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权研究现状与趋势分析
2017-05-30王开宇
王开宇
[摘要]生态权这一新型权利是在环境权不能有效缓解生态危机背景下提出的。目前,国内学者对生态权进行的研究大多是在对环境权进行反思基础上展开的。生态权将在生态中心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立场下,实现由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转变,并在多领域、多学科、多角度研究中实现生态权的内涵。
[关键词]生态权;整体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实然性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17)02-0141-04
Abstract: Ecological right as a new type of rights, have been proposedby that the environment right is not effectively relieve ecological crisis. Nowdomestic scholarsstudy the ecological right is mostly based on the reflectionof environment right. Under the position of ecological holism and centralism, the study of Ecological rightwill realize from idealistic rightsto practical right.From various fields, multi-disciplinary, multi-angle the study will realize the connotation of the ecological rights.
Key words:ecological right;holism;ecocentrism;practical right
一、生态权研究背景
虽然生态权这一伴随生态环境恶化而兴起的权利形态并未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但由于生态权对生态环境危机提出一种全新而有效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视角,对促进人与自然间关系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生态权研究逐渐升温,有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热点和前沿问题之势。新航路开辟之后,世界各地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工业革命之后,人类已经彻底摆脱原始时代。然而,大量工业产品的制造使得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已经不能满足人类的需求,环境问题变成人类研究的一个关注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类发现生态问题已经俨然成为生态危机。频发的生态危机事件,日益引起人类的关注。
发达国家首先对这一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且不断尝试各种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生态保护的方法。现实的需要与实践的发展要求理论不断创新,于是,一种以促进人类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的理论探索在法学界悄然兴起。经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一个全新的法律部门脱颖而出,一个崭新的权利形态赫然在目。经过反复论证,环境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的崭新法律部门的地位为学界所普遍接受,环境权作为环境法部门的基石权利的论断也成为学者们竞相探讨的热点问题。环境法的诞生,似乎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然而,环境权是在生态环境危机已然威胁人类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产生的,这一事实使得对于环境权所进行的理论研究当然地具有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这一研究存在局限。同样关注生态危机的生态伦理学为人类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新的思路。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发现,人类要解决生态环境危机,不能只关注人类自身,还应该关注整个生态系统的状况,关注生态系统中其他生物的生存状况。生态环境危机不仅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还关乎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安全。因此,在整个地球村都出现不同程度的生态环境危机的今天,只考虑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环境权显然有些狭隘,其人类中心主义倾向使得环境权对生态环境危机的解决力不从心,保护整个生态系统而不仅是人类自身的使命是环境权所不能承受的。适时地发展不堪重负的环境权,继承环境权合理的内涵而予以提升,对于完成人类解救整个生态系统的重任是十分必要的。
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逐渐变大、活动距离的不断缩小、新活动领域和新社会关系的不断出现,人类活动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不断升级。然而,环境权无法有效地应对这一问题。用新的权利形态即生态权发展环境权的内涵,可以弥补其不足。
二、生态权研究现状
