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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在民事检察工作中正确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2017-05-24杜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杜妍

摘 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为了更好的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通过积极探索,在实践中创造了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的模式。但对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在适用上的界限,以及适用的程序等方面等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为更好的运用这一监督方式,发挥其作用,笔者试对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规范和完善做一些研究和探索。

关键词: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适用

一、准确认识再审检察建议的特性

1.简化性

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案件的同级审理,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司法便民等优势。抗诉的程序较繁琐,要经历(建议)提请抗诉、抗诉、法院审理等多个环节,而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又常常被发回基层法院重审,这导致办案周期长,诉讼资源重复使用,而且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再审检察建议则只需要由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同级法院便可启动再审程序,时间短、程序简化,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2.高效性

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事检察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给民事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延长诉讼时间。而再审检察建议,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3.灵活性

首先,对于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再审的民事案件,如果法院因主观原因不愿接受并启动再审程序的,下级检察机关仍可使用抗诉权,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其次再审检察建议能使民事检察工作格局从“倒三角型”向“金字塔型”的结构转变,从而使上级检察院摆脱办案压力,更多的案件由基层直接消化解决,又能强化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权,调动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积极性。

4.全面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运用抗诉权启动的再审案件要受检察机关抗诉内容的限制。而再审检察建议能够使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从而避免抗诉“抗什么审什么”、“不抗不审” 的局限,能够使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全面审查。

二、准确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1.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首先是属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这与《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的案件的范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首先必须符合抗诉的条件。

2.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同级法院可以再审的案件

我们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必须是至少可以再审的案件,而且是可以由同级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3.实体性抗诉事由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对于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存在实体性问题的案件可以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这类案件由于存在一定的争议性,因此检法双方有商讨的必要性,可以优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而对于虚假诉讼、虚假调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情形,因其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达到了应当据此否定生效判决之既判力的程度,检察院应当表现出应有的强势,对这类案件应当通过抗诉程序启动再审,没有任何商讨的余地,不应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三、对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1.准确把握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

作为法定的检察监督手段,检察建议与抗诉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相同点表现在两者适用范围上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包括启动级别不同,产生结果不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应当启动再审,而检察建议不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把抗诉与检察建议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发挥两种监督手段的优势,做到不偏不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重点突出在服务保障民生及对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案件中的作用和效果

对于劳动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等涉及民生、国家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對其处理要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有效保障民生和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这些诉讼往往涉及了案件当事人的最根本权利以及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故提高此类案件的诉讼效率、更快的实现程序救济,达到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社会效果,具有重大意义。而民事诉讼中的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恰好能够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更快、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简捷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在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时,要利用该优势特点,在保障民生和维护国家、公共利益领域发挥其独特作用。

3.规范、健全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对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过程,全程进行控制性审查

首先,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适用标准进行控制性审查。严格把握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范围、适用标准、适用原则,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可采纳性,保证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其次,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时效进行控制性审查,要求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在决定立案的同时办理借阅法院审判卷宗手续,在借齐审判卷宗材料后一周内内甚至更短的时间审查终结并写出报告和再审检察建议文书。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快速审查通道的建立有效提高监督效率,同时也提升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再者,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手段进行控制性审查。在办理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中,恰当、有效的运用民诉法规定的办案手段,对阅卷、调查当事人、案外人等手段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当运用,注意程序合法、形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