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共有物返还诉讼
2017-05-24卓亚娟
卓亚娟
摘 要:在社会和生活中常常遇到共有物的处理问题,但当共有物处于被侵占的状态时,却没有可以参考的法律条文,将共有物返还所有者。单从《物权法》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是片面的,因为共有物的返还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多项内容。本文从共有物返还诉讼的概念入手,对诉讼形态和判决效力进行认真分析,力求全面阐释共有物返还诉讼的法律困境。
关键词:共有物;返还诉讼;诉讼形态;判决效力
《物权法》在我国的使用时间并不长,法律内容具有不完善性。对共有物的分类和分割规定十分简单,对共有物的返还更是没有提及。虽然我国法律界学者在草案中提出了共有物返还建议,但并没有得到收录。简单地说,共有物返还所有权牵涉到多种内容,涉及到第三者程序保障。本文从理论层次上对共有物返还诉讼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回答,以便为从业者提供有效的帮助。
一、共有物返还诉讼概述
共有物可以分为分别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不同的共有方式的成因不同、权利享有不同、处分不同、分割限制不同。不同类型的共有物处理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这给请求返还带来很大的挑战。
共有物返还诉讼是共有物被第三方占用或者侵害,共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共有人的诉讼。在请求返还的诉讼案件中,共有物占有者通过正常方式租用、购买、赠予的应保护第三方利益,共有者向共有物处理者索要赔偿。在分别共有的情况下,分别共有人之一,可以不经过其他人的同意,對无权占有共有物的侵占者请求返还共有物。在这种情况下,分别共有人请求返还所有权并不仅为自己考虑,而是返还于全体共有人。在共同共有情况下,共有物不可分割,所有权人一直一个。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起诉当事人应为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推举的代表。只有这样,才可以代表全体所有者的意思,最大限度的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共有物返还诉讼案件中,涉及到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分配的关系。不同的个体和集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内部矛盾,不同个体对共有物返还的请求迫切程度也不同,这给共有物返还诉讼的带来很大的问题。
二、共有物返还诉讼的诉讼形态
(一)分别共有下的诉讼形态
在分别共有的情况下,部分共有人或者单个共有人都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向法院提出返还请求。法院对于不同所有权人的处理结果应相同或者相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这种诉讼形式被称为“单一诉讼请求”。虽然共有物属于多人所有,但可以根据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处理,并不会对共有者的其他成员造成影响。从这个层面上讲,分别共有的诉讼请求对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益,而对于其他共有者并不会产生法律效益。部分共有人也可以代表全体共有人提起诉讼,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做出努力。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诉讼标的是唯一确定的,每一个所有人都会享受平等的待遇,接到同样的审判结果。
(二)共同共有下的诉讼形态
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采用全部共同共有所有人全部参与提起诉讼请求。采取这种要求的根源在于,共有物不能划分,全部共同共有人的利益相互影响。如果在判决过程中,不能充分考虑每一个所有人的请求和意思,容易造成所有权人内部利益分配矛盾,引发后续的法律纠纷,导致问题复杂化。但在很多情况下,全部所有权人做不到集体起诉。比如:部分所有权人在外地不能回来,部分所有权人不愿提起诉讼。面对这些情况,法院不能主动认定,全部所有权的利益如何分配,无法正确衡量集体内部的利害关系。因此,共同共有下的诉讼必须采用全部所有人提起诉讼的方式。站在现实情况下,允许有个例出现,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分析,按照法律流程进行判决。
三、共有物返还诉讼的判决效力
判决效力不仅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还包括国家的强制力。对于不同的共有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待:
(一)分别共有下的判决效力
在分别共有的情况下,共有物返还诉讼成功与否都不会在未起诉的所有权人中产生效力。不同的个体对诉讼标的期待不同,考虑的内容存在着差别。不起诉的共有物所有权人与起诉的共有物所有权人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存在差别,而判决效果又不会对其他所有权人产生影响。因此,需要采用否认未起诉共有人手需受判决效力的方法,以保证法律的公平。未参与起诉的共有人可以另行起诉,提起新的诉讼请求。其他所有权共有人可以接受其他共有人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以不接受其他共有人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重新认定。
(二)共同共有下的判决效力
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未起诉的共有人应接受判决结果,产生判决效力。共同共有的诉讼案件中,不同所有权人的地位和法律诉求保持高度一致性。全部所有权人成为诉讼案件的起诉方,向被告方提出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部分所有权没有到场,那么法院的判决效果对每一个所有权人都会产生效力。没有到场的所有权人需受判决效力拘束,而不能根据个人意愿处理问题。目前,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诉讼案件的处理,都要求全部的所有权人参与整个判决过程。对于同意判决结果,而没有出庭的人员,可以采用接受判决结果的方法。
四、结语
共有物返还诉讼是法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现行的《民法》、《物权法》都没有对返还诉讼的程序、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因此,法院应该谨慎对待共有物返还诉讼案件,确保全部的所有权人的利益得到保证,最大限度的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327.
[2]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3]张永泉.《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及其理论基础》.《中国法学》,2014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