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族规与款规款约的互渗及作用
2017-05-30王宗勋
摘 要:
通过对清水江下游锦屏县魁胆侗寨的考察,国家意识和汉族宗族文化进入侗族地区以后,与当地的传统习惯法——款规款约互相渗透、互相揉杂,形成一种与地方实际相结合的积极有效的宗族文化,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村民团结和谐,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民族地区宗族研究和社会治理的典型个案参考素材。
关键词:
法律;族规;款规款约;社会治理;魁胆侗寨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7)04-0039-06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7.04.07
魁胆位于清水江下游锦屏县西北部,具体处在清水江与支流小江之间一条山梁的下部,距离县城16公里。魁胆是一个传统侗寨,旧文献称“卑胆”或“鄙胆”,侗语称“板览”(侗文“banx lanx”)或“扁”(侗文“bianx”),清代中期改为今名。①魁胆中部的小盆坝为村落集中地,东面和南面有高山依靠,北面有突兀而立的两座小山如狮象护守,一条小溪自南而北穿过村寨从山间往北流淌约6公里汇入小江。2016年有10个村民小组,有272户,1175人。有王、龙、彭、陆4个姓氏。4个姓氏中,王姓人口约占总人口92%。
一、侗款与款规
魁胆侗寨属于古九寨之一。九寨是锦屏等清水江下游地区至今仍较完整地保存北部侗族传统自治色彩的社区,因由9个侗族古村落组成而得名,最初的九寨具体是指三江镇的王寨(即今锦屏县城主城区)、小江,平秋镇的魁胆、平秋、石引、高坝、皮所,彦洞乡的黄门、瑶白。王寨地处清水江边,清康熙以后成为木材贸易市场(“江市”),并随着木材贸易的不断发展繁荣,其经济地位日益提升,至清光绪时期已成为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经济重镇。王寨成为木材贸易市场以后,便逐渐从传统的九寨款组织中游离出来,与同样是木材市场的茅坪、卦治两个苗寨组成新的木材经济共同体——“三江”。②民国三年(1914)“改府为县”,废黎平府重建锦屏县后,锦屏县城从铜鼓移至王寨,王寨便从九寨组织脱离出来。而这时,原属延续600多年的贵州土司制度被彻底废除,原隶属于中林验洞长官司的彦洞寨便就近加入九寨行列,组成了新的九寨。[1]
九寨是北部侗族传统款盟区域。这个款盟组织,对外具有共同抵御外侮的军事联盟性质,一寨有敌,其他8个寨都有义务前来援助。每隔一段时间,9个村寨都要以吃牯脏等形式进行会盟。但九寨款盟何时形成,没有确切的文字记载。根据民间口碑传说,其形成大致在清康熙或更早的时期。在清雍正之前,九寨是清水江苗疆的最东端,是清水江中上游(主要是清水江北岸)“生苗”地区和清水江下游“三江”、坌处等“熟苗”地区的缓冲和交接之地,因而具有双重身份:在下游“三江”、坌处等“熟苗”看来,他们是“不沾王化”的“生苗”,但在上游剑河等地真正的“生苗”看来,他们则是与汉人联系密切、令其畏惧的“熟苗”。在九寨之中,各寨之间如兄如弟,地位平等。每一寨都统领一个组织健全的小款。小款有着相对稳定的作用地域以一个主寨为核心,包括若干个子寨。魁胆款以魁胆寨为核心,包括平翁、孟寨、凸寨、高岑、锦丰(破鼎罐)、各龙、圭开、三德、石桥冲等自然村寨,这些村寨都是从魁胆分出去看守边远山场而渐以形成,与魁胆寨系母子寨或子寨和中心寨间的关系。这些村寨至今在魁胆寨仍留有屋基、祖坟和山场田土,他们与魁胆寨以婚姻等形式保持着亲缘联系。至今,诸寨人仍称魁胆为“老寨”或“我们寨”。
清雍正年间,贵州巡抚张广泗等完成了对下起剑河、上至丹寨的清水江中上游“生苗”地区的武力“开辟”,设置清江等六厅
清江六厅,指清雍正七年(1729)置的清江廳(剑河)、台拱厅(台江)、丹江厅(雷山)、八寨厅(丹寨)、古州厅(榕江)、都江厅(三都)。。在张广泗用兵前夕,受到官府宣传声势和清水江对岸瑶光、文斗、平鳌等苗寨早已完成向官府“输粮入籍”从而成为朝廷子民的影响,魁胆(时称“俾胆”)、平秋、石引、黄闷(即黄门)、瑶白、高坝、皮所等古侗寨联合向黎平府申请“输粮入籍”,也成了朝廷“赤子”。在乾隆中期官府所进行的“编户齐民”中,根据烟户规模,以魁胆为中心的平翁、孟寨、凸寨、高岑、各龙、破鼎罐、三德等寨被编为十六甲。
