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会议小组审议有何“效力”?
2017-05-30田必耀
田必耀
关于人大会议的新闻报道中,总有“分组审议”这一表述。为何要进行分组审议,小组审议有什么“效力”?
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的主要形式,一般分為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的审议又称“团组审议”。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以一名代表发言时间10~15分钟计算,如果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每一个代表团一天下来,只有二十名左右的代表发言。依靠代表团全团会议让每个代表充分审议就显得不现实。这样一来,小组会议就补了这个短板。
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代表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和意见,可以通过两个“管道”予以表达,一是刊登简报,印发会议;二是有关部门派人直接听取、记录意见,并回答代表询问,释疑解惑。这些审议意见都要汇总梳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的直接体现在修改工作报告、完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决议决定草案,有的则成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方向。
今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按照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政府工作报告作出78处修改与补充,其中多条涉及房地产、精准扶贫、雾霾治理等社会民生热题。
目前,一些基层人大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后,报告机关没有根据代表的意见予以修改和完善,造成代表“说了白说”。这种漠视代表审议权的做法应引起重视,并予以改正。报告机关应依法敬畏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对人民、对人大代表负责任的态度修改好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