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条”打补丁
2017-05-25东晗
东晗
离婚之后,债主突然而至,说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前妻还钱。债主为嘛那么理直气壮呢?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問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啦,“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条“婚规”,原是为了打击夫妻联手坑债主,防止夫妻一方借债之后把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然后离婚的。可是现实中,有的女性却成了受害者——根本不知道前夫在外借了钱,更不知道他把钱花哪儿去了,突然要为他还债,已经离婚了呀。冤呐,比窦娥还冤!
“第二十四条婚规”因此饱受非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在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二十四条婚规”作了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债,无辜的你,不用还!!!
那他瞒着你借钱做生意或者扶养远房的表姨呢?根据规定,你也用不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如果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筹资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
如果他硬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他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债务的真实性,并且证明借钱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同时拿出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没有证据,红口白牙说出花来,法院也不会支持他。
举个例子来说,两口子已经分居半年啦,生活早就各顾各,他的债却是仨月前借的,任他说破大天,法官也不会认为这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离婚时自然也不会判决这笔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即便你没有证据证明他借钱是瞒着你的,你对债务毫不知情,但是,只要你能够提供证据线索,法院就会去调查取证的。
最高法还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说白点儿,只要法院没说未举债的前妻有偿还义务,债主无权上门找她还债。如果有债主死缠烂打堵着门非要你还钱,已经干扰了你的正常生活,请记得,拨打110。
如果夫妻尚未离婚,一方的个人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够的,只要你不同意,法院也不会判决你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你的个人财产也能安全。
至于债主,为了保障自个儿的财产安全,建议在出借前摸摸底儿,对借债人的偿还能力有个数,家庭借债最好让夫妻双方在借条上都签字,免得将来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