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预防中的制度建设
2017-05-24唐王存田见尧
唐王存+田见尧
摘 要:在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有相关制度,合理的制度能对重要行业、重点岗位起到规范、制衡、约束等作用;其次,制度要切实落实执行到位才能发挥应有作用,否则形同虚设;再次,制度的执行要有相关部门的监督,例如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来保证制度的执行有监管。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建设
一、制度建设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党中央提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以及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两大方面。实践中,要把预防工作重点放在制度建设上,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根本性、基础性作用,突出制度的创新完善,抓好制度的学习教育,强化制度的监督规范,构建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不合理、不科学
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的,而人都有趋利避害的特性,因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成为很普遍的一种社会心态。也就是说,凡是制度,都可能遭遇人们挣脱限制的冲击,期望被限制的人都自觉遵守制度是不现实的。所以,如果想要制度真正发生作用,就必须在设计时做到严谨、合理。但是,事实上,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对这方面的问题往往考虑得不甚充分,很多时候将制度得到执行的希望寄托在制度监管对象的自觉性上,期望靠他们自律来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其实,如果自律可以解决问题,制度就不是很必要的了。要实现制度的预期,制度的强制功能、惩处功能和教育功能是不能偏废的。因此,在反思制度没得到真正实施的原因时,除了指出人们缺少遵守制度的自觉性之外,应当更多地关注制度本身,减少制度自身的缺陷。
(二)制度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一系列的腐败案件被查处,在反思产生腐败的原因时,来自不同群体的意见都提到,有些权力摆脱了制度的约束,也就是说,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地发挥。
有了制度却不执行,其危害很大。它实际是对权力滥用的放纵,也是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提供条件;同时,还将带来一些短期难以治愈的弊病,因为,它将造成人们漠视一切规则,延宕实现法治的进程。要实现制度的预期,制度的强制功能、惩处功能和教育功能是不能偏废的。
(三)某些重要岗位缺乏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
通过对近年来本区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检察人员发现,缺乏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导致他们实施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开展工作是预防职务犯罪的良策之一,只有将权利和义务明确无误地告知于每一个人,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工作人员,都能够了解违反有关制度和规定的后果是什么,该受到何种责任的追究,如能做到这一点,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将会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一)从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入手,加大治本力度
要预防职务犯罪,就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入手,加大治本力度。按照治官和治权相结合,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与注重对基本人权的保护、系统配套和重点推进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合理的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健全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以及权力监督机制。紧密结合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审批制度和财政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的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防范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二)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律的制约和警示功能
世界上许多在治理腐败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上取得成功的国家和地区,他们取得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使预防行为按照既定的法制轨道进行。美国现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虽然美国官员中的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但这些严密的法律制度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除美国外,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都有许多成功经验,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制度这一预防职务犯罪的强大手段,要及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惩治腐败法》等法律法规,要好地规范权力的運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从而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扫除法律障碍;其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是根本。要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坚持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把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管理摆在更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规章制度和监督、约束、激励机制。
(三)强化制度的监督和检查考核
监督同样确保制度管理,保证各项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落实到位。定期督促检查,加强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机制要科学、完备、可操作。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和制约的监督制度。要深化民主评议制度,扩大民主评议范围,切实提高和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综合运用党内监督、人大政协监督、法律监督、纪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监督合力,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四)建立法治基础上的责任追究制,实行责任权力
法律责任是权力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保障机制,是制止违法的重要环节。因此,行使权力并非权力主体唯一的存在方式,权力主体不仅必须承担责任,而且承担责任更是权力主体的第一要义,公共权力的行使应是一种高风险行为。建立法治保障下的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要建立科学明晰的岗位职责体系,完善各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惩“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应实行政治问责、纪律问责、法律问责并重,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并行,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增强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徐钟敏.构建开放性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河北法学,2002(1).
[2]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583-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