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视角下建构体育治理体制新秩序
2017-05-30张美兰
张美兰
摘要:社会契约是调节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人们根据契约让渡部分权利给国家,并设置政府机构来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近年来,世界各地体育治理发展趋势已由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方式渐进性的向横向网络的治理发展,目前在我国体育治理体制中,这种横向网络治理方式缺乏足够的实证分析,因为知识体系很难在短期内重新建构,在此就重新建构实践的途径来对其进行前瞻性的展望。
关键词:社会契约;体育治理;体育治理体制;秩序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其作为国家建设的顶层设计是对国家与社会发展进行战略管理的理性认识。体育是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分支,也是整个社会的缩影。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由于体育与國家、民众和社会的深度融合,决定了其是构成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现代化的根基之一。[1]深化体育治理体制改革,完善体育治理体系,推进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使我国的体育朝着健康、协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实现体育现代化,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中国的社会改革正在不断向前推进,深化体制行政改革迫在眉睫,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环境下所形成的体育体制已经不适应当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在体育治理体制中,政府在体育组织结构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定位使政府在权利和利益分配上无法做到均衡有序。由于受到政府组织的干预与垄断,体育寻求社会支持的渠道受阻,所以找到一种科学、合理的工具或方法让社会团体积极有效的参与到体育组织中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契约论本质是一种方法。[2]契约在现代社会中作为一种时代精神,有着重要的内涵和深远的意义,社会契约从历史—社会范畴出发为建设更加合理的体育治理体制新秩序提供蓝图范本。以社会契约观念作为本文建构体育治理体制新秩序的核心,使其在解决矛盾、建立善治秩序的过程中更好的发挥工具作用。
一、将社会契约思想应用到体育治理体制建构中
契约(contract)从狭义来讲是人类互动的一种方式,指互动双方就某个事件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行事的方式。[3]根据概念可以理解,契约的主体是多元的,所达成协议的基本因素是双方均同意且要达成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从广义来认识契约,必须从平等、自由、权利、法律等重要品质来综合考察,正是因为契约具有这些品质,在西方公共领域,契约具有丰富的人文底蕴,作为普遍的社会生活现象,在社会关系范畴应用方面也是最基本的准则。社会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容纳体,体育作为众多社会领域的一员,需从契约的社会层面出发,在此种历史—社会范畴层面上讨论体育治理才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社会契约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社会成员就某个事件共同达成的协议。从某种意义上讲,只要人们对某方面存在共识,都可以称其为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的形象要比作为一种独立哲学立场的契约论背后的假定具有更为广泛的历史吸引力和政治吸引力[4]。
社会契约内涵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平等的关系,而体育治理体制的内涵是以多元主体的治理结构为核心,通过多主体间的互动协商运用科学的制度程序,最终达到利益共赢。其实质主要是指在治理过程中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方式在一定的运行机制下,为了实现体育发展的总目标所形成的组织结构形式的总称。两者在内涵上共同特点的重合也为进一步探讨社会契约的思想渗透到体育治理体制建构中提供了理论基础。
我国体育体制涉及到体育多方面的组织和制度问题,体育治理体制是体育体制的中心关键,其他体育制度的方向都由体育治理体制进行宏观规划。在体育治理体制中四个主体是不可或缺的包括政府、体育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市场。而调动体育社会团体的积极性是我国体育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环节。通过从体育管理到体育治理的概念嬗变体现出传统的“体育管理”仍然存在着教条化的运作,过度强调权利的归属问题,制约了中国体育的改革进程。在中国体育多年的发展中,随着相关部门腐败的日益成风,政府难以成为支撑着秩序井然的契约关系的有力支柱。所谓体育治理就是将“治理”这一概念引用到传统的体育管理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并在实践中通过治理新方式在体育管理改革过程中的应用, 在体育管理中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长久采取联合行动,更多的是强调各种机构之间的自愿平等合作,最终达到体育管理改革领域中的善治,最大限度地增进体育领域的公共利益并使其能够得到最大化。[5]
