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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金融时代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关系研究

2017-05-31范金亚张荣博士生

商业经济研究 2017年10期
关键词:收益交易银行

范金亚++张荣+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引言及文献综述

当前,中国已经站在信息化时代的前端,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方式转变的中坚力量。支付作为最基本的金融活动,既是市场交易中的终点,也是货币流通的起点。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与发展加速了传统交易中介的脱媒,衍生出众多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包括互联网B2B模式、B2C模式、C2C模式。电子商务以交易方式简单、买卖双方撮合度广、交易速度快为特点,替代了以往将“人”作为主导交易的情况。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演变与发展加速了现金货币的脱媒速度。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演变发展,出现了多种替代纸质货币的电子货币,如Q币、莱特币、比特币等。谢平(2014)在《互联网金融手册》一文中,第一次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念,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市场中第三种融资模式,可以直接跳过银行这一传统融资渠道,改变融资市场中银行一家独大的局面,旺盛的资金交易,使得传统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交易服务远不能满足市场庞大的需求。马梅等(2014)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交易机构的发展路径将有两个发展方向(见表1),一种交易模式是将传统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的主要媒介,其服务方式主要是通过连接不同银行的网关系统、支付工具与信息传递三大功能,进而实现银行卡跨行支付、共享电话信息查询等服务。另一种交易模式是将电子交易商作为主要支付媒介,依靠电子商务交易商的电子交易服务与电子交易管理派生的数字化记账系统,包括商场的会员卡、礼品卡、B2B、B2C、C2C等电子商务的虚拟钱包和虚拟账户等。

根据表1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非银行类的第三方支付依靠电子支付技术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成功占领交易支付市场,第三方支付应用的交易场景与适用范围更加丰富。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15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已经达到118674.5亿元,同比增长46.9%。其中使用互联网移动进行第三方支付的比例超过半数,达到65%,互联网金融对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增长促进作用明显。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迅猛,但是传统商业银行依靠其信用与资金优势,在支付市场的规模竞争中一直制约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进一步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传统商业银行面临着是否彼此进行合作的抉择。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竞争与合作关系分析

现代商业银行是以货币经营为主的经济部门,在经济社会中充当支付产业的中介机构与代理人,在整个支付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发挥出关键性作用。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电子信息交易、电子信息认证和电子货币的发展,电子支付逐渐成为社会支付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员,第三方支付企业因此也成为了具有社会支付职能与货币保管能力的中介机构。并且借助2013年政府提出的“互联网+”战略,以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支付机构得到飞跃式发展,使得传统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领域中业务融合逐渐增多,业务冲突也逐渐凸显。在实际的业务运营过程中,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的业务都从两边出发,逐步向中间融合,使得双方的业务边界逐步模糊,形成了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竞争的矛盾关系。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冲突

虽然第三方支付产生时间相比于银行要晚许多,但是由于互联网技术与信息传输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为第三方支付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使其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在支付领域中对银行造成了较大冲击,第三方支付降低了銀行在金融领域中设定的门槛并对银行的存储业务造成巨大冲击,在业务上不断重合,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客户资源争夺更加激烈。

首先,利益冲突加剧表现在交易服务费、信用卡套现、沉淀资金分配三方面。以C2C市场为例。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获得C2C市场的份额比例,普遍施行免手续费政策,提供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服务和相似的结算方法,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还与国内各家大型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实现了跨行转账或付费的免手续费政策,与传统银行的网银交易并收取手续费相比,其快捷性、方便性与经济性等优势明显,已经严重挤压银行的支付业务。其次,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信用卡免费套现提供了可能性。若按照传统银行的信用卡提现方式,每一张信用卡会设定一定的免利息透支额度,当超过一定额度时,会收取适当比例的手续费,并且在提现的当日就开始计算利息。但是如果将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打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中,再由第三方账户进行提现,那么提现者就可以拿到免手续费和免息的提现资金,从而形成无息套现。

