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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相辅中确立学雷锋活动价值坐标

2017-05-30翟元斌

雷锋 2017年2期
关键词:道德规范学雷锋雷锋

翟元斌

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思想标准和诠释追求的信念体系。它是一个国家、一种制度以及与其相关的价值观的理论基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过去的信念体系已无法承载它的全部发展内容,因此,在思想文化上进行一次或大或小的整合,便是历史的必然。

半个多世纪的学雷锋活动,便是这样一次思想文化的整合。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党和人民实现了两个重大的历史性跨越。

第一个历史跨越。20世纪60年代初期,毛泽东同志为雷锋题词,开启了一场影响新中国历史走向,塑造全新国民性格的伟大实践。在雷锋的旗帜下,共产党人的价值观获得社会大众广泛认同与践行,学雷锋活动成功地将一个政党伦理转化为国家伦理。

第二个历史跨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继承学雷锋传统,面对新的历史变化,以学雷锋活动常态化为基础,把学雷锋活动纳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战略部署,从而把学雷锋活动从群众性的文明创建实践,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层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构成。习近平指出,“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贯穿其中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点。

学雷锋活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落实、落细的载体和路径。习近平在亲切接见部分来自基层一线的军队人大代表时的讲话中,非常清晰地阐明了雷锋精神与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关系,“雷锋精神是永恒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大力开展学雷锋活动,使雷锋精神真正深入人心,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着力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学雷锋活动是把承载核心价值观灵魂的人格化代表雷锋作为榜样,推动人们学习他的事迹,领会认同雷锋精神,践行雷锋精神,从而将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理论逻辑和历史经验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意识形态向群众行为过渡既需要道德规范又需要法律规范。通过道德规范的自律作用,确立当代公民道德规范建设的总要求,进一步凝练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深化具体道德规范建设;通过法律规范的他律作用,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重要环节中贯彻民主、平等、公正等价值理念,做到科学立法、秉公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可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一内一外”相辅相成。当然,道德形态要先于法律形态,这是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表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了使“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等核心价值思想转化为人民的行动,先后以国家宪法形式确立了“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五爱”公德规范,以党中央文件形式颁布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并提出了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護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历史实践表明,人们正是通过对这些道德规范的学习和遵守,增强了对党和国家主导价值观的了解、接受和践行。

学雷锋活动涵养和推动了这一历史过程,如果做一个大跨度的历史梳理,学雷锋活动先后经历了雷锋事迹宣传、经验总结、理论创造、文化传播等发展阶段。

今天,学雷锋活动将依然沿着铁的历史逻辑,走入法律规范阶段,这是历史和现实提出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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