作为沿袭原始款组织制度的魁胆十六甲,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有公共的山场、河段。在魁胆,至今仍保存有不少关于十六甲公共山场转卖给私人的契约文书。如:
立卖坟地荒山字人魁胆寨王地文、王岩四、王贵初、王岩生、周文秀、周文现、李荣全、彭红锦、龙秀吉、周文茂、黄孝坤、周汉存、周文开、王和炳、黄红顺、龙荣吉一十六人等。今因要钱使用,无所出处,自愿将到坐落地名岑梯车荒山,上登坳抵买主,下抵田冲为界,左抵盘它带为界,右抵溪龙家桥上田冲为界,四至分明,并无参杂。要银出卖,自己问到本寨父王宁晚,子洞岩、洞乔、三乔、四乔、五吉、六吉父子承买为业。当然议定价银一十二两八钱正。其银领足应用,荒山交与父子永远管业。一十六甲自卖之后,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卖字为据。
内添六字。
龙秀吉 笔
乾隆十一年(1746)丙寅岁四月初八日立卖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7册:“乾隆十一年四月初八日王地文等卖坟地荒山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从这份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出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十六甲作为侗款组织,曾经有公共的山场等财产;二是王地文等16个卖主,实际上是十六甲的头人和代表;三是这时候十六甲作为侗款组织已开始瓦解,氏族公共财产以买卖的形式在转化为私人所有。
此外,魁胆人对小江从瓮寨村圭胆溪口至皇封村长约6公里的江段的一半边(从江心破分的北边)有所有权。放运木材经过,或在此河段捕鱼得经魁胆人允许。至民国中期,小江沿岸村寨在北半边江“闹鱼”
闹鱼,一种原始集体捕鱼活动。即在夏秋江河水枯时,用草药在江河里毒鱼。须征得魁胆人的同意,魁胆人可以到北半边江拣鱼。如未经过魁胆人同意,则属于“偷渔”,会被魁胆款众惩罚。
第二,有公众推举的款首,也即头人。款首在清咸丰至同治时称为“乡正”,光绪年间称为“总理”,民国前期称为“团首”。魁胆侗语则称之为“货老”,意为“大人物”。款首都由中心寨的德高望重者担任,其职责是义务管理款内的公共事务,如主持款内重大活动,调解各种纠纷,惩罚违款行为,维护款内社会治安等。
第三,有严格的款规款约。在被纳入王朝统治体制之前,侗族地区处在完全自治状态之中。而款规款约则是侗族社区实行自治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是在当地具有“法律致应”的习惯法,是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和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这些款规款约,都是根据本款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和针对性。侗族没有自己的文字,因而款规款约基本上以易懂易记的念词或歌句等形式口口相传。对这些款规款约,全款的人们都普遍认同并自觉地遵守,包括款首在内无人例外。一但有人违犯款规款约,款首就会聚集款众按照相应的条规进行处罚。为让款规款约长驻人心,款首每年或数年都要借六月尝新节或九月重阳节等重要节时齐集款众,重申款规款约。清雍正年间被纳入王朝体制后,传统的款规款约逐渐受到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影响,进而与之揉合起来。
