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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还须走三步

2017-05-25王砾尧

中国信用 2017年5期
关键词:牌照个人信息信用

◎文/本刊记者 王砾尧

个人征信:还须走三步

◎文/本刊记者 王砾尧

征信行业近两年来作为伴随着普惠金融、大数据、个人信息安全等“肥沃土壤”而迅速长出的“新芽”,蕴藏着无限需求和潜力,成为眼下信用行业关注的热点焦点。此前大数据分析公司易观在其发布的一份中国征信市场年度分析报告中指出,截至2016年12月底,中国贷款规模为1121.1万亿元,持续的增长为征信奠定了市场基础,与此同时,也为征信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随着征信市场的不断发展,规范化、专业化的要求已成大势所趋。2015年1月,央行就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批准了芝麻信用、考拉征信等8家机构开展个人征信市场化进程。然而过去两年多,牌照发放的“靴子”一直未能落地,与此同时,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征信机构发展规范等挑战也日益凸显。业内人士对此颇为关注,而针对征信业出现的典型问题,近日监管层也发出了明确声音。

数量遍地开花质量参差不齐

“因为信贷需求量大,移动互联网技术强,以及法治不断完善,牌照有望下发,公信力有望增加,所以中国征信行业前途光明。”零壹财经分析师孙爽认为,作为金融基础设施,随着金融信贷以及类信贷的普及,征信行业将有非常大的空间。

不过,孙爽也表示,征信行业的道路漫长,这是由于前期投入巨大,现阶段无公信力,参与共享信息的机构有限,因此难以收费,只能靠副业输血等。

“目前看来,信用评级机构数量是最多的,但是要注意这些都是纳入统计范围的,有些机构没有备案,但实质上仍做着个人或者企业征信业务。”孙爽表示。

零壹财经创始人柏亮也坦言,从前几年个人征信相关的监管措施出来,试点企业开始成立,现在基本上遍地开花,不管是否拿到试点资格,有没有经营资质,上百家的企业以征信的名义开展业务,都已经非常多了。此外产品同质化严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此外,从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来看,新兴机构居多,大部分征信机构规模普遍较小,有些私营征信机构存在采集数据困难、专业化水平低、信用产品质量差等问题。部分征信机构经营能力较弱,设立征信公司的目的仅是为了获取征信备案,并没有开展实质业务。

针对征信业出现的种种问题,监管层也加大了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力度。今年4月19日,央行郑州中心支行发布公告,注销中原征信有限公司企业征信备案资格。据不完全统计,这是继去年12月开始,第四家由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实质性开展征信相关业务”,而被注销企业征信备案的公司。

2016年12月,央行营业管理部在一周内连续3次发布声明,注销望洲征信、华夏信融、博昌征信三家公司持有的《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原因是三家公司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实质开展征信相关业务。近日,消费金融企业马上消费金融受央行处罚的信息被不少媒体关注。记者留意到,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被罚的金融机构不少,仅近期就有不少知名机构在列:

今年3月,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被罚10万;2月,贵阳银行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被罚50万元;2016年10月,民生银行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央行营管部处以人民币罚款40万元;2016年10月,中信银行银川分行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被罚8万元;同月,中国银行黔江支行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被罚款5万;2016年7月,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重庆市渝中区亚联财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重庆营管部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共有73次因违反征信相关规定而被处罚的事件,其中超过一半事件被指认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约1/3被指认违反了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办法。被罚机构绝大多数是银行,还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征信机构、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发言

粗略统计,截至目前,被处罚的机构类型不仅有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等这类较为新型的企业,就连银行这种技术、制度最成熟的金融机构也不能“幸免”,且占据多数。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李健认为,有些所谓的个人征信机构并不真正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因为盈利空间有限,最后有可能发展成信贷服务机构。例如提供自身体系内的数据服务,包括债务信息、交易信息、社交信息等。此外还有数据公司,业务模式主要是通过购买非债务数据,再卖给信贷服务机构,从中赚取利差。“这就呈现两个特点,一是数量多,好几百家,且缺乏监管,乱象较多;二是竞争激烈,打价格战,未来是个红海。”李健指出,这也正是央行监管如今最为担忧的一类机构。

据多位专家表述,未来征信业或形成为数不多的综合征信机构与专业征信机构并存的格局。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牵头所做的《个人征信问题研究》中指出,征信行业不大,不适合大量的社会资本和许多没有征信数据处理能力、风险分析技术和金融服务基础的公司一拥而上。

世界银行集团 IFC 东亚及太平洋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援线负责人赖金昌表示,在一个正常的市场上,不可能存在上千家规模的征信机构,也不会有任何银行、金融公司或金融集团会出面单独组建、控制或者运营一家真正的征信机构。“曾经有一个国家试图这么做,结果彻底失败,希望中国不要这么做。”

第三方独立性待考证

当前,征信机构背景是否符合独立第三方所引的争议较多。“独立第三方”被认为是能否拿到牌照最关键的因素。“独立性,是指独立于授信业务,即没有已涉足授信金融业务的控股股东。”今年3月,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在署名文章《我国征信业顶层设计研究》中写道。“无论是市场主体的要求还是政府监管的要求,坚持独立第三方征信,有效防范征信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是国际公认的征信准则。这里的第三方,是指信用交易双方之外的那一方。”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曾指出。

