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2017-05-24单晓倩
单晓倩
摘 要:我国未在法律规范中明确的提出信赖保护这一原则,但是我国却用立法的方式间接承认了这一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基本地位。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诚实信用的要求。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下,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当中,对其产生的行为、状态、规则。承诺等等各方面的因素,必须遵守诚信,不能够随意的更改,否则行政主体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是因重大公众利益而不得已做出的更改,也必须即刻做出相应的补救。简单的来说,政府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说到做到,不可以肆意的更改,要让社会公众产生信服力。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得翻供原则
当今,社会公众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这两大行政法基本原则都有了基本的认识,对于二者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也都有所了解,甚至将其定位为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关于行政法的其他原则如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紧急性原则等等,一直没有受到社会公众的足够重视。主要表现在很少有著作提到这几项原则或者也不曾将其写进教科书之中,就算勉强写进书中,也不会有较多的篇幅对其基本内容进行解释和阐述。然而近年来,法学界逐渐认知到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性,了解到它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开始将其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向社会公众解释和提倡。在笔者看来,信赖保护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以及行政合理性原则一样重要,都是非常具有价值的原则,都对行政法产生基本的指导作用,都是值得我们推敲和學习的。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颁布,在这一法典中,基本上确立了信赖保护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后也有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对此效仿。同时,英美法系的国家提出了“合法预期原则”或者说是“不得翻供原则”,用另外一种方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基本地位。
我国未在法律规范中明确的提出信赖保护这一原则,但是我国却用立法的方式间接承认了这一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基本地位。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诚实信用的要求。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下,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当中,对其产生的行为、状态、规则。承诺等等各方面的因素,必须遵守诚信,不能够随意的更改,否则行政主体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是因重大公众利益而不得已做出的更改,也必须即刻做出相应的补救。简单的来说,政府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说到做到,不可以肆意的更改,要让社会公众产生信服力。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性
(一)从公民的角度来说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基于这一原则,政府在处理任何行政事务之时,都会谨慎处理,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样一来,既肯定了国家权力的实施,又要求这一权力的发挥必须以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前提,以提升社会公众福利为基础,绝对不能因国家权力的行使而侵犯、伤害到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这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保障了人权,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化的程度。
(二)从国家的角度来说
信赖保护原则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我们不仅要做到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我们还要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把这一原则作为处理一切行政事务的标准,努力贯彻践行到行政行为的每个步骤、每个维度。它有利于我们打造新型“服务型”政府,有利于我们整个行政系统的合理运行,有益于提升政府在社会公众的信任度,更加有利于挽回政府某些差强人意的形象。总而言之,合理信赖原则对于我们构建一个焕然一新的政府,使社会公众完完全全的信任政府,愿意把自己的重要事项交给政府来处理是非常有助益的。
(三)从行政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说
信赖保护原则连同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以及其他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起构筑了我们的行政法指导思想。在这一指导思想的帮助下,我们无论是进行行政立法还是执行行政行为,都会严格的按照程序办事,严格的将这些思想的内涵渗透到立法或执法的各个方面,从而促进我国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可以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某些案件进行梳理和判定。法官在此可以使用信赖保护原则来进行适当的分析,从而帮助行政案件的厘清,针对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正当,是否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辨别,从而帮助法官判定行政司法案件。
三、如何践行信赖保护原则
在笔者看来,我们需要立法、司法、执法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将信赖保护这一原则从始至终的渗透到社会公众的方方面面。立法上,我们的立法机关要积极的贯彻这一原则,在法律规范中适当的引用这一原则,如果能够以立法的方式将这一原则确定下来无疑是最好的结果。司法上,笔者在上文中已经阐述过,即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当中积极的援引这一原则,善于使用这一原则来审理行政案件,从而在司法上确认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地位。最后一个方面则是执法上,这就要求政府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之时,就能够把信赖保护这一原则运用到每个环节当中,信守承诺,不违背相对人的意愿,从而在实施上把信赖保护这一原则很好地贯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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