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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相助?拼搏进取 不断开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新局面

2017-06-01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蒙古民族团结全区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守望相助、拼搏进取,开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201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对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给予充分肯定,指出“内蒙古的民族团结工作做得是好的”,殷切希望我们守望相助,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为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牢牢把握民族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我区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教育人民,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十八大以来,突出强化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切实增强“五个认同”,共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统一,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保障了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毫不动摇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配套规定,制定、修改、批准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三少”民族自治旗自治条例、蒙医中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推动民族事务治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

我区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政策和法规体系。目前,全区各级人大共制定和批准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三少”民族自治旗自治条例、蒙医中医条例等333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蒙古语言文字在各级党政机关、司法、学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领域广泛应用,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的民族教育得到优先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坚持把民族政策法规落实到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在资源开发中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和少数民族群众的长远发展问题。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服务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充分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需要。经常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党的民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三、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及考核评比实施细则(包括旗县、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学校、企业、部队、寺观教堂9大类具体指标体系),自治区民委转发了《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地、市、盟)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我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市的标准和程序。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六进”工作。坚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创建一大批能起示范作用的社区、乡村、单位、学校、连队等”指示精神,结合内蒙古工作实际,坚持创建活动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深入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进关、进企业、进苏木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部队、进寺庙活动。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之中,推动创建活动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促进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选树各级各类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选树示范典型,创建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兴安盟)和19个旗县级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了129个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创建了7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9个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全区逐步形成了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逐级命名创建示范单位的工作机制。一些苏木乡镇、社区、学校等也分别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嘎查村组、民族团结好邻里、民族团结进步班级、民族团结好少年等创建命名活动。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坚持从娃娃抓起,加强和改进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重点抓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民族团结教育,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注重抓好社会层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凝聚力量,有效促进了全区各民族牢固树立正确的历史观、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使“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深入人心。

四、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自1983年开展第一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以来,自治区先后召开了8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有1580个模范集体和2192个模范个人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并有188个模范集体和201个模范个人受到了国务院的表彰。除自治区组织的评比表彰外,各盟市、旗县市区也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部分大企业、机关单位、部队也经常召开表彰大会。各层级各领域的表彰活动,对我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丰富发展和培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受重视程度越来越强。为了加大对为維护民族团结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的表彰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民族团结模范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条件,凡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均纳入重点培养使用对象并优先考虑任用。同时,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提升了整个社会对民族团结模范集体的重视和支持。

五、着力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

我区在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大力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大力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支持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产业和民贸民品发展,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我区东部五盟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是少数民族聚居主要地区,自治区财政对东部五盟市的各项补助资金和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均占全区的70%左右,高于全区盟市平均水平约15个百分点;对蒙古族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旗县,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在同类旗县人均财力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自治区已经连续多年组织自治区直属机关对口帮扶兴安盟,并组织自治区直属18个厅局对鄂伦春、莫力达瓦达斡尔两个自治旗实施区域重点帮扶,形成了具有我区特色的对口帮扶路子。2014年6月,在以往给予倾斜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再次对“三少”民族自治旗的基础设施、民生改善、产业发展、财力补助和民族文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一系列差别化政策,目前这些差别化政策已经逐步落实到位。对18个民族乡,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个民族乡100万元的经费补助。在支持其加快经济社会事业的同时,还在培养民族乡干部人才、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发展特色产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通过一系列差别化扶持政策,有效确保了把党对少数民族的关怀和照顾落实到各地区、各层级、各民族,延伸到每一个角落,确保了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部署要求在内蒙古扎实有效落实。

六、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在民族教育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全区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坚持“优先重点”原则,2003年设立了民族教育专项资金200万元,到2013年增加到了6000万元。加大对少数民族特别是蒙古语授课学生的补助力度,2000年起对考入自治区内高校的蒙古语授课学生减收20%学费;2007年起对蒙汉双语教学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制小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生活费108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补助生活费1350元。2012年又将补助范围扩大到全区蒙(朝)汉双语教学寄宿制中小学生及高中生,标准提高到小学生每人每学年135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1620元、高中生每人每学年1890元。自2011年春季开学起,全区率先对蒙(朝)汉双语教学中小学生实行12年免费教育。

在民族文化方面,自治区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和保护,在全国率先确立“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建立了五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12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6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项目保护基地,命名了67个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其中10个已被命名为全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成100多家国有或民间非遗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及时抢救和保护了流散在民间的珍貴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医药卫生方面,制定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视解决全区蒙医药中医药人才紧缺问题的通知》,为蒙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积极推进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推进形成了以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为龙头、盟市级为骨干、旗县级为基础、基层医疗机构蒙医科为网底、其他医院蒙医科为补充的蒙医医疗服务网络。

在民族体育方面,1985年以来自治区已成功举办了8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通过少数民族运动会的组织和筹备,促进了少数民族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养和队伍建设,促进了全区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七、大力发展蒙古语文事业,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权利

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以有效推动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为主线,以创新管理和分类指导为原则,以蒙古语名词术语的审定统一、蒙古语标准音的推广普及、蒙古文正字法的规范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信息化专项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为主要抓手,不断推动蒙古语言文字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促进蒙古语文事业繁荣发展。在科学研究方面,在民族工作经费中拿出部分资金,实施蒙古语言文字科研资助项目,2014年至2016年,累计投入360万元,资助了123个课题,进一步促进了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研究。在信息化方面,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意见》《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2014—2020)》,成立了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项目,2013年至2016年,累计投入1.2亿元,扶持了由40个单位承担开展的58个项目,重点推进了《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与共享工程》项目建设,促进了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资源建设和推广应用等各领域协调发展。

责任编辑: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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