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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业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2017-05-30许明珠王浙明张华岳徐志荣

安徽农业科学 2017年23期
关键词: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政策建议

许明珠 王浙明 张华岳 徐志荣

摘要对国家、省、市县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机制进行了分析,并对苕溪流域内现行法规、标准和政策进行了研究。针对当前流域内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尚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环保职责不明、执法监管模式不完善、现行法规体系强制力不够、缺乏养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等系列问题,从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实施养殖业技术改造和提升科技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苕溪流域;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S18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7)23-0042-04

Study on Pollu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ntrol Policies of Aquaculture Industry—Taking Tiaoxi River Basin as an Example

XU Mingzhu, WANG Zheming, ZHANG Huayue et al

(Environmental Science Research & Design Institute of Zhejiang Province, Hangzhou,Zhejiang 310007)

AbstractTo the state, province, city and county aquaculture pollution prevention management system were analyzed, and the existing Tiaoxi River Basin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and policies were studied. In view of the current basin aquaculture pollution prevention was the industry management depart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uties,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mode was not perfect, existing regulations force was not enough, the lack of culture of tail water discharge control requirements of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the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tandards and policies, the policy suggestions on implementation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enhance the technological level of aquaculture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Tiaoxi River Basin;Aquaculture industry;Pollution control;Policy suggestions

基金项目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4ZX07101-012)。

作者简介许明珠(1983—),女,湖南长沙人,工程师,硕士,从事环境政策与标准研究。

收稿日期2017-06-07

水产养殖业在满足人们水产品需求中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面临着水生态环境恶化及水产品品质要求日益提高等方面的压力。水产养殖过程中对水体造成影响的最主要因素是养殖模式、养殖密度、養殖饵料和药品投入管理,其中养殖密度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养殖饵料和药品投加。水生态环境的恶化将影响水产品品质,因此提升水产品品质在一定程度上能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水产养殖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集约型养殖易造成投饵过多,投饵方法不当或饵料质量较差造成残饵过多而引起污染[1]。二是某些化学药物的累积[2-4]。水产养殖中化学药品的使用会造成病原体产生抗药性,药品残留物污染水环境的同时还会杀害水中的有益微生物,造成水生态失调。三是养殖废水(如控制水质换水、捕捞换水等)未经净化直接外排,污染外环境[5]。四是由于养殖布局和养殖模式等缺乏养殖生态学理论及相关的生态调控等技术的指导严重破坏了水域生态平衡[6]。因此,如何实现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是政府、企业、环境和水产养殖工作者所共同关注的问题。笔者以苕溪流域为例,探讨了水产养殖业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以期为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1研究区概况

苕溪是我国东南沿海和太湖流域唯一一条没有独立出海口的南北向天然河流,位于浙江省北部,南连杭州湾,北入太湖,东倚杭嘉湖平原水网区(图1)。流域行政区域面积6 338.7 km2。苕溪流域水产养殖业发达,素有“鱼米之乡”之称。流域养殖品种包括四大家鱼、各种虾、蟹、甲鱼和黑鱼等。养殖方式以池塘養殖为主。近年来,流域水产养殖业已趋向高密度、高产出养殖模式发展,该模式下尾水处理排放已成为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的焦点。据测算,2014年流域水产养殖总氮(TN)、总磷(TP)、氨氮(NH3-N)和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分别约为1 086、193、304和3 702 t,分别占流域农业面源排放总量的17.78%、25.17%、1085%和1410%。基于水产养殖业污染成因,加强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机制和法规政策研究,查找现行体制机制不足和法规政策欠缺,对完善流域水产养殖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现状

2.1法规标准政策现状

水产养殖行业管理的基本法为《渔业法》。在污染防治方面,该法明确了适合养殖的水域、滩涂及养殖证申请要求,从源头促进水产养殖合理布局;规定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规定了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等相关的法律责任。《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作为地方的渔业管理法规,是国家渔业法在地方实施的细化。此外,条例明确了渔业生产者包括保护水生态环境在内的职责和义务;明确要求需要开展水域综合利用规划,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从源头预防水产养殖污染;明确要求养殖尾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明确了饵料药品等投入品管理具体要求。《水污染防治法》是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该法仅第五十条涉及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且该条款与渔业法第二十条基本相同。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水产养殖过程中饲料使用、药品使用和用药记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

