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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招投标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2017-05-30辉金波

中国商论 2017年9期
关键词:招投标实施国有企业

辉金波

摘 要:随着我国《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一些涉及国有资本的项目列入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国有企业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在招投标实施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和探讨,促使国有企业合规运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关键词:国有企业 招投标 实施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3(c)-068-02

1 国有企业实施招投标的有关依据

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国有企业开展招投标有以下内部或外部依据及要求。

(1)我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各地方法规对《招投标法》第三条进行了细化及补充。此条中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過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因此,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金占有和使用频率较高的主体,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是有法律依据和实施必要的。(3)企业内部招投标管理制度要求。随着国企规范化操作的进一步加强,越来越多的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建筑类、重工类、大型物质采购类国企都制定了内部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对招投标程序的适用标准、程序、惩治机制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 国有企业实施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性

2.1 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招投标实施中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都有利于更多的投标人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避免了交易对象的局限性;在对投标主体的筛选中可以对投标方案进行综合比较,能够打破垄断,充分引进竞争,实现“同等价格下质量最优、同等质量下价格最低”的招标目的,增加有效供给,有利于国有企业以更少的投入开展经营活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2.2 有助于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公正、透明的招投标程序确定项目建设的承包商以及物资供应商,避免了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徇私和贪腐行为,能够保证资质及专业能力相对较高的投标方开展项目建设过程,更好地保证项目建设的安全性,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有企业的社会声誉和公信。

2.3 有助于提高企业内控水平,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良好的内控体系是规范国企运营,减低业务风险的重要支撑。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公司重大投资活动的合同相对方是公司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最大可能地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止个别领导决策,有利于企业内控机制的逐渐完善,推进科学治企,依法治企,降低纪检监察风险。

2.4 有助于推进国有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市场化商业化运作

招投标程序的开展有助于提高供给质量,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能够促使企业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市场化需求操作,避免企业内部封闭式经营,符合国家对于国企改革的要求和期望,提高国企的市场化程度。

3 当前国有企业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3.1 招标文件根据意向投标人条件“量身定制”,存在较大倾向性

部分国企为了保持与原有供货商或承包商的合作关系或为了使新的意向合作方中标,在对一些项目建设或物资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中,设定某些意向合作方的专有条件,随意提高或降低招标标准,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故意排除其他投标人的中标可能,促使只有央企、大型国有企业中标,使中小微企业丧失公平竞争的可能,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程序的公正性。

3.2 招标代理机构的中立地位难以确切保障,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串标现象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投标实施中的第三方,应当保持完全的中立地位,但现实操作中存在招标人与代理机构、投标人与代理机构或三者串通定标的现象。或是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人的指示,制定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或公告,使专家评审委员会带有倾向性的评分,使潜在意向投标人得高分,或是代理机构被招标人所收买,泄露标底,大大提高自己的中标几率。

3.3 随意确定招投标的范围,刻意规避招标或适用招标

我国招投标法及有关的实施条例、各地方执行的具体规定中对必须招投标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但具体适用条件不甚明确。某些国企为达到特定目的使用弄虚作假的方式将招投标项目化整为零,刻意拆分建设项目,使应当招投标的项目变成可招可不招,或是促使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磋商或是竞争性谈判,或是为应对纪检监察,随意启动招投标程序使内定程序表面合理化,既不能达到招投标程序的实施目的,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3.4 企业内部招投标管理制度缺失,专业部门或人才缺位,企业在招投标中不能有效把控风险

我国《招投标法》某些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并且与《政府采购法》等关联法律法规的实施缺乏衔接性,需要企业制定内部的细则予以规范。此外,企业中缺乏招投标专业人才也是当前国企招投标中存在的一大问题。项目经办人员对招投标程序不甚了解,公司法务人员的关注重点也仅是对招投标的有关合同签署进行把关,对完整招投标程序精通的人员较为缺乏,过分依赖于招标代理机构。

4 解决路径探讨

4.1 创新招投标的开展形式,提高工作效率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活跃,为电子招投标提供了大环境,《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也为电子招投标提供了辅助。通过信息隐藏、安全认证、加密密钥等技术手段,提高电子招标的安全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串标、定标的现象。并且,电子招投标可以实现无纸化办公,减少人工材料的递交,也可组织评标委员会专家利用专属账号进行网上打分,能够大大降低工作成本,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4.2 加强招投标過程中的内部监督,强化国有企业党委、纪委监督职能,减少腐败

国办发(2000)34号文件《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能分工意见》对行业各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了分工,确定了“多头管理”的模式,此为国有企业招投标的外部监管。现代国企经营为有效规避风险,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仅有外部监管是不够的。加强企业内部监管可强化国有企业党委、纪委监督职能,由企业承担审计监督职能的部室来对招投标程序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制作监督记录或报告,建立反腐投诉机制,对部分领导收取贿赂而串标、定标的问题形成震慑,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4.3 加强招投标人才培养,掌握招投标过程主动权和知情权

企业的发展关键在人才。国有企业掌握国民经济的重要资源,更应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养与进修,鼓励项目运行部门工作人员或法务人员学习招投标知识,取得招标师资格。能够在复杂的招投标流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动有所监控,防范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同时能够自主地开展对比选或遴选的招标活动,降低运营成本,能够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4.4 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统一行业标准及要求

为保障同行业招投标贯彻执行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引导全行业的合理发展,招投标行业应当消除各地方政府及部门关于招投标的监管差异,制定统一的规范性要求。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即属于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的推荐性标准,填补了我国招投标行业长期没有专业标准规范的空白,能够引导招标采购及服务行为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未来应当针对招投标实务操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地修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或适时地出台新的统一性标准。

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支柱,担负着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招投标方式是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时质优价廉地获取外部资源的重要途径,能够促使国有企业规范经营,稳健发展,因此招投标的实施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意义非凡,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精力解决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以使其发挥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谭远东.探析我国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制度[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29).

[2] 李福,孙星明.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体系设计与应用[J].科学技术与工程,2008(8).

[3] 丁军.我国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创新的探讨[J].生产力研究, 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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