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欧盟IT案为例分析WTO透明度
2017-05-30沈伟
沈伟
摘要:欧盟采取了关税分类法规修正案,但该修正案没有及时公布,并且在正式公布前就已经实施了,因此被美国、日本和中国台北诉至WTO,本文通过研读案例中专家组的思路来研究欧盟是否违反《关税贸易总协定》第十条的内容,进而分析WTO透明度内涵。
关键词: 修正案 透明度 正式公布
一 案件背景和事实
国际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编码)是指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该制度通常会伴随着注解(Explanatory Notes,简称EN),二者组合在一起被统称为HSEN。
欧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制定了“欧共体的组合命名法”(European Communities' Combined Nomenclature,简称CN),同时也伴随着注解,二者组合在一起被统称为CHEN,其主要作用也是区分不同商品的分类。
对于该法令,欧盟会定期公开CHEN分类法的修正案,并且在固定日期将修订版本公布在欧盟的官方杂志上,修正案自公开时开始生效,自动成为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2008年5月7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公布了新一期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和具有通信功能的机顶盒息息相关,还特别解释了其覆盖范围,并规定分类所需的条件是:(1)存在“视频调谐器”;(2)存在调制解调器,但不包括执行类似的功能,但不调制或解调信号(如ISDN-WLAN-或以太网连接)的设备;和(3)不存在执行记录或再现的设备的功能(如硬盘或DVD驱动器)。与其他CNEN一样,这项修正案开始于“海关守则委员会讨论的委员会建议”。
该次WTO争议便围绕欧盟的CHEN修正案展开。
二 案件争议
(1)申诉方主张
本案共有三个申诉方,分别是美国,日本和中国台北,但是日本并没有起诉欧盟的CHEN修正案违反了《关税贸易总协定》第十条(以下简称GATT1994),只有美国和中国台北对该条提出了主张。
其中,美国认为欧盟违反了GATT1994第十条第一款,因为该条规定了一国政府应迅速公布和进出口货物销售相关的本国法令,使得其他国家的政府和贸易商能够对法令的内容熟悉。因为欧盟在2006年10月和2007年的5月已经采用了修正案,但是修正案正式公布的时间是在2008年的5月,所以欧盟在公布前就实施了法令,构成对GATT1994第十条第一款的违反;同理,因为欧盟实施该法令是在“正式公布”之前,美国认为欧盟的行为也违反了GATT1994第十条第二款。
美国认为在2006年10月,欧盟编码委员会就采取了和CHEN分类法相关的做法,做法涉及到ISDN-WLAN-或以太网连接等规定(被称为CN2007版本,对应编码号为8528 71 13),2007年的5月,欧盟编码委员会又将有记录功能的设备从编码8528 12 91中排除,该做法同2008年5月公布的修正案做法又相一致,因此实际上,欧盟在2006年的10月和2007年的5月就已经使用了该修正案。
本案中,中国台北的申诉请求同美国相类似。
(2)被申诉方主张
欧盟则认为CHEN修正案不能被GATT1994第十条所规制,其原因在于该修正案不具有强制性,因为该修正案是“草案”,并非是正式的法案,并没有正式生效,也没有强制力。同样,欧盟编码委员会只在2008年的4月29日采取了编码修正案,并且也及时地在2008年的5月7日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公布了该修正案,欧盟认为其行為具有正当性。
三 涉及的规则
本案中,美国和日本认为欧盟违反了GATT1994的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二款,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
该法条的核心在于,一国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国的法令,以免法令影响到涉外贸易,但是其他国家的政府或者是贸易商却都还不知情。
第十条第二款则规定:缔约国采取的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让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的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该法条核心在于,一国政府的法令,如果有对于贸易的限制作用,则该国政府需要正式公布该法令。
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区别在于,第一款针对的行为是对贸易有影响的行为,要求为“及时公布”,第二款针对的行为是对贸易有限制作用的行为,要求为“正式公布”。
四 专家组的分析
专家组的分析首先围绕GATT1994第十条展开,参考了“EC — Poultry”案中上诉机构的分析,认为第十条适用于广泛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例、行政规则的公布,而非是这些措施的实质内容。
本案中,专家组指出了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區别,认为第十条第一款的用词是“公布”,第二款的用词就是“正式公布”,第一款比第二款少了“正式”二字,这充分说明了第一款中的公布不要求采取正式的方式。
(1)欧盟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第十条第一款
专家组对于一个行为是否违反了GATT1994第十条第一款采取了五步分析法:第一步,分析争议措施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司法判例或者行政规则;第二步,分析争议措施是否是“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第三步,分析争议措施是否生效了;第四步,分析争议措施是否“及时”公布;第五步,争议措施是否能够让他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其内容。
第一步,专家组分析措施是否属于法律法规等,参考了“US — Corrosion-Resistant Steel Sunset Review”案中上述机构的观点,认为法律法规等名词不应做狭义的解释。在此基础上,专家组认为本案中,CHEN修正案在欧盟境内对于维持一个统一的关税分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在欧盟境内,CHEN修正案不具有强制力,但该修正案仍然可以被GATT1994第十条所规制。
第二步,专家组分析CHEN修正案是否对贸易产生影响,认为该修正案能通过界定关税分类标准,影响到了对产品所征收的关税,所以属于GATT 第十条的范围内。
第三步,专家组认为“生效”二字的意思应参考“US – Gasoline”案的上诉机构的观点,指的是“具有效力”。本案中,虽然欧盟主张认为“生效”必须要在国内法上产生效力,但专家组并未支持该观点,相反,专家组认为重点应当关注一个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是否产生了效力,其生效不能仅参照其法律地位。
第四步,专家组进而分析CHEN修正案是否及时公布,即是否在公布前就已经生效了,通过对比生效时间和公布时间从而得出结论。
专家组查阅欧盟编码委员会的投票;委员会主席在第432届会议中作出的声明和欧盟成员国的某些发言,专家组认为,CHEN修正案早已生效。但具体生效时间在何时,专家组却表示无法确定具体生效时间,因为欧盟编码委员会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06年10月和2007年的4月,而委员会主席的声明在2007年10月作出,相关关税约束信息在2007年7月公布。但是,专家组认为虽然具体的生效时间无法确定,但是其最迟为2007年的10月,这一点能够被确认,专家组将该时间推定为生效时间。