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苕溪流域主要为淡水养殖,养殖尾水排放应执行SC/T 9101—2007。SC/T 9101—2007是农业部发布的推荐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性。该标准根据收纳养殖尾水排放去向,分为一级和二级排放要求。指标项目包括pH、CODCr、TN、TP等10项,并规定监测样品采集地应设置排水口。该标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渔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工作。根据标准中相关分类规定,苕溪流域养殖尾水一般应执行SC/T 9101—2007二级标准。但目前苕溪流域养殖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基本未使用该标准。除排放标准外,还涉及养殖技术、投入品使用等方面的规范。国家层面颁布的规范包括《诺氟沙星、恩诺沙星水产养殖使用规范》(SC/T 1083—2007)、《磺胺類药物水产养殖使用规范》(SC/T 1084—2006)、《四环素药物水产养殖使用规范》(SC/T 1084—2006)等,浙江省发布的规范包括《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技术规范》(DB 33/T 908—2013)、《池塘底充式增氧技术规范》(DB 33/T 849—2011)、《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DB 33/T 722—2008)、《水产养殖消毒剂使用技术规范》(DB 33/T 721—2008)等。以上规范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水产养殖业从源头预防养殖尾水污染。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在推广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和生态化改造、实施生态化养殖模式等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一定程度提升了行业水污染防治水平。从“十一五”起,农业部就启动了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行动。行动按照“生态、健康、循环、集约”的要求,对水产养殖塘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和改造,形成自然环境和谐、渔业结构合理、区域特色鲜明、运营机制新颖的现代渔业格局。标准塘建设工作为推行集约化养殖、科学投饵用药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助于水产养殖业的源头减排。自2014年起,浙江省启动了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行动,该改造行动从技术和设施工艺上对池塘生态化改造作出了详尽规定,同时对生态化改造后尾水排放中的NH3-N、TP和CODCr分别提出了2.0、0.4和40.0 mg/L的排放控制要求。苕溪流域目前主要推广的生态化养殖模式包括稻鳖共生、茭鳖共生、虾稻轮作、稻鱼共生、藕鱼共生等模式。

安徽农业科学2017年

2.2体制机制现状

国家层面,农业部内设渔业渔政管理局,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方面,主要承担如下职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参与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指导渔业节能减排工作。浙江省层面,内陆市县的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主要由省农业厅负责,其具体承担农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许可及监督管理;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有关工作;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沿海市县的水产污染防治管理主要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其具体承担海洋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海洋与渔业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发展;组织拟订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及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拟订浙江省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苕溪流域市级层面和县级层面,由农业局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监督。涉及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职能主要由农业局渔政站承担,具体工作包括相关生态养殖模式的技术推广工作,实现源头减排;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倒逼养殖户科学使用养殖药品;对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监管。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机制现状见图2。

2.3问题分析

2.3.1

水产养殖行业主管部门环保职责侧重于预防尾水污染轻末端治理。水产养殖部门对投入品的管理、水产品质量检测、生态养殖模式推广等手段都属于预防养殖尾水污染的源头措施,其在防治养殖尾水污染外环境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在甲鱼、黑鱼、黄杉鱼等一些水产品高密度养殖过程中,仅从源头预防,难以达到防止尾水污染外環境的目标。近年来,苕溪流域因高密度养殖尾水排放污染外环境所引起的投诉事件时有发生。

2.3.2

现行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执法依据不足。现有渔业法规以渔业整体为出发点,把养殖业、捕捞业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作为重点,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目前,缺乏专门的渔药和渔用饲料管理法规,只得参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有关行业标准进行执法。部分法规条款法律强制力不够,如《渔业法》对无证养殖的处罚,只规定“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其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养殖者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对已领养殖证但不按规定区域和种类养殖的,无明确的处罚条款。《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养殖生产各个环节的管理都有规定,但缺乏落实的措施和手段。

