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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如何处理好劳资关系

2017-05-28谢雨岑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劳资关系处理方法国有企业

谢雨岑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新的时期,在这种新常态下,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国有企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势在必行。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有效处理劳资关系,将是新形势下的我们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

关键词:国有企业;劳资关系;处理方法

近现代,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已成为一国的核心竞争力,其中,雇佣劳动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彰显。劳动雇佣关系,即本文所称的劳资关系,就是劳动力的提供者,与资方,即企业的经营者,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谐的劳资关系能有效促进企业的发展,能促成双赢,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一、我国国有企业

(一)定义

按照国际上一般定义,国有企业是由国家的中央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我国,国有企业既可以由中央政府投资和参与控制,也可以由地方政府投资和参与控制。

(二)意义

国有企业在很多支柱性产业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形成国家的战略性产业服务集群、增加就业、促进科技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从建国初到改革开放前,国企形成了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基本保障了内需,并成为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其次,我国加入WTO后,国企在交通、能源、化工、通信、先进制造业等行业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为其他企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具有战略重要意义的产业支撑。

二、劳资关系

(一)形式

一般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管理阶层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管理人员都受雇于国家,和劳动者一样,也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

二是私营企业。这些企业的劳资关系相对单纯,很多中小型私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充分,稳定性较差。

三是外资企业。这类企业的劳资关系参差不齐,有好有差。

(二)国企的劳资关系

1.基本现状

国有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国家、企业、员工三方利益较为均衡,稳定性和保障性较高。近年来,职代会、工会也在协商劳资关系时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劳资关系相对和谐,纠纷和冲突较少。

2.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一是国有企业劳资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主体地位模糊问题。国企改制后,国家意志仍然继续主导着劳资关系;主管部门和审计监督也在影响着劳资关系;国企经营管理者既需要执行国家意志,又需要考虑企业自身和员工利益,其目标的多重性也对劳资关系产生了复杂的影响。而国企员工,既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管理和监督,其主人翁意识还继续存在,有时也会得到鼓励和加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劳动契约关系的虚置。

二是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多元化程度不足。很多国企,既要尽力执行国家意志,又要努力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取得财务上平衡;还有一些肩负先进制造业发展和新技术创新使命的国有企业,尽管在国内少有直接竞争对手,但因为要和来自国际上的对手以不同的形式争夺市场和控制地位,极易受到市场拓展、技术研发、生产要素控制上、环保或经济大环境的种种不利因素影响,发生经营困难和财务困难。由于多元化程度不足,同一个行业、地域的国企在绩效和薪酬体系上都十分类似或者雷同,而员工往往又会忽视不同行业、类别、是否具有独占性或垄断性等特点相互比较薪酬、福利、发展前景,这的确非常不利于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容易引发矛盾,损害劳资关系。

三是纠纷处理和争议解决方面的法律保障尚需进一步完善。首先,在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争议应该按照内部协商、外部仲裁和司法判决的法定程序予以解决。而国企解决劳动争议时,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改制前的方式,即行政解决方式,或者即便企业不愿通过行政方式解决,仍有相当数量国企员工或者前员工(如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继续坚持以信访、上访甚至集中上访的方式,试图寻求地方政府或者中央政府的行政长官出面予以解决。其次,劳资关系始终具有博弈和对立的关系,协调和均衡多方利益、解决矛盾和冲突时,法制的手段相对较少,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仍属不易。

(三)政策建议、改进措施

一是要继续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国家、国企经营者、国企员工之间法律关系和主体地位,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相关利益协调机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二是继续丰富和发展多元化的利益分配格局,改进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三方主体地位一旦有了清晰的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得到了明确,各类不同类别的国有企业就应当修改和完善适合自身的、多樣化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从而使职工充分享受到企业发展壮大给自身带来的利益。

三是应当以劳动法为依据,继续坚持纠纷和争议的依法按程序解决的正确途径,减弱甚至逐步消除行政解决争议、纠纷和化解矛盾的方式,否则难以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还有可能鼓励通过体制外表达争取利益诉求的行为。因此,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动去保护各方利益,解决争议和冲突,才是构建和谐融洽劳资关系的基石。

参考文献:

[1]邓振平.国有企业劳资关系走向分析[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2011.

[2]陈佳瑾.我国政府在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中的职能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郭亭.新时期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研究[D].浙江理工大学,2012.

[4]邵华.浅谈我国国有企业劳资问题现状以及解决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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