在魁胆侗寨,过去对款规款约通称为“款”,制订款规款约称为“议款”,违犯款规款约称为“犯款”,对“犯款”行为进行处罚称为“吃款”(因都要用罚没犯款人的财产聚集款众吃饭,宣布对犯款的处罚),集中全款人进行重大行动称“齐款”。在魁胆人们的心目中,款规款约极具严肃性和权威性,只要提起“款”,人们心中就会产生肃然感。每当有人不遵守款规款约胡作非为,人们或在背地言论“这人会被吃款的”,或警告他:“注意要被吃款哟。”大人教育小孩,要品端行正,千万不要被“吃款”。一但家里人因违犯款规款约被“吃款”,就会感到无比的羞耻。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因受清水江下游地区大气候的影响,魁胆款内治安状况较差,偷盗等事件不时发生,人民居不安业难乐,于是款内各寨头人聚集魁胆进行“议款”,结合当时官府的律令,将先辈传下来的不成文款规款约进行整理,形成八条文字禁约,并刊成石碑,立于各寨。
尝思国有法家有规,吾魁胆十六甲各寨,近来地方紊乱,多滋雀角,民怨载道。为靖地方,各寨首人公议,新定八条禁约,仰共同遵守,毋致违犯。
一禁延误公家粮款。违者,送官治罪。
一禁勾外烂里。违者,行“见家一块柴古规”,逐其家人出寨。
一禁偷牛盗马滥伐他人林木。违者,罚银十两入众聚款。
一禁犯火。焚毁他人房屋、林木者,赔偿损失;故意纵火者,丢入火场。
一禁私留面生歹人祸害地方。违者,送官处治。
一禁不孝。违者,罚交族处治。
一禁乱古礼。男婚女嫁须凭媒妁,违者交族处治。坏伦者,行坠崖古规。
一禁寨内外行歌坐月、女子夜行。违者,交族按坏俗处治。
大清光绪二十六庚子年孟春月榖旦 立
石碑已毁于“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抄件出自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民委员会。
从上录的八条“禁约”可看出,至及清末,魁胆侗寨已完全进入了王朝统治体制之内,传统的款规款约与国家制度和法律实现了有效的揉合。
二、宗族与族规
清雍正年间,贵州巡抚张广泗等武力“开辟”了清水江中上游苗疆,紧接着疏浚清水江河道,使徘徊在锦屏“三江”地区的木材贸易如决堤洪水向中上游地区涌去。清水江木材贸易兴起,使中原的汉文化随着木商的足迹不断地传入清水江流域广大地區。也就是这个时候,汉族宗族文化以王寨等为主要源点,传进了封闭的魁胆侗寨。汉族宗族文化传进魁胆侗寨,促使该地姓氏和宗族发生了第一次“洗牌”和重新建构。
从保存下来的契约文书等文献史料记载和老人的断续回忆中可知,魁胆侗寨清乾隆至道光年间曾居住龙、王、吴、彭、周、黄、杨、邹、涂等姓氏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5、6、7、8、9、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经过数百年的沉浮消长,至清乾隆、嘉庆时期,王姓已成为了魁胆的势族。其他的姓氏要么改随了王姓继续居住魁胆,要么就迁往高岑、破鼎罐、平翁等偏远深山居住。至清光绪时期,魁胆的居民已绝大部分成为王姓。王姓分成4支(分别以王A、王B、王C、王D代称)[2],每支都宣称有各自的来源,除王A和王D外,各支之间互相通婚。
民国初年,开始于清光绪初年的清水江第二轮木材贸易高潮仍在延续着。这时候,在县城王寨和茅坪、卦治等“三江”以及下游天柱县的坌处、三门塘等沿江地区的带动下,锦屏等地掀起建祠之风。民国十年(1921年)前后,这股风吹到了处在大山深处的魁胆侗寨。于是,通过出卖木材或给木商采伐、运输木材稍有些钱财的魁胆4支王姓人,也先后咬紧牙关竞争性地建起宗祠来。魁胆人所建的宗祠都以王寨、坌处等地的宗祠为模板,即徽派砖墙窨子屋建筑。时魁胆人既不会烧砖瓦,也不会建筑技术。于是只有高价雇请湖南的建筑和砖瓦工匠来完成。下面发现的这两份王B族人保存的文书是很好的证明材料:
1.烧制砖瓦合同
立承认湖南甫市谢和余。包至魁胆寨王通栢、王帮乐、帮宇、彦勋、彦泽、彦德、通泮、荣斌众等所造家祠,砖定捌万、瓦定六万。两面言定其砖贰伍八,价钱每万四十一千八百文,瓦照旧造,每万玖千四百八十文。砖、断瓦、三角燆点收。主人砍柴、踩泥、打坯子帮工五十天。棚主人草木至进棚食钱仍首人收。若有烧窑欠柴,其货不美,主收。恐口无凭,立有合约为据。
自笔
民国庚申年十一月初一日立合同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8册:“民国十九年十一月初一日谢和余承认包王通柏等所造家祠砖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4页。
2、家祠建造合同
民国戊午年五月初七日王通栢立