从监管人士的公开表态来看,至少此前被要求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一些机构将无法获得个人征信牌照,市场亦逐渐形成此预期。

近日,中诚信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毛振华在“零壹财经新金融春季峰会·重塑信用链”论坛上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即个人征信牌照到现在还没有发出来,或许是金融监管机构在征信公司的第三方独立性方面有进一步的认识,该方面也有成熟的国际参考。

“现在没有把8张牌照发出来是中国征信市场之大幸。”毛振华举例分析道:“把个人征信牌照给了某些有保险公司背景的,其他的保险公司可以要;给了民营的,国有可以要……当一百多家有资格申请牌照时怎么办?所以牌照没有发出来是大幸。”从征信行业的角度来看,毛振华强调信用中介机构是依靠公信力和独立性生存的。假如一个信用中介机构是为本公司或者大股东的商业行为服务,有可能会对公信力产生影响。

“一个产生信息源的公司也会有竞争对手,也需要购买信息。而要把自己的信息提供给对手,并不是它非常愿意的事情。如果这样的公司控制信用中介机构,在理论上很难防范信用信息是否与其竞争行为有特殊的关联,或者是否会对其竞争对手有特殊的安排。”毛振华说。

孙爽也提到,个人征信牌照迟迟没有下发,是因为申请牌照的征信机构并非“独立第三方”。所谓独立第三方,是指在业务、治理结构、关联关系等的独立。对于有独立数据源的机构是否可以发放牌照,如何防范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可能是目前监管部门正在考虑的。

个人信息采集边界待明确

孙爽认为,除了待发牌照征信机构的第三方独立性有待考证,法律保障方面的基础设施也有待完善,特别是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采集的边界和监管尺度还有待明确。这种情形下,如果央行作为征信业的行政监管部门发放个人征信牌照,可能会出现持牌机构大量违法的尴尬现象。此外,还有征信机构产品体系有待完善、是否发放给政府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仍然有待研究等因素。

孙爽分析,征信是金融的基石,是金融体系的基础设施。而金融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是受到强监管的。由于征信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它所受到的监管可能比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严格。

毛振华认为,整个信用中介机构应该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行。第一有市场准入, 第二有市场监管。信用中介机构应社会信用需求建立起来,其有权利收集其他公民和组织信息。信用行业是包括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和其他金融行为的混业,但所有这些只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才可以做相应信息的收集主体。

“目前行业中存在所谓收集个人信息、出售个人信息的公司,这在国外是不存在的。”毛振华表示,假如公司因业务自动留痕做自主分析是可以的,但以商业目的收集公民的信息就是违法,只有得到法律授权才可以从事信息收集整理。

毛振华说,现在对征信机构的审查比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查还要严格,另外也要在法规监管之下进行加工整理、销售信息,必须获得信息当事人的同意,保护个人隐私。但并不是所有信息都要受到保护,例如信用信息就不属于隐私范围,个人交易时也有很多信息应该披露,从事某些行为的时候也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因此明确个人信息披露的边界,对征信业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非常重要。

央行发声:注重三方面原则

就在各方议论纷纷时,央行终于发声,也为解决以上问题给出了方向。在前不久举办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等多位权威人士首次较为全面地回应市场关切,从对征信的认知、个人征信机构的准入、征信牌照发放条件等多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解答。

陈雨露指出,在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中,人民银行强调注重把握三方面的原则。首先是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原则。征信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和业务开展上应确保独立,防止利益冲突。开展业务要客观中立,不能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等其他主体的支配。征信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不能与征信机构股东或出资人的其他业务相捆绑,不能成为股东或出资人谋取他利的手段。

其次是征信活动的公正性原则。“征信产品主要用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违约风险问题,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既不能当作把人分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工具,也不能应用于某些低俗的社交活动,背离征信的本意。”陈雨露称。

同时,工作中还要把握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陈雨露表示,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强调征信机构应从保护个人隐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出发,保持业务透明度,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防范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侵害,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陈雨露指出,当前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推动征信市场规范发展,既面临着历史性的重大机遇,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平衡好一对关系,应对好双重压力,把握好三方面的监管协调。”

在失去知觉前,我突然想起有一件事没有做:我没有告诉小本那三万块钱的事,也没有告诉过小本存折的密码。我总觉告诉他还太早。

所谓“平衡好一对关系”,陈雨露解释称,是指商业化应用所需的数据自由流动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并不矛盾,但需要平衡。一方面,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应用是征信行业的基石,缺少自由流动的数据,征信在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改善金融生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能无法充分显现。另一方面,不排除一些市场机构个别内部人员出于逐利的目的,存在违法买卖数据、危害信息主体权益的动机。因此,征信行业必须在信息共享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中前进,关键是要让信息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自由流动,充分释放信息流动所产生的红利。

