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将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2017-05-30
陕西教育·综合版 2017年2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
《意见》要求,要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要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职业人群,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
《意见》强调,要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檔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意见》指出,要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