选栢 云文
立包建家祠字人杨裕春。今包到魁胆寨王帮乐、王 帮、王 通、王 彦、彦 等
宇 泮 福亨
建造家祠两进,内三间,外三间,共六间。其有木匠解匠、雨板、卷板、船皮一概在内。二比当日议定喫食、工价钱壹伯壹拾捌千捌佰文,日后不得翻悔。工完钱足,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此包单,各执一纸为据。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7册:“民国七年五月初七日杨裕春立包建家祠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02页。
修建宗祠所需的费用最终都均摊到族众身上,成为了他们一项不小负担。为了修建宗祠,有的族人不得不出卖山林和田土。
每个房族的宗祠工竣之时,都要举行盛大的庆祝活动,一方面庆祝有了祭祖活动的场所,另一方面也借机对族众进行宗族文化知识教育,以加强族人的团结和凝聚力。宗祠的建设,强化了各个房族在魁胆这个地域间的存在感和自豪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房族成员间的团结。尽管为之付出了巨大的牺牲,但人们大多没有怨言。
这4座用砖木建筑的徽派风格宗祠,在魁胆侗寨的纯木楼群里显得十分的迥异、耀眼。但这种状况维持时间不是很长,抗日战争胜利后不久,国民党锦屏地方政府奉命准备与共产党内战的需要,强拆诸宗祠,将其砖瓦运至平秋修建碉堡。至今,4座宗祠除遗下当时的王D族和王C族宗祠门联(王D族祠:“陈器设裳遐想先人燕翼,拖青戴紫惟看后裔蟾联。”王C族祠联:“仰先世恩,氏奕族雍瓜瓞绵远;仗祖宗德,水源木本演派週流。”)外,其余祠基已被村民占用,宗祠建筑荡然无存。
作为“外来”文化,汉族宗族文化传入魁胆,除了宗祠等有形的成分以外,还有许多无形的宗族制度和规矩。
早在清代中期的乾隆时期,宗族文化即开始对这里进行浸润。乾隆时期,魁胆王A族人参与锦屏、天柱等附近宗支的修谱活动,这是魁胆人最早参加宗族活动的记载。随后至咸丰、同治年间,为有效对付清水江中下游的张秀眉、姜应芳两支农民军以及波及这里的太平天国军队,黎平府推行保甲联防制度。实行保甲联防,必须清理户籍,凡来历不明者就被视为监管对象。于是,府属各地修谱之风大兴。由于经济贫穷、缺少文化人等缘故,魁胆人对这股风显得十分的木讷,没有多少反应。直到民国前期,县城由铜鼓搬到了距魁胆仅16公里的清水江木材贸易中心王寨,王寨成锦屏了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由于距离县城和木材贸易市场较近,或多或少受到木材贸易惠及的魁胆人,才开始对这股在清水江边吹拂了许久的建祠修谱之风有所反应。在这过程中,有一支王姓族人还利用给县城给王姓人做道场得以接触其族谱的机会,将王寨王姓族谱源流部分抄录,然后回去对自己的族谱进行整理[2]。族谱的修纂,加深了每个族员在房族内的存在感。
到了民国中期,魁胆村里的宗族秩序已基本上建立起来了。所有的4支王姓,均有了宗祠,有了族谱、族规。而且,各支族人的名字都改变了先前已弃用的老字派,统一按新的字派来命取。一些族规条款还被写在了新修的宗祠里。后来,宗祠被毁,族规就存在于家谱里了。新修纂的族谱都有族训,这些内容规范、对仗工整的族训,当然不是当时文化程度都还不很高的魁胆人所制订的,而是从其他族谱转抄而来。如魁胆王A族民国30年(1941年)
《圣谕广训》,清康熙九年(1670)颁布:“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教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逃匿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这些族训条款都是当时政府对乡民的基本要求,是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准则。
严格地说,魁胆4支王姓在修纂族谱的过程中,基本上處于依附和从属的地位,没有自己话语权,只是遵循别人的要求将族人的名字交过去了事。如魁胆某族1980年代初期派人到湖南黔城参与修谱时,对于将此支续接于哪一宗的问题,经编纂委员会成员讨论多次才予确定