准入门槛应较严较高

万存知指出,现在社会上对征信误解较多,对征信应该有正确的认识。一方面,大数据不是征信,另一方面,征信和诚信也有区别。征信是跟资金有关的,而且征信主要是考察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而不是仅看其还款能力。

“有些所谓征信,看社交圈,看消费结构,这些考量维度与支付能力和支付愿望无关,不一定构成信用。”吴晓灵说,个人征信主要与个人参与的金融信贷交易相关,信息共享是个人征信机构最核心的商业原则。由于金融业务和个人信息的敏感性,征信产品从经济学上来说是“有条件的公共产品”。因而有政府或行业成立公共征信机构成为各国的一种选择,在中国即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但市场的要求是多样的,多层次的,因而还需要一些商业化的征信机构作为补充,深耕细分领域,为市场提供灵活高效的服务。”吴晓灵称。

万存知表示,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之外的领域,需培育其他个人征信机构进行补充,错位发展、功能互补。但是能在全国范围内综合开展征信业务的机构数量不能太多,要严格控制数量。因为数量一多,每个机构有自己的信息平台,会分割信息,共享难度会加大。

“全面的综合性征信机构不可能存在太多,包括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内估计也就3家左右比较合理,如菲律宾的征信市场,从最初的6家征信机构到目前剩下4家,预计将来还会整合成三家或两家。”赖金昌认为。在赖金昌看来,未来中国的征信、数据服务市场可能分为三类,即综合类征信机构、专业类征信机构、数据和风险管理服务商。其中综合类征信机构、专业类征信机构属于征信业范畴。

在个人征信机构的准入方面,万存知指出,个人征信机构不应该太分散,数量不能太多,准入门槛应该较严、较高。“个人征信不是一个简单的资本逐利的新领域,而是一个专业性强、监管和合规性要求比较高的行业。成功运作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较大,需要长期的投入、大量的研发和艰苦的工作。”吴晓灵对此也表示认同。

万存知强调,征信应该坚持政治上的正确性。比如通过大数据把人划分成不同的人群,分成三六九等,作为一个商业组织要做市场营销,这种方式无可厚非,但是假如要据此做征信,这种安排、理念、做法是政治上不正确的,不能保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种做法也经不起理性的反思。此外,征信机构也不能滥用客户信息。

牌照发放尚待基础工作完备

对于8家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大家望眼欲穿,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发牌照?”万存知用三个“没想到”来概括。

第一个没想到的是,发完通知对8家机构进行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刚起步就碰上互联网金融整顿,互联网金融整顿到现在还没结束。换句话说,互联网金融业态到现在也不稳定、没定型,在这个领域做征信业务怎么做?是需要研究的。

第二个没想到的是,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空前高涨,对8家机构要求更高了。

第三个没想到的是,这8家机构实际开业准备的情况离市场需求、监管要求差距较大,“这是我们始料不及的”。

“所以综合判断,8家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目前没有一家合格,在达不到监管标准情况下不能把牌照发出去。”万存知指出。

他进一步详细解释了8家机构存在的共性问题。

第一,每一家机构都想追求依托互联网形成自己的业务闭环,这样在客观上就分割了市场的信息链。而且每一家的信息覆盖范围都受到限制,因为信息不广、不全面,这样带来产品的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

第二,这些机构各自依托某一个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发起创建,在业务或者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备第三方征信独立性,存在比较严重的利益冲突。

第三,这8家机构对征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不够了解,也不严格遵守,在没有以信用登记为基础和数据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根据各自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不同形式的信用评分并对外使用,存在信息误采误用问题。

什么时候牌照能发出来?“中国个人征信业不能走‘先放后收’的道路,牌照何时能够发出来取决于基础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万存知表示,一些基础工作、研究要做透,措施要做稳妥,还要与各个方面深入协调,需要较大的工作量和时间。对于符合审慎监管条件的个人征信申请机构,人民银行将积极稳妥地尽快推进个人征信牌照发放工作。

万存知明确指出,综合判断,8家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目前没有一家合格,在达不到监管标准情况下不能把牌照发出去。征信数量控制这么紧,征信数量这么少,能形成征信业吗?万存知认为,征信业不在于征信机构的数量多少。“征信业有三个组成部分,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各行各业信息提供者和各行各业信息使用者通过征信机构在中间联系起来,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或者信息链。”

既然8家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均不合格,那目前哪类公司可以办个人征信机构?万存知指出,很多有共同意向的机构联合起来,共同申办一个是可行的。比如,目前很多协会建立的会员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现在的业务方式应该属于一种征信活动,应该受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约束。“假如你是独立自然人、独立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控股公司,想独资办个人征信机构,我们说不行。”万存知强调。

陈雨露表示,社会各界非常关心和关注个人信息如何在信息提供、采集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并为此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人民银行正在抓紧整理、研究和吸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

对于未来的个人征信机构,万存知设想,必须能够在全国全面采集持牌金融机构之外的债务信息,提供综合性的服务,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形成错位发展、功能互补,并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信息共享。

“国内的个人征信机构在未来发展中应注意把基础性的工作做好、循序渐进,作为一项国家金融基础设施要把基础打牢,一味地追求跨越式发展并非是一件好事。”吴晓灵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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