国内对于生态权概念的解析和研究首先是从环境权这一概念开始的。对于环境权的研究,法学界见仁见智: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形态,它可以被人权、人身权或财产权等传统的权利形态所涵盖;大部分学者对环境权是一个全新的权利形态的提法持肯定态度,他们或者分析环境权的产生背景,或者论述环境权的性质,或者研究环境权的具体内容,试图通過丰富、完善的环境权理论指导人类渡过当前的生态环境危机。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在学界率先开启了运用法理学知识体系分析环境权的研究视角,从理论上阐释了环境权提出的背景,并由此切入,进一步指出,环境法既与传统法律部门相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与传统法律部门不同,它还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吕忠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普通公民如何能够享有、行使环境权,提出公民环境权的观点,为环境权走进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做出了理论与实务上的贡献,为学者研究环境权提供了私法考察的视角参见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以及《论公民环境权》《再论公民环境权》《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等论文。。周训芳也是法学界较早研究环境权的学者,其所著《环境权论》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在考察国内外环境权既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较好地诠释了环境权的移植与本土化,对环境权进行了中国化研究。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从公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权,对环境权如何进行司法救济进行思考与评论,并提出相应的模式与制度构想——环境权入宪。无独有偶,张震也认为环境权应当入宪,他在《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张震:《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一书中提出,环境权的价值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密切相关,环境权应当成为宪法性基本权利之一,扩展了宪法学的研究范畴。李艳芳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中提出,环境权研究应当同人权研究结合起来,环境权已成为首要的人权。此外,国内还有很多学者著书立说,从环境权产生的背景、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的内容等方面,阐述自己对环境权的理解专著如徐祥民、田其云:《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论文如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唐澍敏《论环境权》、阳东辉《环境权基本问题探讨》等。截至2016年10月1日,从中国知网可检索到以“环境权”为题的论文有1183篇之多。。由于这些学者的深入探讨,我国的环境权研究有了突破,但这一研究尚存一些模糊之处,如环境权的主体不统一、环境权的内容有待推敲等。这也是环境权研究受到质疑的主要原因。国内既有的研究大多关注环境权,而鲜有人分析环境权的缺陷与不足,好像只要抓住“环境权”这根救命稻草,一切生态环境危机便可以迎刃而解了。相对于对环境权基础理论研究的痴迷,学者们对环境权能否化解生态环境危机这一问题显然关注不够深入、研究不够完整。这是目前环境权研究陷入瓶颈的一个重要原因。
环境权从其产生之初就不可避免地打上人类中心主义的烙印。对这一事实反思的结果是,学界出现这样的声音,即认为应该用生态权提升环境权。环境权无力解决生态环境危机这一事实为学者开启研究生态权之窗。生态权研究试图克服或弥补环境权的缺陷,为生态环境危机的缓解或消除贡献自己的力量。
曹明德的《生态法新探》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对研究生态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鉴于生态法与环境法在诸多方面的不同和差异,曹明德认为应当重新建构生态法体系。曹明德在考察生态伦理学、生态经济学等后指出,人类正迈向生态社会,这一转变必然要求法律的革命性转变,即应当对环境法的理念、价值、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适时地进行调整,以适应生态时代的步伐。生态法的核心权利——生态权正是这一转变与调整的必然结果。
然而,国内学界对生态权的研究还较为生疏截至2016年10月1日,中国知网上以“生态权”为篇名的有效检索仅有16篇文章。,尚有部分学者并不认可生态权。在中国知网可检索到的使用生态权概念的文献中,部分学者借用生态权的概念以表达生存环境的意思,部分学者仅在环境权的意义上使用生态权的概念,只有小部分学者从学理上探讨了生态权,如《生态权不应当进入法律的界域》《生态权初探》《公民生态权入宪的法理省思及路径选择》《生态权属性解析》《生态权界定之惑》等文章。《生态权研究》作为近年来较为系统地研究生态权的文献显得难能可贵,因为“在生态环境危机已十分严重的今天,对生态权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应是紧迫的,然而现实中的研究却是匮乏的”。
国外的生态权研究状况与国内有相同之处,即法学类文章数量较少,大部分研究集中在生态伦理学领域。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主要以人类中心主义伦理理论美国学者诺顿和墨特是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该理论认为,人对人以外的非人生物和整个自然界予以道德关心和保护,主要是因为保护自然界和保护生命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是为了对人类自身包括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生物中心主义伦理理论该理论认为,有机体有其自身的“善”,因此,要将道德关怀的对象范围扩展到人以外的生物。该理论主要包括史怀泽的尊重生命的伦理学、辛格的动物解放伦理学、泰勒的生物平等主义伦理学。该理论认为,所有生物都会为了自身的生存保持自己的组织性,生命具有同一性;维护自身的生存是所有有机体的生命目的,这是有机体生存的内在价值、中心目的,是有机体的“善”;虽然不同的有机体有不同的组织性,并以自己的方式维护自身的生存,但所有的有机体都有同等的内在价值,因此,有机体应当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当然应当得到道德的承认与尊重。、生态中心主义伦理理论为该理论认为,生态系统比生物个体更重要,因此,应当提倡整体主义的生态伦理思想。该理论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认为不仅仅是生物,而且非生物的自然存在物一起构成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都应当是道德关怀的对象。