2004年8月笔者与中山大学张应强对天柱县坌处镇三门村村王承炎的访问。。所以,谱本上的那些族规族矩都是他人制定的,似乎与魁胆的人们关系不是很大。
但除了族谱上写的显性“族规”之外,魁胆各房族中还有许多隐性的族规。这些隐性族规,有的是古老款规款约的延续,没有明确的文字,但作为成年族人,大家都知道。然而,这些族规对维护村里社会秩序的作用较为有限,即便是对族内成员行为的规范上,也往往是有“选择性”的,而且大多体现在婚姻和家庭事务方面。只要这些方面出现问题,族规的作用就会显现出来。如族人与外族发生婚姻变故,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宗族,通常请族内头人出面撑腰和解决。严禁族内通婚,如有违犯则视为乱伦,需将当事者逐出族籍,这在魁胆不乏例证。如子女对老人不孝,族长便会出面对当事者进行教育开导。
三、法律、族规与款约互渗及作用
如上所述,在被纳入国家统治版图之前,魁胆等九寨侗族社区也和清水江中上游广大“苗疆”一样实行高度的“自治”,社会秩序是以古老的款规款约为工具和手段进行维持的。因而,款规款约便是这里的法律,人们很自觉地遵守。清雍正年间“开辟苗疆”、疏浚了清水江河道以后,木材贸易迅速繁荣起来。在木材贸易的作用下,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汉族的宗族文化也迅速地传播和渗透到了苗疆各地。开始时,传播进来的国家法律制度和汉族宗族文化,与苗疆地区原有的侗、苗族传统款约文化发生激烈的碰撞和斗争。在国家意识和汉族文化的强大冲击之下,苗、侗族传统的意识和文化便逐渐“退隐”。再经过一段历史时期的浸泡,这两种不同的文化便互相交织和融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混杂性的宗族文化。在新形成的宗族文化中,国家法律和汉族封建文化更多地成为其“表”,它们被尊置于崇高的地位,例如所有的宗祠和族谱均依照中原汉族的模式进行修建和编纂,族规、家训中也都无处不体现封建国家的意识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细胞的每个家庭的堂屋中堂位置,都供起了汉族地区传进来的“天地君亲师”;苗、侗族原有的文化更多地退为其次和其“里”,如魁胆侗寨传统的家神被排挤到火塘间的一个阴暗的角落里
在魁胆侗寨,每家都有两个神位,堂屋供的是“天地君亲师位”,而火塘间的靠里一个黑暗的角落则供一个“公公位”,逢年过节时,先祭祀堂屋神位后祭火塘间的“公公”神位。祭祀火塘间“公公”神位态度尤其虔诚。。但是,在实际的宗族日常管理和社区社会秩序的维系上,侗、苗族传统的“法律”——款约制度却时常占据着显凸的位置,有的时候、在一些地方其功能还十分强大,甚至还发挥出远高于宗族族规和国家法律的效用。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国家的势力进入苗、侗族地区相对较晚,进入这里之后又因地理位置偏远、经济文化落后而未细致经营等,直到清末和民国前期,国家在这里的很多人心目中依然属于“外人”或“客人”[3],国家法律制度的地位还不如传统的款规款约,人们只知有令人敬畏的款规款约,而不知道有国家的法律。至于族规,则更是只有房族间几个热心族务的人知道而已。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魁胆侗寨能找到很好的例证。从上述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该寨所刊立的八条“禁约”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国家法律和宗族制度与传统款约的关系和所处的地位。首先,国家已摆在了第一位,必须按时完纳国家粮税;第二,在地方事务管理上依然坚持实行传统的款规款约;第三,在婚姻和家庭事务方面则以族规为主。三者互相揉融,互为作用于魁胆乡民社会。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是款规款约大于族规,甚至大于国家法律。
民国十四年(1925),在魁胆寨发生一件震惊周边的重大事件。该寨王B族人王彦科在锦屏地方强人龙青云
