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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2017-05-30

国企管理 2017年8期
关键词:公司制权责国资委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实施方案》全文发布后,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这样阐释公司制改制的意义:首先,它是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的前置性条件。其次,通过公司制改制,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利于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之间的权责边界,有利于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截至2016年底,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达到92%,省属一级企业改制面达到95.8%,吉林、江苏、辽宁等19个省(区、市)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全面完成公司制改制。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介绍说:“目前101户中央企业中,仍有69户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近万户中央企业的子企业中,仍有约3200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公司制改制的对象,一类是未改制企业。这些未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法律形式、履行责任、规范行为等方面还不完全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利于建立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另一类是已经进行公司制改制,但没有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虽然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结构已经覆盖多数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和法制化程度相较之前有了较大提升,但客观地说,目前很多国有企业仍未能按《公司法》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离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尚有距离。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实施方案》针对“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改制企业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氣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发掘国有企业本体价值,成为此轮国企深改的主旋律。为了唱好主旋律,公司制改制必须先走一步,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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