再次,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其技术优势抢占银行的客户群体。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技术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可以脱离银行的交易系统,通过自建的虚拟网关系统进行线上交易,并直接取得客户基本资料,造成银行客户群体的无形消失。在使用便捷性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明显优于银行。用户只需要在手机端或者PC端下载好第三方支付的应用就可以获得转账、资金收支管理、信用卡还款、网上缴费等与银行完全一样的服务。面对第三方支付在B2B、B2C、C2C等行业的挑战,银行业也正在积极应对,试图脱离第三方支付的销售交易网络体系,建立银行自己的网络销售系统,与各互联网零售企业进行合作。但是由于银行在网售领域发展起步较晚,很难对客户的网购与消费习惯进行把控,并且网络信息建设技术也明显落后,使得银行在网销领域的步伐严重落后,同样也造成一定的客户流失。

(二)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的合作

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加大与银行的信用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普遍具有跨期交易、资金沉淀等特征,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利用跨期性搜集到更多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资料与数据,为银行提供更加全面与完善的数据,增加银行在业务信用审核上的评价多样性。同时,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利用银行所掌握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征信信息,更加有利地拓宽市场业务范围。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银行渠道获得与小微企业合作机会并运用技术优势发挥“互联网+”功能,使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从第三方支付机构角度出发,与银行的信用合作相当于担当了银行在外的信用服务外包,一方面可以增加自身的信息数据基础,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的额外收益。

其次,加强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在网上交易的安全合作。信息安全性是互联网交易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与银行的安全合作,利用银行账户的实名制信息,可以最大限度降低金融诈骗风险,对可疑账户实行实时追踪,做到有据可查。同样,银行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互联网技术,搜索与搜集社会中银行不易查找到的金融信息,以防金融犯罪。从整体经济运行角度来看,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安全跨界合作,形成具有安全信息、安全技术共享、互联网安全信息联防机制的金融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消除网络交易安全问题。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与银行的信息安全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将有效降低安全信息系统建立的成本,保证电子信息传输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从而创造更加健康与和谐的经济运行环境。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复制动态博弈分析

(一)模型条件假设与变量设定

假设一个支付产业链条市场只有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两家金融机构主体,每个金融机构主体都有两个博弈选择,分别为合作与不合作。其中,市场对第三方支付的业务需求量为x,对银行的融资业务需求量为y,因此u(x)表示第三方支付的支付业务收益,v(y)表示银行提供贷款服务的收益,c(x)表示第三方支付在进行服务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c′(y)表示银行在进行服务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当银行选择合作,而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合作时,第三方支付企业将获得银行的市场份额a,并获得额外收益A。当第三方支付企业选择合作,而银行不合作时,银行将获得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b,并获得额外收益B。当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都不合作,而是进行市场竞争时,那么C、D分别表示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额外收益或损失。因此,根据假定条件,第三方支付与银行之间的博弈决策将有四种可能,分别是:(合作,合作)、(合作,不合作),(不合作,合作)、(不合作,不合作),并假设银行合作的概率为p,则不合作概率为1-p,第三方支付合作的概率为q,则不合作的概率为1-q,其对应的博弈矩阵收益表如表2所示。

(二)博弈矩阵分析

设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收益分别为R1和R2,根据表2中的博弈矩阵收益表可知,第三方支付合作收益为:R1Y=u(x-b)+pu(b)-pc(x)-(1-p)c(x-b)

第三方支付不合作收益为:R1N=u(x-b)-c(x-b)+v(a)-c′(a)+p(u(b)+c(x-b)-c(x))+(1-p)C+pA

由此得出第三方支付的混合策略收益为:

R1=u(x-b)-x(x-b)+v(a)-c′(a)+p(u(b)+c(x-b)-c(x))+q(c′(a)-v(a))+(1-q)(pA+(1-p)C)

同理,可得银行的合作收益为:R2Y= q(v(y)-c′(y))+(1-q)(v(y-a)-c′(y-a))

银行不合作收益为:R2N=q(v(y)-c′(y)+ u(b)-c(b)+B)+(1-q)(v(y-a)-c′(y-a)+u(b)-c(b)+D)

根据银行的合作与不合作收益可得其混合策略为:

R2=q(v(y)-c′(y)+u(b)-c(b)+B)+(1-q)(v(y-a)-c′(y-a)+u(b)-c(b)+D)+p(2-q)(c(b)-u(b))