该理论由于强调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价值和权利,因此,认为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道德关怀的优先性。代表性理论为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理论。代表。虽然在对非人的生物体进行道德关怀的原因上上述三种理论有不同的认识,但它们均主张人类应当将道德关怀的共同体扩展到非人的生物体乃至生态系统所不同的是三种理论对为何要对非人的生物体进行道德关怀的原因认识不同,而正是他们所主张的原因不同,以此为自己的学说进行命名。。在存在如此理论分歧的背景下提出的生态权在理论上是不成熟的,在实践中是乏力的,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俄罗斯以生态权思想构建其法律体系,如《俄罗斯生态法》,使其成为国际社会生态权实践方面的一个亮点。笔者相信,随着生态权能够有效弥补环境权所未涉猎领域的认知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可,生态权研究一定会达到一个崭新的高度。
三、生态权发展趋势
对环境权从不同视角展开的研究,最初是以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给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目的的。然而,从环境权所体现的思想来看,它似乎不能完成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的使命。因此,有必要对环境权进行理论升级,用生态权代替环境权,以期更好地解决生态环境危机。这种升级替代在今后的研究中将表现出这样一些长期的趋势,即立足于生态系统的整体主义研究方法、以生态中心主义为研究进路、从法定权利的视角探讨生态权、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经验与理论展开研究。
环境权对生态危机的思考立足于人类生存环境的变化,对生态环境整体的变化并不十分关注,这样的研究视角无疑存在一定的狭隘性。环境权着重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立足于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将研究重点放在环境侵权救济上,对生态环境的整体重视不够。这可能导致出现这样的结局,即个人行使环境权使自身环境利益得到保护,但却不能使整体生态环境得到改进。未来的生态权研究应当吸取教训,以更开放的姿态和更豁达的视角重新审视生态环境危机,由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转向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之所以采用整体主义方法论即以生态系统整体为生态权研究出发点的研究方法,是因为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生态系统内部是和谐统一的。所以,生态权研究要注重對生态规律的把握,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是生态权研究题中应有之义。立足于生态系统的整体主义研究方法将是今后生态权研究的必然趋势。
既然生态权研究要 建立在对环境权进行批判吸收的基础上,那么吸收环境权理论中的精华之处,摒弃其理论中的不足”,将是生态权研究的必然选择。对比环境权和生态权可以有效地彰显后者的特有价值。环境权之解决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的目的是值得肯定的,但其从产生之初便具有的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却是需要摈弃的。在浩瀚的大自然面前人类是渺小的,但人类的思想却是伟大的。人类作为目前地球上的高级生物,既有义务保护地球上其他物种的生存环境,也有能力保护地球上的其他物种乃至整个地球。我们应当跳出只关注人类自身利益的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的怪圈,采用生态中心主义的研究方法,关注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系统。人类不能仅仅为了自己的生存需要而放任其他物种与生态系统环境的恶化与生态系统承载力的下降,人类应当将其道德关怀共同体的范围扩大至生态系统,因此,今后生态权研究的重要趋势之一必然以生态中心主义为研究进路。
目前的生态权研究主要集中在伦理学领域。生态权能否呈现为一种权利形态,具有法定性和实效性,从而以法定权利的方式解决生态危机,还要取决于人类立法技术的发展进程。不同于生态伦理上的生态权,法律上的生态权具有权利要素。因此,生态权不能仅仅限于理论探讨,不能仅仅停留在应然性的分析上,生态权应当在法律制度中予以落实,应当将应然性与法定性结合于一身。从实然权利角度探讨生态权,或从法定权利的视角探讨生态权,将是今后研究的方向,也是使生态权在解决生态危机方面发挥作用的必然选择。
生态环境危机不但对人类的经济生活有重要影响,而且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哲学、政治、法律、伦理等领域诸多问题的看法,与诸多学科有着非常广泛而紧密的联系,因此,生态权研究不能只停留在某一领域,这一研究应当是多领域、多学科、多角度的,这一研究应当广泛吸收其他学科的既有研究成果,从其他学科寻找理论支撑,以使生态权研究不空洞、不脱离实际。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经验与理论展开研究,必将对今后的生态权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产生深刻的影响。
余论
生态权是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人类权利观念逐渐加强、道德关怀共同体范围逐步拓展的前提下产生的。生态权并不是人类为大自然立法,而是人类对生态系统关心的诉求表达,是人类通过对自身行为的审视与不断的努力和探索,修正自身的错误理念与行为认知,是人类通过法律规制自身影响生态环境行为的有益尝试。将生态权的研究纳入法学研究领域充分说明,人类有信心也有能力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通过法律来约束人类的行为,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虽然现今已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生态权思想,但这并不代表生态权的思想能够马上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也许会很漫长,也许还需要继续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