龙青云(1887-1939),锦屏亮司人,苗族。民国初年入黔军,先后跟随吴传声、王华裔、袁祖铭。民国12年(1923)任滇黔联军团长,随后长期盘踞锦屏,拥兵自重,无度苛派。民国28年(1939)暴亡于寓所。手下谋得一份催契税差事。这年秋,他带6名兵丁来魁胆团款催征契税款,每户苛派大洋30元。这年,锦屏等地发生大旱灾,庄稼绝收。王彦科找到魁胆地方团首王世杰(王C族人),要其传令各户按期派交,王世杰因天灾民贫,很多家无米下锅而拒绝,王彦科遂将王世杰捆绑吊打,因而激起民愤,将王彦科擒捆,王世杰立即召集魁胆十六甲头人会议,决定对王彦科进行处罚。众人认为,王彦科的行为已构成款规款约中严禁的“勾外烂里”罪,应该处以极刑——“见家一块柴”烤死。因彦科确有民愤,故王A族中无一人愿意出头替他说话并担保。随后,王世杰传令“齐款”,款内每家出一人携带一块干柴齐聚魁胆西边的琉璃坡脚召开“审判大会”,将王彦科捆绑在一根木桩上,将各家交来的干柴堆在木桩边。在宣布款规款约和王彦科的罪恶之后,纵火将王彦科活活烤死。王彦科被处死后,其两个儿子外逃。[4]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六月中旬,逃到剑河南明并入军伍的王彦科长子王茂元随部队驻扎锦屏县城。十八日夜,王茂元带领8名军人潜回魁胆寨宣称“子报父仇”,时王世杰已经去世,王茂元遂将王世杰长子王光泽劫杀,然后逃逸。[5]王C族人立即组织对王B族王彦科近亲进行抄洗,并向县政府状告其“勾匪掳杀”。后县政府勒令王B族王彦科3户近亲出90元大洋安葬王光泽[5]219。
在这件事中,国家制度、宗族制度与古款约制度杂揉在一起。即以国家科税事件引发,然后是将传统的款规款约凌驾于国家法律和宗族族规之上进行处置,最后以宗族矛盾形式收场。
用款规款约处置“勾外烂里”者,当时在魁胆团款乃至锦屏等侗族地区都引起极大的震动,对魁胆寨的影响尤其深远。在此后的几十年里,虽然国家意识不断强化,法律知识观念日益普及,但是宗族制度、特别是传统款规款约从未完全地退出魁胆寨社会秩序维护和管理,而是一直从补充和协助的角度发挥着其特殊的功能和作用。正因为如此,魁胆侗寨社会秩序井然,各宗族关系和睦,自1958年以来近59年未发生过一起刑事案件,因而获得贵州省公安司法部门表彰为“群防群治”先进单位。
四、结论
综上所述,魁胆侗寨的宗族文化形成发展是清水江木材贸易发展的结果,该文化形成的过程也是国家法律制度、汉族宗族制度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侗族传统文化互相冲突、互相渗透的过程。经过冲突之后,国家法律制度、汉族宗族制度与侗族的原始款约制度互相渗透,互相揉杂,互相补充,形成新的、健康的、为广大民众乐于接受的宗族文化。这种新的宗族文化,对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村寨间民众的团结和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宗勋.清水江历史文化探微[M].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13:26.
[2]张银锋,张应强.姓氏符号、家谱与宗族的构建逻辑——对黔东南一个侗族村寨的田野考察[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
[3]赵旭东,周恩宇.国家作为“外人”——一个西南山地民族的认同边界及其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国家角色[M].社会科学,2013 (3).
[4]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贵州省调查组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9:163.
[5]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6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學出版社,2009:246.
(责任编辑:杨军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