2.3.3

缺乏养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2006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DB 33/453—2006)目前已废止执行。国家层面,目前正执行的SCT 9101—2007和SCT 9103—2007均属于推荐性标准。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标准应为强制性标准,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主体应为环保部门。

2.3.4

尾水污染防治的执法监管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监管力量包括渔政、水产品养殖技术推广和质量检验检测等农业部门内设或下属机构,这些机构在预防养殖尾水污染方面都起到一定作用。但现行职责分工中,缺少相关机构承担养殖尾水的排放监测工作。即使养殖尾水产生污染事故,也无相关机构能提供监测数据证明。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应承担起相应的尾水排放监督监测职责。

3苕溪流域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政策建议

3.1构建水产养殖业环境管理新模式

基于苕溪流域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水产养殖污染管理最佳管理模式是由水产养殖业行业主管部门既负责水产养殖的生产环节,又负责监督水产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环节,由环保部门对污染治理的结果进行监管。同时,完善污染防治所需的法规、标准、政策。长期以来水产养殖属于农业部门和各地区水产系统管辖,环保部门较少介入。最佳管理模式下,应加强农业、渔业、环保等部门合作。水产养殖的业务管理部门既要负责水产养殖的生产环节监管,又要承担监督水产养殖场的污染治理任务,由环保部门對污染治理的结果监管。推进规模化和集约化水产养殖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等方式将水产养殖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对农村小型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户可采取备案制。高密度养殖户尾水排放时需主动申报,通知行业主管部门采样监测。

3.2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法规、标准和规划体系

省级层面应当完善水产养殖法律法规,争取出台类似《浙江省水产养殖管理办法》或者《浙江省水产养殖管理条例》,并在相关法规中将量大、面广的农村小型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户纳入管理要求。此外,随着水产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建议制定强制性的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要求设施化养殖场对废水排放进行控制,对超标排放者进行处罚。同时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许可纳入养殖证制度。

科学的养殖规划是污染控制技术政策实施的前提,合理的养殖布局可以降低养殖的环境风险,提高污染的处理效率,将大量分散小型水产养殖场集中,整合资源和能力,形成合力,集中治污。建议尽快出台养殖规划制定的技术规范,并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划的实施主体,由规划的实施主体根据环境容量和水质要求,组织编制县域现代生态渔业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促进水产养殖业有序发展。

3.3制定经济政策,推动科学养殖发展

建议充分利用信贷、利率和税收等财政政策,对生态养殖方式技术的实施给予支持,提高生态养殖技术政策实施的经济可行性。对采用配合饲料和复合饲料替代冰鲜鱼等方式减少污染产生的养殖户,建议采取如补贴使用有机肥的方式补贴使用替代饲料;对建设尾水处理设施的养殖场进行补贴政策倾斜。

3.4进一步推动养殖池塘标准化和生态化改造

多渠道筹措资金,以高效清洁养殖和节能减排为目标,引导企业和养殖户对现有淤积严重、老化坍塌的中低产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配套完善水、电、路和养殖废水达标排放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养殖环境和生产条件,提高水产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和优化池塘标准化改造的区域布局,提升水产养殖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水平。开展水产养殖场生态化改造,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发展池塘循环水、工业化循环水、稻鳖养殖、稻鱼共生轮作等循环养殖模式和水产养殖方面的生态消纳、种养结合。

3.5大力提升水产养殖科技水平

科技对于从源头减轻养殖尾水污染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要规范水产养殖投饵管理,引导养殖户在选取放養料和投饵料时,要根据池塘的消化能力来适当选取,减少过量投饵。持续保持对甲鱼温室、开放型水域投饲性网箱、高密度牛蛙和黑鱼等养殖的整治。对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投入品、非法添加等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鼓励不要频繁地进行水体交换,最大程度地重复利用,还要适当地对池塘的水体进行混合,以保持水质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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