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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分享经济健康有序新格局

2017-05-30周红

国企管理 2017年8期
关键词:提供者监管资源

周红

革新管理思路

此次出台的《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重在预期引导。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发展与监管并重,积极探索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协同治理,健全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强化发展保障,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分享经济的监管尚无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分享经济自诞生以来就带有跨界融合的特点,关于平台的性质认定、行业归类、劳资关系、税收征缴等均无明确规定,导致大量的分享经济活动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尤其是中国的分享经济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下,如何既“管得住”又“放到位”,真正做到发展与监管并重,考验着决策者的智慧。

《意见》充分考虑分享经济跨界融合特点,坚持分类指导思路,避免用“老办法”“旧思维”管理“新事物”,强化地方政府自主权和创造性,做好与现有社会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完善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監管。要求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建立科学有效的分享经济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对损害消费者权益、侵犯知识产权、不公平竞争等行为予以坚决打击,营造新旧业态、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当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取得积极进展,一些发展较快的领域制度创新不断推进,但政策落地过程中,还存在个别地方出台的实施细则与中央鼓励发展的政策初衷错位的情况,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也是强调规范的多、鼓励发展的少,而《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打破这一僵局。

优化分散资源

分享经济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倡导共享利用、集约发展、灵活创新的先进理念;强调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实现动态及时、精准高效的供需对接;强调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深度融合,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利用“互联网+”,分享经济创造了很多新业态,化解了不少过剩产能,带动了大量就业。大力发展分享经济,是在经济新常态下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助于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供需高效对接,提升经济增长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

首先,分享经济是挖掘供给潜力的有效方式。分享经济依托互联网等技术降低信息获取成本,使生产要素的社会化使用更为便利。企业或个人按照市场化方式获得各类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的优化配置,大大降低了生产、运营成本和产业进入门槛。

其次,分享经济是提高经济效率的有效渠道。分享经济有利于促进市场供需高效精准对接。在分享经济模式下,需求变得清晰可见,供给的弹性和灵活度进一步提高。一方面,能更好地适应和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消费需求,降低供给不足;另一方面,有效引导资源配置,有利于合理组织生产供给。

再次,分享经济是助力创新创业的有效模式。发展分享经济有利于促进创新资源的自由流动,降低创新创业门槛。越来越多的资源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等平台直接对接消费者,不断提升创新效率和降低创业成本。

破除发展壁垒

《意见》提出,应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大政府部门对分享经济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力度等。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措施,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研究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不断提高分享经济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担起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的深入研究,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发展环境,创造良好社会预期,务实推进分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根据分享经济的不同形态和特点,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依法合规保护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依法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建立政府和企业互动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有序“走出去”,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多方协同治理

《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协同治理是分享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必然结果,各个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对政府而言,如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重中之重。比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在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法制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力度;通过适度放宽平台企业申请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等方式,推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分享经济发展综合试验,及时总结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效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广。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对平台企业而言,应该保持足够的敬畏感,坚持以“用户为中心”,追求用户体验最优化,依靠价值创造来获取可持续发展能力。平台企业应建立相应规则,严格落实网络主体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和权利人维权。资源提供者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既要加强内部治理,也要主动强化与监管部门的互动,通过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有序“走出去”,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构建跨境产业体系,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

对社会组织而言,应在标准化建设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业务规范,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反馈机制,在协调企业之间、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关系上发挥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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