至于CHEN修正案的公布时间,一共有两个,第一个时间是公布在欧盟官方杂志上的时间,第二个时间是公布在欧盟官方网站上。
专家组认为,CHEN修正案公布在欧盟官方杂志上的时间为2008年的5月,相比于生效时间2007年的10月,至少晚了8个月,因此不够及时。
而CHEN修正案公布在欧盟官网的时间虽然无法准确确定,但考虑到欧盟委员会第407次会议时间为2006年10月18至10月20日,报告公布在网上的时间是2006年的12月19日,而欧盟委员会第420次会议的时间为2006年的4月18日至4月20日,报告公布在网站的时间为2007年的5月31日,无论是那个时间点,都比2007年的10月的生效时间要早,因此在该网站上公布的时间可以被认定为“及时”,不违反该要件。
第五步,专家组分析了CHEN修正案是否以一种能够让公众熟悉的方式公布。因为CHEN修正案公布在欧盟官方杂志的时间晚于其生效的时间,专家组需要审理的只剩下CHEN修正案公布在欧盟官网上之后,是否能够让他国政府知晓,经过评估,专家组认为,欧盟虽然将其公布在了网站上,但其名称里还加了“草案”二字,导致的结果是他国政府和贸易商无法熟知法案的内容,因此不符合该要件。
所以,专家组认为CHEN修正案的公布在欧盟官方杂志上,不符合“及时”性,公布在欧盟官网上,虽然符合及时性的要求,但是不能使他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因此无论是哪种公布方式,都违反了GATT1994第十条第一款。
(2)欧盟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第十条第二款
专家组在分析该条款时也采取了五步分析法,第一,分析是否存在一个措施;第二,该措施是否是广泛适用的;第三,措施是否是被WTO成员方所实施;第四,该措施是否为GATT1994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该措施是否属于“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让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的适用的措施”;第五,措施是否在正式公布之前就已经被实施了。
专家组首先分析了前三步,认为本例中欧盟的CHEN修正案构成了一个可被GATT1994第十条所规制的行为,而且该措施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本例满足前三个要件。
针对第四个要件,关于本案的措施会不会以一种统一的方式影响到关税,专家組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CHEN修正案规定了某些产品不属于机顶盒,但作为结果,该产品就会分到其他类别中进行征税,所以CHEN修正案最终会对关税产生影响。同时,考虑到CHEN修正案的目的是告知各欧盟成员国关于新的关税分类,采取的方式具有统一性,因此符合第四个要件。
关于第五个要件,关于本案的措施是不是在正式公布前就已经实施,因为考虑到该条款要求的是正式公布,所以有别于第十条第一款的公布。专家组并没有将网站公布的时间视为正式公布的时间,而是选取了公布在欧盟官方杂志上的时间作为正式公布时间,即2008年的5月。
而CHEN修正案的生效时间,专家组则考虑到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最终认定部分CHEN修正案于公布之前就已经实施了,欧盟的行为因此违反了第五个要件。
五 结论与点评
本案涉及到GATT1994第十条第一款和二款的争议,第十条第一款要求WTO成员方及时公布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第二款要求成员方在非正式公布前,不得实施該法律法规。
本例中,欧盟之所以违反第十条第一款,是因为:其一,欧盟公布在官方杂志上的时间不够及时;其二,欧盟公布在网站上虽然时间及时,但是不能让其他国家政府和贸易商熟悉法律法规的内容。
而欧盟之所以违反第十条第二款,是因为在欧盟官方杂志出版前,该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就已经施行了。欧盟的行为可谓是“先斩后奏”,因此违反了GATT1994的这两项法规。
GATT1994第十条即为WTO透明度的具体体现,即要求成员方公布公开本国的法律法规等文件,便于他国查询,使他国有时间进行充分的准备,如果对该文件有所异议,他国也可与该国进行磋商。通过透明度系列措施,保证WTO机制下各国的法律法规的公开化透明化,从而进一步促进贸易的发展。
同時,本例對我国也所有启发,即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出口的文件时,需在官方的出版机构及时迅速的出版,并且将一些重要的文件主动告知其他WTO成员国,以避免在WTO机制下被起诉。同时,我国也应积极查阅他国的文件,特别是公开的文件,在发现对我国对外贸易不利时,应勇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处理该问题。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HS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
【2】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s 7.994-7.995.(全称为DS375: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its Member States — Tariff Treatment of Certa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
【3】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997.
【4】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998.
【5】Appellate Body Report on EC – Poultry, para. 115.
【6】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1082.
【7】《关税贸易总协定》第十条第一款原文字句。
【8】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1016.
【9】Appellate Body Report on US - Corrosion Resistant Steel Sunset Review, para. 87.
【10】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1027.
【11】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1036.
【12】Appellate Body Report on US - Gasoline, DSR 1996: I, page 19
【13】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1048.
【14】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1066.
【15】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1069.
【16】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1077.
【17】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1087.
【18】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1108.
【19】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1121.
【20】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1128.
【21】Panel Report, EC — IT Products, para. 7.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