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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合同中技术改进知识成果归属研究

2017-05-24聂亚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技术改进

聂亚超

摘 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国务院也在2015年适时推出了《中国制造2025》,强调创新驱动,坚持把创新摆在制造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走创新驱动的发展道路。一批中国企业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道路实现了企业自身实现跨越发展,提高了企业创新能力。不过,在技术引进过程中,一些技术合作的关键环节还是遇到了诸多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技术改进知识成果的归属,更是重中之重。本文讨论了技术改进的含义,对技术改进知识成果归属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界定了技术改进归共同共有的权责分配,最后就技术改进实践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可对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技术引进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技术改进;归属类型;权责分配

一、技术改进的含义

何谓技术改进?简单理解,技术改进是指对被许可技术在投入人力、物力及智慧等后带来的技术进步。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改进表现为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过程,有利于解放实施企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生机和活力。技术改进可以表现为产品或方法的性能改进、效率提升,也可以是新发明、新设计、对原有技术的修正;客观效果表现为使产品的性能更好、产品耐力得到提升或产品的可销售性得到增强,还可以表现为降低了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成本,减少了生产过程中的其他投入,甚或是技术应用范围得以扩大等等。

二、技术许可合同中技术改进知识成果归属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生产经营实践,技术改进知识成果可有不同归属。具体如下:

1.遵循合同自由原则,约定优先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条、《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订立的合同已经约定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合同自由约定的归属方比较多元化,可以归原技术方所有,也可以归改进方,这种情况下原技術方有时还要求改进方回售许可,还有的约定归双方共同共有的,再者也可以约定归第三方所有,只要双方自愿即可。

2.合同无约定的,改进的知识产权归项目实施方拥有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完成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走过了“归国家所有”、“合同约定”、“约定优先否则归承担方所有”、“法律规定归承担方所有,特殊情况除外”的发展历程。《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正案以法律的形式对改进的知识产权归项目实施方拥有予以明确。《合同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有着相似的规定。

3.利用财政资金项目产生的改进知识产权的例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正常来讲,即使是利用财政资金项目产生的改进知识产权,同样归项目方所有,如果涉及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归国家所有,这属于例外情况。

三、技术改进归共同共有的权责分配

在我国,技术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改进的知识产权归项目实施方拥有。所以,技术改进归共同所有的情形属于合同有明确约定情形。根据国家专利局相关规定,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项: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

1.专利申请权

关于专利申请权,无论是合作开发还是委托开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共有人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是可以一票否决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都不得申请专利。笔者工作中接触有些企业在未经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了专利,结果遭到对方发来的律师函声讨,最终不得不与对方达成谅解。

2.共有专利权的处分

共有专利权的整体处分,包括转让、放弃和质押等,需要经过所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过,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行使规定了例外情形,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商业秘密的保护

作为对比,中国法律法规对共有技术秘密许可的处理,与共有专利权的许可显著不同。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意味着技术秘密的共有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在共有人没有明确约定禁止共有人未经同意对外披露或许可的情况下,那就意味着共有人没有共同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导致技术秘密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三性(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因此每个共有人不承担默示保密义务,也就可以自由对外披露了。这就要求企业在对待商业秘密时,务必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保密条款,甚至单独的保密协议,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技术改进实践需注意问题

1.技术改进和侵权的界限

牛顿曾经说过,如果说我能看的更远一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机械制造行业尤其如此,技术进步有赖于一代又一代技术的发展,任何技术改进都离不开前一代技术的成果。如果改进技术主体通过向率先创新者学习创新的思路、经验和行为, 购买或破译核心技术和技术秘密, 对技术进行改进和完善, 根据市场特点和趋势加以深入开发,那么就会带来技术进步,引起技术革命。不过,如果改进者本身不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力量, 只有模仿行为, 而没有技术上的改进、完善与提升,通过技术间谍、技术出售、转让、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技术, 那么这种技术还是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 就不是实质的技术改进而是简单模仿。这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因此要实现技术改进,区分与侵权的界限实质就是要看,是否原来技术的基础上的学习、改进、完善、创造, 成为率先创新者类似或更高层次的技术, 甚至可能替代原来的技术, 而不是同一种或同一水平的技术再现。

2.行政合同情形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国家科研合同不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的技术开发、转让等民事合同,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往往是为了完成某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科研技术项目的开发,由政府牵头参与,与科研机构签订合同,政府提供资助。那么,在行政合同项下,科研机构完成项目开发后技术改进成果如何判定归属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这种科研合同中,技术改进知识成果归国家所有。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获得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2)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这种科研合同中,技术改进知识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具体的收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同时,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3.为技术改进提供方便、帮助的人的地位问题

技术改进工作是一项庞大、复杂的工程,既有对技术改进作出创造性贡献、付出智慧劳动的人,也有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比如说组织技术审查、提供试验设备等。那么,为技术改进提供方便、帮助的人同样对技术改进作出了贡献,是否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享有技术改进知识成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当然,为技术改进提供方便、帮助的人毕竟为技术改进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成果享有者应当视对方贡献的大小给予合理的报酬。

五、总结

技术改进和创新可以说是未来中国企业屹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因此在对外签订技术改进成果归属时尤其需要引起注意。一方面,中国企业无需谋求与对方签订霸王条款,将技术据为己有,另一方面,中国企业也不能放任合同相对方独有技术,我们需要做到的程度就是公平公正的对待。具体来说,我们需要对申报专利权、向第三方转让收益比例、后期项目使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申请专利时成果完成人的名次排列,应当按照成果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确定。确定专利使用费分享的比例时, 应当考虑各方在合作中所提供的人力、资金、仪器、设备、情报资料等物质条件多少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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