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政府权力来源于人们自然权利的自愿转让,这句话很好的证明了政府权利的合法性,同时也为人们质疑政府提供了依据,所以政府的价值导向一定是执行人民的共同意志,这也就决定了政府权利的价值理念理应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秩序,保障社会成员的各项权利得以行使和实现,当涉及到社会成员或者相关群体的利益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和政治参与无法实现时,人们就会对政府提出质疑,舆论甚嚣尘上。因为人们认为我无私的转让了部分权利给政府,初衷是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就会对政府进行质疑。没有社会成员为了自身利益让渡的部分自然权利,也就没有政府权利的可言。所以只有在契约中建构一种集体意识才有可能避开或减少政府在决策上的压力,将契约中的集体意识,选定为体育治理的实践逻辑起点,既具有面向未来的经验建构意义,又具有面向当下的实践意义。[6]在此处体育组织结构中的集体意识意味着政府、体育社会组织、群众和市场要有整体观念,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依赖并在意见上达成共识,行动上相互联系,在感受上有一致的归属。这个新的集体意识,我们可以称其为社会契约的集体意识,换一种通俗的说法就是要调动体育中社会团体的活力。
体育治理体制新秩序的制度在建构过程中,要充分保证社会团体的权利实现,政府和社会团体共同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实现负责,政府应协调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在这个导向里面我们要理解社会成员是分为两个群体的,一类群体是普通的社会成员构成的,另一类群体是拥有着一定利益分配的社会成员构成的。政府对第一类群体的意志需要直接执行,而针对拥有利益诉求的社会成员是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契约约定和协调的。一个国家的体育总目标不仅同该国的价值导向、利益与整体国民素质有关联还反映一些社会团体的权利利益分配,所以在建构体育治理体制时要保障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同时不受侵犯,政府在权利中处于主导地位,也要让社会团体可以在体育领域的权利得到落实。良好的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关系就像黏合剂一般,在该行使权利的范围里,当社会成员想要参与其中时拥有一定的话语权来表达想法和意见,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这样一来拥有利益的群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时,就需要反思政府和社会团体共同为全体社会成员权利负责的时候所协定的契约的合理性,而不是简单的追问政府的责任。由此,在体育治理过程中政府和社会成员的关系相对来说会更加和谐。也能让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决策压力。
体制创新的关键不仅在于制度的创新,文化的作用和外在经济的刺激也要同时兼顾。从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出发是建构体育治理体制新秩序的重要条件,契约是现代经济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将使契约成为我们的时代主题词,当前体育产业呈现井喷式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渐完善,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国家及政府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使体育产业在运行过程中的秩序更加规范合理。现代经济的运行,有赖于国家提供的法律秩序,因为在现代社会中,道德、习俗、传统的约束能力在降低,在国家的强制力保障下的法律体系可以为基于契约的现代经济提供保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候,健全包括文化在内的社会大系统的整个环境秩序至关重要。
西方契约思想滥觞于希伯来《圣经》中犹太初民与上帝的“立约”、经由古罗马到中世纪教会契约法,至近代以来孕育于经济活动领域中的契约自由、社会契约论等思想的产生,契约精神俨然成为了一種文化传统与本能。[7]文化具有独特的治理功能,文化形态是一切其他形态的基础,在我国契约文化的缺失导致体育经济和体育法律建构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契约精神。体育治理体制是建立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所以针对新经济形态的运行,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文化氛围,通过契约文化的传播可以为制度建设和经济运行做积淀,使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健康发展,为体育治理机制的良好运行提供基本条件。
二、建构体育治理体制新秩序的思路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用一种正向的视角注视着人类,看到的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美好图景,我们对未来充满着信心,满怀着希冀向着美好生活迸发,然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事物都有两面性,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会有阴影部分存在,社会在每一步发展的同时,“危机”也在悄然发生。一般危机在出现时,一方面可能是制度出现问题,另一方面可能源于我们的思想认识,基于自身的文化认同和价值判断作出的裁量出现了偏差。危机是一种自然社会现象,人类社会的诞生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危机,基于这种角度,不妨把“社会危机”看成一种“文化现象”,应用到体育领域,在我国的体育发展过程中潜在的“危机”为何?
