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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

2017-05-24瓦布莫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婚姻法冲突

摘 要:固有的民族婚姻习惯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桎梏着人们的思想,在婚姻的缔结方式上也与国家的婚姻法产生了一系列的冲突。本文通过介绍彝族传统的婚姻习惯法,分析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存在的冲突及有些传统习惯法对彝族婚姻家庭产生的影响,从而提出协调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婚姻冲突的建议。只有有效解决彝族传统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让二者融洽的接轨,才能更好的建设法治社会,推进彝族地区婚姻的向前发展,让彝族社会更加繁荣发展。

关键词:彝族婚姻;婚姻法;冲突

一、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的概述

(一)在通婚范围上,实行严格的通婚制度

(1)“民族内婚 ”。传统彝族社会在婚姻关系上非常注重“彝根”與“非彝根”的差别,不同等级的彝族都限制其子女与其他民族进行通婚。彝族谚语:“黄牛自是黄牛,水牛自是水牛,黄牛布入水牛圈,水牛不同黄牛牧,”这句谚语正是对民族内婚最好的反映。

(2)等级内婚。传统彝族社会的婚姻习惯法中规定严格实行等级内婚,在奴隶社会彝族分为五个等级,即兹莫、黑彝、白彝、阿加和呷西,不同等级间禁止缔结婚姻关系。

(3)姑舅表优先婚。姑母家的女儿等到可以谈婚论嫁的年龄时,在择偶上会优先考虑舅家的儿子,只有等舅父家不要才会考虑其他人,在嫁给其他人时还会把所得的聘礼拿一部分给舅父。这种婚姻制度既是母权制的社会遗俗,又成了巩固和扩大血缘家族支势力的一种方式。

(二)在婚姻形态上,彝族实行一夫一妻制

在凉山彝族地区主要的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制,但也有一夫多妻的形式,一夫多妻主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形成一夫多妻婚姻的原因是复杂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炫耀自己的富裕,显示自己的特权。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一夫多妻的现象主要出现在黑彝头人及少数富裕的白彝头人中,他们为了炫耀自己富裕的经济情况及显示自己至高的特权,往往会相继娶多个妻子。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现象在当今彝族社会中已经不复存在。

(2)转房。传统彝族习惯法规定,在彝族婚姻家庭中,如果丈夫死亡,妇女不得外嫁,而必须转房给亡夫家中的平辈、晚辈或者长辈男性亲属,即使转房的对象已经有妻子也可以。这种妇女必须转房不得外嫁是因为在结婚是男方支付了女方一定的“身价钱”,使男方家支认为女方是自己家中的财产,即使丈夫去世也不得让财产外流。

二、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

(一)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冲突

(1)婚姻自由原则上的冲突。《婚姻法》第3条:禁止他人干涉婚姻自由。但在凉山彝族地区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仍然普遍,在凉山地区的包办婚是通过定娃娃亲、转房及索要身价钱的方式实现的。最典型的就是在联姻时女方向男方索要身价钱,在彝区不管男方家庭经济如何,娶媳妇都会给予女方一定的身价钱,身价钱的给付才算正式缔结婚姻关系。然而身价钱的给付与“拿钱就能买老婆”的买卖婚是有所区别的,它是通过对女子“身价钱”的议定和收付,抹杀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实现对婚姻的包办。

(2)一夫一妻原则上的冲突。《婚姻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然而在旧凉山的彝族地区还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尤其是凉山彝族腹心地区,它是通过转房的形式实现的。转房是在丈夫死亡后其2妻子转房给丈夫的兄弟,转房时转房的对象可能已经有妻子,这样就构成事实上的一夫多妻,这与《婚姻法》规定冲突。

(二)与结婚实质要件上的冲突

(1)结婚年龄上的冲突。《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各自的结婚年龄,然而凉山彝族自治州规定的婚龄与国家法有所不同。这个是规定虽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变通规定,但在凉山彝族地区青年男女结婚的年龄普遍都比这个规定还早,尤其是凉山彝族腹心地区最为普遍。

(2)禁止近亲结婚上的冲突。《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近亲结婚。彝族传统婚姻习俗中盛行姑舅表优先婚,这种姑舅表婚就是近亲婚的表现,这种婚姻习俗在现代彝族地区仍然存在着。

(三)与结婚形式要件上的冲突

《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则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然而在旧凉山彝族地区普遍存在事实婚姻的现象,人们缔结婚姻不会根据国家法的规定去登记结婚,彝族同胞大多数都会根据自己民族习惯举办婚礼。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事实婚姻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普遍减少,但还是仍存在个别现象。这种事实婚姻与《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了冲突。

三、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调适

彝族传统的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婚姻法》之间存在一些冲突,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这些冲突,从而更好的解决冲突,使民族习惯与国家法更好的接轨。因此,本人提出协调彝族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建议:

(1)去粗取精,吸收彝族婚姻习惯法中合理的部分,废除不合理的部分。彝族婚姻习惯法经过那么多年,还被彝族人民严格的遵守着,说明它有部分是由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当我们在解决民族中存在的问题时,我们应该客观看待,在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将其合理的民族习惯在不与国家法冲突的前提下创设成民族法规。

(2)加强对彝族地区进行普法宣传。

(3)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要协调国家婚姻法与彝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则应在尊重民族习惯法,遵守国家法的前提下发挥乡规民约。在彝区,人们可能不懂法律,但基本上都懂乡规民约,所以我们可以指定合理的乡规民约来调解婚姻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冲突。

四、结语

彝族传统习惯法一直被彝族人民严格遵守着,深刻影响着彝族人民的思想,但随着社会发展,彝族习惯法中有些传统习惯不仅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而且还桎梏着彝族社会的发展。所以我们应该理性认识彝族传统习惯法,肯定彝族旧婚姻习俗中的优点,去粗取精,使彝族婚姻的发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共同翻起彝族婚姻史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张晓辉,方慧.彝族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2]胡庆钧.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84.

[3]杨怀英.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207- 209.

[4]蔡富莲.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特点[J].凉山民族研究(2000年刊):59- 65.

作者简介:

瓦布莫,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学号:130301052187。

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研究生一般项目CX2016SP10)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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