根据博弈矩阵表得出的R1、R1Y、R2、R2Y可得出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复制动态方程,该方程表示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随时间的变化,其结果如下:

dp/dts=p(1-p)(c(b)-u(b)-qB-(1-q)D);dq/dts=q(1-q)(c′(a)-v(a)-pA-(1-p)C)

根据博弈复制动态方程可知,要使第三方支付与银行达到博弈平衡,需要dp/dts=0和dq/dts=0。因此,当c(b)=u(b)+qB+(1-q)D时,对于任意p值都是稳定的;当c(b)>u(b)+qB+(1-q)D时,p=1是平稳的;当c(b)v(a) +pA+(1-p)C时,q=1是稳定的;当c′(a)< v(a)+pA+(1-p)C时,q=0是稳定的。

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的博弈复制动态方程都是彼此的函数,因此二者具有相互影响的关系。由于支付行业具有规模效应,当企业的市场规模很小的时候,成本大于收益,即c′(a)>v(a),第三方支付企业选择合作将对自己有利。随着第三方支付企业市场规模的扩大,其占领银行部分市场的收益A将不断增加,而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竞争引起的市场变动C有可能为正有可能为负。若c′(a)v(a)+pA+(1-p)C, 即dq/dts >0,第三方支付企业将重新增加合作q的几率。因此,可以得出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合作选择策略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份额的变化而动态变化着,其选择将由合作-不合作-合作而不断演化。

(三)结论总结

根据博弈复制动态方程可知,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与银行的市场博弈竞争存在三个过程。第一阶段:该阶段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新进入企业,市场规模较小,并且在此阶段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额外收入A较小,而进入运营成本较高,即c′(a)>v(a)。此时,dq/dts >0,q值逐渐增大,第三方支付企业表现为合作。第二阶段:随着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其支付市场的份额将会逐渐增大,此阶段的市场额外收益A将会增加,会使c′(a)v(a)+pA+(1-p)C,即dq/dts >0,q值逐渐变大,市场合作逐渐成为发展趋势,第三方支付企业将重新选择合作。

促进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逐步放开政府公共数据,建立自主征信市场

首先,开放政府掌握的个人与企业信用数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当中,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业内的征信信息合作与查询,利用“区块链”技术,共享金融信息。政府在提供第三方支付机构信用信息的同时,也要采集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用户信用数据,尤其是P2P、小额信贷等企业的信用数据。既可以防止金融诈骗,又可以对潜在的违约行为形成震慑效果。其次,组建第三方支付产业的行业征信系统,成立一家全国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征信联盟。参考中国银联在推动银行间的信息交换的经验,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征信系统作为理事单位,形成一个金融信用共享、政府掌控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以市场化的经营自负盈亏,以付费积分的方式为个人、第三方支付机构,甚至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查询服务。

(二)赋予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牌照,明确其法律地位

当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定位与法律身份比较模糊,《支付管理办法》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结算功能属于非金融机构业务。因此,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地位将对支付行业的规范和降低金融风险起到关键作用。根據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实际发展状况,在备付金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可从短期和长期两个阶段考虑赋予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准入牌照。短期内可允许具有创新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金融牌照,与传统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母公司重新设立子公司从事银行类金融业务。从长远考虑,可以参照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思路,允许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互联网IT进行跨界合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互联网特性,鼓励“金融+IT”的创新金融。条件合适的制造行业、服务行业也可以申请互联网金融机构牌照。

(三)打造第三方支付核心竞争力,完善产业服务链

自2015年央行首次吊销支付牌照,支付市场退出机制开始形成。国内首批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截止2016年5月到期,整个支付行业迎来重新的洗牌期,第三方支付机构将面临极大的生存压力。可以预见,未来支付产业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唯有企业创新,增强其核心竞争力,才是维持与巩固市场的关键。第一,将业务重点转移到移动支付领域,抓住移动社区O2O模式机遇,让移动互联网成为线下的交易平台。第二,加强移动支付技术研发与使用,以远程支付为主、近场支付为辅。在当前的NFC扫描交易功能、扫码识别、摇一摇支付功能的基础上,融合诸如LBS、SNS等技术,不断创造新的支付场景与技术,同时加快企业网络建设,实现“远程支付拼网络、近场支付拼终端”的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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