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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人员意外落水,海事如何查?

2017-06-02黄杰

珠江水运 2017年9期
关键词:他杀目击者海事

黄杰

2015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2014年1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正式实施,船上人员意外落水事故纳入事故统计。由于人员意外落水事故在该办法中被认为是“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海事部门应对此类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新办法实施一年来,人员落水事故发生不少,以广东海事局为例,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分别发生船上人员失足落水事故11宗和7宗,一共造成死亡失踪19人。由于人员落水的原因有很多,甚至没有目击者,如何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是海事调查人员面临的新难题。

笔者分析了人员落水事故调查难点,并集合事故场景,梳理事故调查工作的重点,包括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以及案件移送等,供海事调查人员对于人员意外落水事故调查的参考。

事故调查的难点

难点之一是,事故原因不明,事故责任认定困难。人员意外落水按是否有目击证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目击证人,一是没有目击证人(船上人员失踪)。有目击者,还能为事故调查人员提供一些线索。而大部分人员意外落水事故无目击证人,譬如,上述广东局发生的18宗人员落水事故,只有7宗事故存在目击者。人员落水事故,事故原因相对难以查明,尤其当事故现场无目击者,有些事故发生在晚上,事故现场没有留下什么痕迹,甚至有些事故报告不及时(船上经过较长时间才发现有人不见了),调查人员所能获取的事故线索及其有限,事故原因不容易查明。

虽然,船上人员落水事故,通常来说是一船的单方责任事故。但是,落水者除了涉事船船员外,还包括船员之外的其他人员落水事故,如引航员、作业工人、其他来访人员等。船上人员落水,既有自身原因,也有船上设备、设施和管理不当等问题,如何区分责任?是否需要进一步区分船上人员事故责任?责任的认定也是该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难点。

难点之二是,公安机关不给力,海事调查手段有限。新的统计办法出台以前,海上若发生船上人员落水事故,事故当事人报警后,接警的公安机关初步了解事故信息,除非有明确信息证明该事故涉及治安或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案和调查。而现在,如前面所述,新的统计办法已明确将人员意外落水事故纳入水上交通事故,属于海事部门调查,公安机关更有理由推脱,不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然而,海事调查人员所能采取的调查手段有局限性,不能满足调查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海事调查人员调取落水人员的电话记录(社交账号记录)困难,开展社会关系调查困难;二是难以确定所报落水失踪人员是否开航前确实在船(换句话说,不能确定人员落水失蹤是真实的),尤其是内河船舶所报船员失踪可能只是该船员因某种原因不辞而别了。三是部分落水事故(包括有目击者的事故),搜救没有结果,未能打捞到尸体,即使找到尸体,拿不到死亡证明或医学检验证明,势必影响事故定性和结论;四是即使落水失踪者家属报警,但公安机关不受理(不立案),或者说不给力,不出具任何结论,而仅仅依靠海事部门的调查,很难得出失踪人员是否为自杀或他杀的结论性意见,直接影响到事故的定性。

如何开展事故调查

对于这类案件,要分情况处理。一是有目击者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根据统计,有目击者的人员落水事故的位置多涉及辅助工作艇释放或其他甲板作业,广东海事局辖区2015、2016年发生的人员意外落水事故涉及辅助工作艇事故一共有8宗,占事故总数的44%。对于该类事故,可以按照传统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即询问目击证人,了解事故的经过,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失足落水人员当时所处的环境,分析失足落水的原因,最终得出事故结论。若人员落水事故与船员安全操作相关,笔者建议运用3M-1C原理,即从人(Man)、机械(Machine)、管理(Management)和环境(Circumstance)四种要素中,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安全隐患。这是一种系统分析的方法,即把人、机、管理、环境作为一个系统加以考察,其中某一因素或两个因素及以上相互作用出现问题,即可导致事故发生,一般而言,此类事故的发生与船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违规操作,船上管理松散,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相关。

二是,无目击者的情况下如何应对。对于该类事故,首先要调查失踪人员在船的证据,查证失踪人员是在船上失踪后,再调查可能落水的地点、船上位置和时间。如果确实没有明确证据表明人员是失足落水,根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也要按可能原因调查,重点调查失踪者个人情况,包括:社会关系、家庭关系、与船上人员关系;专业素质(包括专业培训和工作经验等)、身体、精神状况(包括健康状况、饮酒和服药、疲劳因素、生活和工作生活压力、人际和社会关系)等,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基于所收集的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如果确实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可以按可能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结案。

事故调查的重点和对策

首先,查证人员是否在船。这个是一个前提,如失踪人员事发前压根儿就不在船,就谈不上意外落水,不属于海事部门调查范畴。调查人员是否在船,可以通过查证签证信息,询问相关船员,查看船上生活环境,尤其要仔细查看失踪船员房间,是否存在生活痕迹,如果失踪人员生活用品齐全,使用痕迹明显,存有船上通讯记录,船上文书留有其签名,其他人员证词也能佐证,基本能判断该船员是在船上失踪的。

二是,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排除自杀或他杀可能性。根据新的统计办法,若是在船人员自杀或者他杀事件,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也就不属于海事部门调查。因而,对于人员失踪或落水事故的调查,排除自杀或他杀是关键,即使有目击证人,也不能排除自杀的可能。个人认为,除非该事故有明显的证据可以排除自杀和他杀,否则一定要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他们的刑侦技术成熟,经验丰富)。事故发生后,海事调查人员应要求失踪人员家属报警或通报公安部门,为公安部门上船调查提供便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如能获得公安部门出具的结论,那是最好,如事故明确是自杀或他杀,海事调查可以终止,直接移交公安。如果公安机关不出具书面结论,海事调查人员也要调查是否存在自杀或他杀的可能性,

三是,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如前所述,对于有目击者的人员落水事故,分析事故原因相对比较容易。然而,对于无目击者的事故,如调查人员不能排除自杀但又没有拿到相关结论(如公安部门出具的结论),可从天气海况,船舶安全作业条件,失足落水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身体状况等可能造成人员落水的因素入手,按照可能的原因分析。如确实查不清原因,可以落水原因不明进行结案。

四是事故责任认定。通常,船上人员落水事故是一船的单方责任事故,但对于涉及事故船船员之外的其他人员落水事故,如引航员、码头工人、旅客意外落水事故,责任判定时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事故责任。船上人员落水,既有自身原因,也有船上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不当等问题,如何区分责任?个人认为,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如果事故与船员操作,船上安全作业条件,船舶管理等因素有关,应该进一步划分责任到船上人员及船舶公司,如果事故纯粹是由于当事人失足意外落水,与其他船员及船舶管理无关,就不需要进一步划分责任。另外,可以考虑按照《安全生产法》,不拘泥于现有的责任分配方法(主次/全部/对等/无责任)划分,而只是对某人在该事故中对某行为负责任。比如:失足落水人员对其本身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要求穿着工作鞋的过失负责;船长对未能提供安全工作条件的过失负责。

随着水上运输作业和休闲活动的日益繁荣,可以预见,在船人员意外落水事故必将成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重点,如何查明事故真实原因,提出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建议,有效防范人员落水事故发生成为海事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对在船人员落水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探讨,厘清事故调查人员的思路,为更好地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支持。相信通过船公司、船员、以及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船舶具备安全生产和生活环境、船员保持良好的心理和生理健康,人员意外落水事故将显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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