自动确认收货、自动维权退货、自动同意退货退款、自动用积分购物等。
然后,他们在网上大量购买新的淘宝账号,行内称之为“白号”(即未使用过的淘宝账号,含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随后将“白号”发给店铺的员工,让自己手下的网店员工拍下5元的商品链接,批量进行付款、退款的操作,这样就可以以几乎零成本的代价激活“白号”会员资格。激活后,再利用软件,将所有“白号”的生日改成操作当天或者后几天的日期,让其拥有生日特权,可以得到双倍的积分。
有网店、有人手、有拥有特权的“白号”,陆建华等人的计划万事俱备,接下来便是整个行骗计划中最关键的部分,他们把这个部分形象地称为:买衣服送袜子,衣服退掉留下袜子。
陆建华等人指使手下的员工们使用“白号”批量拍下1万元商品链接。这1万元的商品链接,便是行骗计划中的“衣服”。随后,通过网银付款、店铺自动发货、员工自动确认收货并要求“维权退款”、商家自动退款等四个步骤,完成了一单又一单的虚假交易。每完成一单,“白号”上便会多出5000的天猫积分,也就是他们所说的“买衣服时所送的袜子”。最后根据天猫的积分规则,商铺的积分会因买家退货而被收回,但天猫商城赠送的这5000积分是可以保留在账户里的,这也就达到了“留下袜子”的目的。
整个计划的最后,便是收尾兑现工作。员工使用“白号”拍下店铺中的50.01元商品链接,使用骗取的5000积分进行购物抵扣付款。这样,每个“白号”只需要花费一分钱,就能让店铺多出50元的现金收入。扣除员工的刷单成本费,这些钱最后都落入了陆建华等人的手中。
流水作业带来的效果是惊人的,甚至有些超出陆建华最初的预想。有的员工整个刷积分期间没有休息过,一单3毛钱,平均每天能赚150元左右。2015年10月底至11月20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陆建华等人仅利用了6家店铺,冒充10万多个“天猫商城”会员,形成虚假交易额高达14亿多元,获取7亿多积分,实际骗取人民币671万余元。
虚假广告牵出巨额诈骗案
尽管涉案金额巨大,但这起“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骗取天猫积分套现的案件并不是由天猫公司发现并报案的。该案承办人、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检察官申莲凤介绍,本案是由当地公安局经办的另一起“诈骗案”牵引出来的。原来,警方是在调查陆建华的公司“虚假广告”一事,后来在相关询问中得知,陆建华等人利用天猫积分规则套现。天猫公司工作人员赵玉虎表示,直到案发,陆建华等人的行为共造成公司损失876万余元。
“在辦理天猫积分网络犯罪案件时,我院从原公诉科抽调3名有着丰富网络案件办案经验的年轻干警,又从技术科抽调2名技术人员,组成专案组。”申莲凤告诉《方圆》记者。
由于涉案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不小的难度。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将近半年的时间里,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陆续捉拿陆建华、颜康等8人归案。随后,以涉嫌诈骗罪向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9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8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今年4月1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陆建华等8人通过实施虚构会员身份、生日信息、商品信息、交易过程等大量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天猫商城”的积分,数额特别巨大,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判处陆建华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至12年6个月不等,并处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利用规则漏洞还是诈骗
事实上,刷单、买卖白号、虚假交易在淘宝网和天猫商城并不是新鲜事,有此类行为的卖家通常会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但鲜有涉及刑事问题。那为何该案中陆建华等人的虚假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诈骗?这也是庭审的争议焦点。
在法庭上,陆建华、颜康等人的辩护律师多次表达了关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陆建华的辩护律师周勇表示,陆建华、颜康等人不存在虚构或隐瞒事实的行为,他们只是利用公开的天猫积分规则,只能说钻了规则的漏洞。换言之,虚假交易行为不是诈骗,套积分变现也是天猫软件设定所认可的聩赠,陆建华、颜康等人只是构成不当得利。
颜康的辩护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卢伟律师表示,用积分抵扣付钱,把虚拟货币变成实实在在的货币,这就相当于把左边口袋的积分换到右边口袋的现金。陆建华、颜康等人被起诉,究其根源在于他们套取积分涉及的数额太大。“我认为,陆建华、颜康等人的行为,是规则允许下的交易,并不构成诈骗。”
针对辩护律师的观点,申莲凤表示,首先,陆建华、颜康等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购买大量白号利用软件系统激活,再进行大量频繁的虚假交易套取积分,最后利用套取的积分购买虚拟商品变现,这些均是在他们控制下的多个淘宝店铺进行的,商品链接也在不断变化。可以说,陆建华、颜康等人的行为极具迷惑性,容易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其次,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故意,陆建华、颜康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仅仅是反复虚假交易固然不是犯罪,”申莲凤说,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所瞄准的是一个个虚假订单背后所产生的巨额资金,而不是和其他的刷单行为一样,只是为了提高店铺的信誉度。从客观结果上看,陆建华、颜康等人的行为也确实导致天猫的资金池须支付相应积分的对价,从而遭受财产损失。总而言之,陆建华、颜康等人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客体上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最终每个犯罪嫌疑人根据刷单量分配了赃款,构成诈骗罪既遂无疑。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类的案件,单纯的侵财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是否达到法定的犯罪数额为立案标准,就诈骗罪而言,普通诈骗在江苏的立案标准为6000元,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则为3000元,也就是说犯罪的数额低于上述标准是不构成诈骗罪的,只有诈骗数额高于等于上述标准才立案追诉刑责 。”申莲凤表示。对于本案的既遂标准,嫌疑人骗取的积分转换为现金,进入其控制的天猫店铺账户,此时为犯罪的既遂。之后,每个犯罪嫌疑人根据刷单量分配赃款,应为对赃款的处理行为,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为犯罪既遂。
网商虚假交易的灰色地带
“网络的虚假交易行为确实存在着灰色地带。” 申莲凤告诉《方圆》记者,比如我们熟知刷单刷信誉的行为均是虚假交易,但针对这些灰色地带的立法基本是一片空白。
申莲凤表示,面对此类互联网案件,检察机关也有着不小的困难,比如电子证据提取难度高,效力受到质疑;犯罪数额难以认定;传统管辖权原则受到冲击;类似犯罪行为定性不明确,在囯内不同地方可能认定为不同罪名等。申莲凤建议,应当加快探索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加强诉讼证据支持力度,同时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加强互联网犯罪的理论研讨,促进相关刑事立法。
“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理念日新月异、突飞猛进,一切现实空间中的犯罪都可能在网络中发生。但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在网络环境中,同样要恪守法律底线,遵守道德准则。”申莲凤提醒。
针对该如何面对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侵权、犯罪行为的问题,申莲凤建议:第一,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第二,提升公众在互联网犯罪治理中的参与和自律作用,加强网民参与网络活动监管,自觉抵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加强网络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