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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教育

2017-05-31韩红张淑纷朱敬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公民教育权利

韩红+张淑纷+朱敬忠

(150080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摘 要:宪法是一个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也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因此它也被称为根本大法。宪法教育就是指以让公民了解宪法所赋予人们的权利为基础,使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改变传统的观念,从而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的教育以及发展过程。因此,宪法教育对于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宪法教育;权利;公民教育;宪法意识

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进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与世界上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应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不仅能够促进国家社会健康的发展,而且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在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公民的素质教育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宪法教育也不能很好包含公民教育的内容。本文针对我国宪法教育的现状,分析了宪法教育的重要性和急迫性。

一、宪法教育的基本内容

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两者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其中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而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法律与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公平的机制。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因此只有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才能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富勒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其中愿望道德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最高约束要求,是人们对善的生活方式的追求。而义务道德是使社会成为有序社会的基本准则,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义务道德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因此,愿望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而是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最高目标;义务的道德对于法律具有有直接的意义。义务的道德可以通过某种形式来转化为法律,同时义务的道德也为法律规则的制定标准提供了相应的尺度。

二、宪法教育的意义

首先,法律是国家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社会主导道德的一种“转型”。其次,法律是接近于赤裸的功利化的,它的有效性来自于其现实性,是维护社会公平对等的正义原则。最后,法律源自于性恶论,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種标准,它与道德具有统一的价值指向。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的相称性来保障人们的现实利益,而利益问题也是社会的道德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道德的作用就在于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及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所以法律所追求的这一价值同时又是道德领域的重要价值。

法律是道德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强制执行的。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会因为利益纠纷而做出违背道德的事,而法律正是解决利益纠纷的正确途径,也是符合道德规范的正确指向。从法的实现来看,只有具有道德性的法律才能让人们自觉遵守,这也是法律的价值与生命所在。如果法律不具有公正分配利益的性质,就很难被广大群众遵守,就会阻碍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同时,这也证实了法律是性恶论的理论依据,是指引人性向善的正确手段。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明确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有助于良好法律的制定,同时对于完善和深化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宪法教育的实施

宪法行为是指公民和国家等宪法主体依据宪法来法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公民的权利行为在行为过程中会产生何种后果依据宪法主体的行为而定,而宪法主体对于这些后果的认识都必须借助于宪法教育来做出预判。

这就需要首先做到的是,提高宪法教育在国民教育和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改变传统的泛政治化式的宪法教育。宪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决定了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在宪法教育过程中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宪法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中[2],即将公民教育内容贯穿于宪法教育之中,引导公民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框架下认识到宪法的本质。只有这样宪法教育才能得到公民的认可,才能进一步在公民的心中扎根,人们才能依据指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的义务[3]。最后,在我国,仍然存在着宪法教育执行与管理机构缺失的现象,这也是导致我国公民宪法教育障碍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对公民的宪法教育,尚需要我国政府成立专门的宪法教育管理与执行机构,考核宪法教育的实施,并定期对公民进行暗访,最终使得公民宪法教育取得实效。宪法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不能只依靠理论普及,更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参与能力,鼓励公民参与其中。在宪法教育的开展过程中,可以通过解决实际案例并通过电视等媒体进行宪法知识的普及,让广大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将宪法教育纳入到社会精神文明创建的内容中[4]。

在法学教育中应重视宪法教育和公民教育,多途径提高法科学生整体公民素质和宪法素养。具备好公民素质是法科学生未来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的前提。而有了公民社会的基础,民主与法治的实现也才有可能。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与矛盾将不可避免,宪法意识的发达程度正是有效解决冲突与矛盾的捷径。因此,宪法教育发达才能使得宪政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宪法教育越完备,则宪政制度越完备,宪法教育越科学,则宪政制度越科学。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2-12-5.

[2]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519.

[3]刘新全,严海波.关于加宪法意识教育的思考[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14-116.

[4]胡俊荣. 晚清三次社会变革与中国图书馆的近代化[J]. 中国典籍与文化,2002,(2)

作者简介:

韩红(1966.7~),女,籍贯山东省梁山,教授,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单位:黑龙江大学,职务:教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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