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野下的我国检察权及其管理体制
2017-05-24李立新唐王存
李立新+唐王存
摘 要:国家政体结构中,给国家权力进行定位的直接依据是该国家权力承载的国家职能,因而对我国检察权进行定位不能脱离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和国家权力架构。为此,建设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按照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宪政体制充实检察权结构和完善检察管理体制,以达到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实现。
关键词:新视野;检察权;管理体制
一、理性审视我国目前检察权配置及其管理体制
(一)我国的检察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权
司法权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对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处理以及对这种处理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国家权力。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一府两院”的架构下,就权力的来源而言,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国家权力都来自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以程序性法律监督为主要功能的连锁交互组合型司法权力。在我国,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是诉讼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检察權的行使主要是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为了充分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有必要对检察权的结构性要素加强配置。
(二)我国检察权的结构性权力组成要素分析与不足
(1)我国检察权的结构性权力组成要素分析。①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对客观事实的知情权利,它是检察权结构性的、前提性的法律要素。②诉讼程序决定权。诉讼程序决定权是指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对案件作出程序性处理决定的权力。③责任追究权。法律监督权是一种必然引起一定程序、被监督者必须作出法律规定反应的权力。 为了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就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体现法律监督的效果。④检察建议权。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针对易于引发犯罪的管理漏洞以及公职人员严重违背职责的情况,向被监督单位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诉讼外的法律监督活动。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一种基础性手段和方法,是检察权的结构性权力之一。
(2)我国目前检察权配置的结构性缺陷。①知情权受到限制。②诉讼监督缺乏保障。③纠正违法手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我国目前检察管理体制的不足
(1)检察权地方化。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是按照行政体制框架对应设置的,检察系统的领导关系仅仅体现在业务方面,对于检察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等,都掌握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手中。
(2)工作模式行政化。 行政工作模式未能充分体现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
(3)检察官公务员化。检察干部队伍的职务和等级与检察人员的工作权限、政治经济等待遇并不完全挂钩,而且检察人员在录用条件、任职程序和行政职级升迁上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并无实质性区别。
(4)保障机制空泛化。 虽然我国目前对检察官的任免、奖惩、辞退等方面作了规定,但是有关检察官切身利益的身份保障、经济保障和其他特权保障规定的十分粗浅。
二、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切实落实宪法原则
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时与党的领导机关、政府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出现冲突后的协调原则;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时遇到障碍的排除原则和方法。
(二)强化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
建议赋予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力责任,明确检察官与检委会、检察长的关系,建立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的独立检察官制度,使检察官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三)体现检察制度的人本主义理念
要在检察制度的理念与行为之间体现出人文关怀;要在科学配置检察权时体现出人权保障;要在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和复合型建设之中体现出人本管理。
三、充实完善我国检察权配置和管理体制的几点构想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产物。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的建设过程中,无论遭遇怎样的情况和困难,都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一元化,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充实结构性的检察权
(1)保障知情权。一是要明确检察机关的案卷调阅权;二是要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制度;三是要实行重大侦查事项检察报备制度。
(2)扩大诉讼程序决定权。一是要重新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 二是要赋予检察机关对重大侦查程序违法的直接纠正权;三是要强化检察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审查救济权;四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五是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民事、行政公诉权,制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六是实行起诉便宜主义。
(3)强化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权。一是要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的执行效力; 二是要强化检察机关对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建议权。
(4)检察建议立法化。 规定被建议单位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的一定期限内把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检察机关;对于拒不执行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可以启动进一步的监督措施,如提请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等。
(三)完善检察管理体制
(1)改革检察领导体制。可以考虑进行如下的改革:在保留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建制的基础上增设大区人民检察院并把原来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改为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把县级人民检察院改为小区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垂直领导大区人民检察院,并与之构成中央检察系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检察系统接受中央检察系统的领导,并同时接受当地省级党委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各地方检察系统只负责本辖区案件的法律监督,而跨省的案件应由大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检察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支出。
(2)改革内部机构设置。改革内部机构设置,组建职务犯罪检察、公诉案件检察、诉讼检察和检察保障四大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内部除了可保留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两个决策机构外,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和三大职能。
(3)改革检察官管理体制。①建立检察官专业制。②建立检察工作质量标准。③完善检察官选任制度。④建立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工资序列。⑤建立检察官个人负责制。
(4)规范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①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②完善人大监督、党的监督、社会新闻监督以及公众监督。
参考文献:
[1]徐益初.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若干理论思考.人民检察,2004(12).
[2]孙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