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一带一路”税收风险
2017-05-30靳东升
靳东升
2017年5月14-15日在北京召开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并得到了70多个国际组织、130多个国家的响应。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中国同沿线国家贸易总额超过3万亿美元。中国对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超过500亿美元。中国企业在沿线正在建设的56个经贸合作区,累计投资超过185亿美元。为有关国家创造了近11亿美元税收和18万个就业岗位。中国还与“一带一路”沿线54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共同为企业享有税收公平待遇、有效解决税收纠纷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带一路”战略得到沿线国家积极响应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主席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響应,此后,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与沿线国家的务实合作,沿线60余个国家积极支持参与,高层互访、推动双多边合作、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收获了一批早期成果。
共建“一带一路”的内涵丰富,包括战略、经济、政治、安全、人文等方面的内容。范围广泛,包括东亚、东南亚、南亚、中亚、大洋洲、欧洲、非洲等60多个国家。人口众多,涉及人口超过40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总量巨大,超过20万亿美元。
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沿线国家的经济活动成绩斐然。截止2016年底,已有100多个国家表达了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支持和参与意愿,中国已与39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46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中国在沿边省(区)设立了7个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17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和2个双边边境经济合作区。2016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总额9478亿美元,占同期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的25.7%。直接投资达145.3亿美元,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8158份,新签合同额1260.3亿美元,同比增长36%。2014年至2016年,中国同沿线国家贸易总额超过3万亿美元。中国对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超过500亿美元。中国还与“一带一路”沿线54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共同为企业享有税收公平待遇、有效解决税收纠纷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带一路”战略跨国企业存在税收风险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沿线国家差异很大,这就使得“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企业税收风险比较复杂。具体的跨国经营企业税收风险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税制差异的风险
因税制的差异导致重复征税、企业享受不到税收协定待遇。具体反映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不能享受优惠税率。按照国际规则,跨国投资可以享受优惠税率,“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并未设置优惠税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往往高于 10% 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企业税负较重,不利于对外投资。以巴基斯坦为例,其对投资者通过提供获得准许的技术、专利、商标等获得的收入,征收12.5% 的预提所得税。第二,认定常设机构差异。认定常设机构各国标准不同,有的国家按照总机构,有的国家以实际管理中心,也有的国家以注册地为标准。由于常设机构的界定因国而异,导致各个国家在行使征税权上冲突,可能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第三,会计年度的规定不同。沿线许多国家的会计年度并非公历年度,这导致企业申报缴纳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企业所得税存在时间上冲突,同时我国所得税法规定未汇回的利润也应申报纳税,企业可能会为履行纳税义务垫支税款。
(二)税收欺诈的风险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法制环境比较好,发展中国家法制环境比较差,发达国家税务机关执法比较规范,发展中国家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时有发生。发展中国家税务官员腐败现象也比较多一些,以权谋私的情况也在所难免。另外,境外不良企业,普遍存在骗税、逃税和偷漏税情况,针对中国企业的税收欺诈也时有发生。
(三)被东道国税务调查的风险
跨国经营发生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可能要求跨国公司在各个国家的收入、利润、资产和人员都要披露。同时,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不良也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在投资前并未对集团价值链进行合理规划、未对全球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劳务费的合理分摊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取等做出相应的规定,使得企业面临境内外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除此之外,201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很多国家财政困难,更加关注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更加强调“属地原则”的税收收入分配,这也意味着对外投资企业面临被调查的风险加大。
(四)税收争议的风险
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国家较多,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不清晰、不完整、不准确、不一致,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不规范,税收执法随意性强,自由裁量权空间比较大,“走出去”企业纳税的不确定性很大。当企业遭遇市场波动、信息不对称等风险时,境内外税务机构对内没有形成有效的跨境税源监管体系,对外未建立境外投资企业同相关部门和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得国际信息交换制约着涉税信息的时效性,导致企业掌握的信息有限,抗风险能力弱,从而不能及时做出应对策略,出现争议频发的状况。
(五)税收歧视风险
在税收实际活动中,税收歧视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税法规定的制度性税收歧视,包括,特殊的规定、较重的税负等非国民待遇,这种情况已经大大减少;另一种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税收歧视,包括:较繁琐的手续、较多的税务报表、较差的纳税服务等税收差别待遇,这种情况难以避免。
积极应对“一带一路”战略中的税收风险
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并“走出去”的企业,在一个陌生的国度,往往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税收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的挑战就是跨国税收风险问题,有必要认真对待,做好应对研究。
(一)提前做好前期准备
“走出去”企业投资陌生的国度,必须全面了解被投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背景情况,特别是被投资国的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走出去”企业不仅要熟悉被投资国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而且要熟悉我国是否与被投资国签订税收协定,这是应对跨国税收问题的基本前提。
(二)注重合法合规避免盲信轻从
“走出去”企业投资陌生的国度,尽量避免投机取巧,暗箱操作,应注意办理规范的法律手续,签订完整的法律文书,才能获得被投资国的司法保护。无论是合伙人或者委托人,都要有相关的手续和委托合同。特别是合伙、收购或重组,除了要进行对方企业的背景调查,还应不能忽略税收背景调查,避免税收风险。
(三)了解被投资国税收执法状况
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依靠税收执法才能实现,税收执法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进步程度和税收法治水平,“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国情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税收执法良莠不齐。如果尚没有投资,就可以制定应对预案,如果已经投资,就需要主动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获得理解和支持。
(四)大胆依法维护正当税收权益
多数“一带一路”相关国家都会保护外资企业的正当权益,“走出去”企业首先要依法纳税,合规纳税,避免不恰当避税或恶意税收筹划。当“走出去”企业遭遇税收调查时,应积极配合税收调查取证,依法证明企业经营的合法情况。当“走出去”企业遭遇税收歧视时,应大胆依法提出税收公平主张,争取税收无差别待遇。
(五)主动寻求国内税务机关启动相互磋商
个别国家税务机关会出现执法失误的情况,如果“走出去”企业确定受到不公正对待或税收歧视,在经过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和税务复议,仍然不能妥善解决涉税问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国内税务机关启动相互磋商程序,保护“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