谈到中国体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时,通常一言以蔽之,认为是中国体育体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解决问题的出路就是革新体制,但体育体制不是单一存在的个体,其生存的内外环境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息息相关,是由国家的经济体制所决定。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国家体育总局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体育体制的结构,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计划经济的弊端日益暴露,90年代我国体育事业初步进入到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发展模式下,1993年国家体育总局开始深化体育体制改革,改变高度集中的行政手段,国家从宏观管理,依托社会的建设机制。从最初我国进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在进行改革的阶段我们就提出了很好的构想和理念,应用在实践中是否朝向我们所规划的目标良性发展,需要我们反省与思考,存在的问题依旧没有解决,“今天依然重复着昨天的故事”。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第一卷题旨中写到,社会秩序是一项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神圣权利。但是这项权利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而绝非出于自然。秩序哲学是对现代秩序的思考,其核心是塑造一种和平秩序。[8]要想从旧秩序中挣脱开来创造新秩序,需要从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多方面进行重新的审视,新秩序的构建就是在描绘现代社会的理想图景。“危机”的发生往往有催化的作用,触发着新秩序的建立。构建现代新秩序的框架需要从原有的社会思维范式转变,其体育治理才会突破旧有的价值观念实现治理体制的创新。现代社会治理的提出,其初衷即在于如何找到一种永久避免社会危机的管理模式,并依托这种模式推进社会秩序迈进“善治”阶段。[9]
在契约精神前提下,一切社会秩序的基础是权利,是社会秩序赖以维系的的前提,契约作为社会合理秩序的的工具,最突出的特点是具有平等性。在现代社会中,“善治”一词愈发频繁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之中。“善治”概况的说就是在民主治理的过程当中使公共利益达到最大化的活动。善治是一种政府与社会的新型关系,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主体是多元化的,由政府和公民共同为自身的利益负责。实质上善治的内涵是政府权力向社会回归的过程,在包容性越来越强的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发展,政治进步,社会拥有的话语权日益增多,但我们要认识到治理的主体仍然要是政府,其对是否能实现善治起着决定性作用。政府的每个举动都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政府治理的改革创新对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结束语
理论到实践到底有多远?理论总是看上去很美,但往往理论经常只停留在理论的阶段,很难进入到实践当中。实践是一种行为创造,理论是一种思维方式。理论到实践需要架构起桥梁,让理论真正的服务于实践。在当今知识爆炸的时代,将繁多的理论实际应用于具体实践,这样才能让人类生产生活步入更加有序的状态。将社会契约渗透在体育治理体制的研究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我们在进行研究之前,首先应思考其中的因果逻辑,一切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且像条锁链一样被因果关系所牵连。我们当下看到的结果,如若究其出现问题的缘由,应该从哪方面着手,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难题。目前体育治理的实践活动在社会中并未已实际的状态呈现,仍停留在理论的阶段,对于这样尚处于理论的社会契约在体育治理体制建构中的运用,因为缺乏有力的实践支撑,直接用因果逻辑来分析有一定的困难。现代的科学技术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之中,每一秒都在风云变幻,我们无法真实的感知当下的危机,对未来更无从预测,因此我们要构建新的知识体系,想着超越西方的契约论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必须依靠重建实践途径来实现。
在我国对契约的研究呈现出矛盾的现象,对社会契约的忽略,对宏观角度的契约研究不足。在体育治理体制的方面更是鲜有人细致深入的用契约的观念来分析其因果联系。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制约着我国的体育体制的改革创新,我们需要通过“加减法”来实现传统文化的发扬和创新,要将其利用为中国现代发展进程中和谐社会、法治精神的基础。舶来的观念在中国化的过程中总会经历激励的碰撞,尴尬的模仿,痛苦的嬗变。将社会契约的西方理念来用于体育治理体制改革,需要长时间不断的摸索与革新才会真正的应用于实践。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所有进程有条不紊的推进都是有计划之后的谋划,一个目标清晰的改革计划尤为重要,中国的体育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历经风雨,改革和发展的速度滞后于我国经济政治的发展脚步,一项制度和政策的实施往往是在社会的大环境成熟之后,才会在体育中得以发展的机会。当前我国面临着深化体育体制改革的严峻形势,多汲取其他国家的理念的同时,也要有坚定的信念和不屈的毅力来面对改革的漫漫长路,因为未来一定比现在更加富有挑战。
参考文献:
[1]杨桦.中国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体系[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5,08:1-6.
[2]李风华.当代社会契约论研究[M].广州:世界图书广东出版公司,2013:2.
[3]李风华.当代社会契约论研究[M].广州:世界图书广东出版公司,2013:2.
[4](英)格林.国家的权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44.
[5]杨桦.深化体育改革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5,01:1-7.
[6]赵孟营.从新契约到新秩序:社会治理的现代逻辑[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2:106-114.
[7]曾哲.契约精神漫谈[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4:43.
[8]鞠成伟.建构法理共同体 普芬道夫的秩序法哲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05:24.
[9]赵孟营.治理主体意识:现代社会治理的技术基础[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03:82-86.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