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如何用好“大数据”
2017-05-24谭金星
谭金星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行各业每天都在产生数量巨大的数据碎片,这些庞大数据裹卷产生的信息风暴变革着我们的生活、工作以及思维方式。在这场“大数据”带来的浪潮中,检察机关也在不断调整自身的办案理念、模式,“让数据说话,利用数据破案”正在颠覆传统的侦查思维与方法。
一、明确“大数据”收集范围
搭建信息平台,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是各地检察院推进信息化侦查的普遍做法。目前,国内已经涌现出了山东高密“鹰之眼”数据平台、北京市检察院“检立方”大数据平台以及广东省院检察数据中心等优秀检察信息数据库。
我们分析发现,虽然各地检察机关数据库囊括的信息不尽相同,但大致可以分为基础信息与衍生信息两种。其中,基础信息包括从公安系统获取的个人户籍、房产、车辆、银行联网及出行轨迹信息;与嫌疑人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企业的性质、法人、机构代码、经营范围、企业地点等基础信息。衍生信息则包括个人银行资金记录、通讯通话记录、家庭财产状况、社会人情网信息等。当然,随着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与多样,这些信息还在不断地扩展之中,比如收集的个人直接财产信息正在逐渐扩展至银行保管箱、保险理财、互联网金融产品等新领域。
丁祖高等人在《职务犯罪侦查大数据库内容与构建规则》一文中对数据库分类作了更为详尽的描述——他将职务犯罪侦查大数据划成基础数据库、即时数据库与业务数据库三类。其中,基础数据库涵盖工商登记信息、公安机关人口管理信息、民政部门登记信息、车辆管理信息、房产登记信息、金融机构信息、组织档案信息、通信企业建立的数据库等。二是即时数据库。即时数据是案件接触到被调查人,根据被调查人的实际情况收集到的数据。这些数据是判断被调查人内心世界变化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前期掌握的大量数据核实与修正的重要参考。三是业务数据库。该数据库将行政机关业务性数据纳入检察机关监督范围之内,如行政机关每年接受项目申报资金、申报单位、申报流程等具体项目情况。
笔者认为,就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数据库可划分成基础数据库与专项数据库两类。其中基础数据库的构建通过与其他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在选择信息共享的部门时,除了最基本的房管、国土、公安、民政、工商、金融等部门外,还应将范围扩大至审计、交运、卫计、旅游等部门,以适应职务犯罪方式的不断“进步”。专项数据库则用来收集储存近年来本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和举报线索,建立易发领域职务犯罪线索档案,形成案件和线索管理档案库。同时,专项数据库还应收集其他地区已办理的某类或某系统的典型案件,为分析同一部门、同一系统发生职务犯罪的共性和相同点打好基础。
二、明确“大数据”研判方向
一是提升初查效率。侦查人员在接到一份举报材料之后,首先要对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审查。因为举报人受法律水平所限,所举报的问题可能掺杂了举报人个人的主观臆测,这就需要办案人员仔细分析筛选线索,制定初查计划并寻找合适的突破口。在这个阶段,如果我们的数据库可以根据侦查需求切换不同的分析角度,如从时间、地域、人员、事件、资产、行踪、组织等方面,对情报信息进行组合分析和深入挖掘,最终智能分析出犯罪嫌疑人与相关人的关系网络、活动规律、资产交易关系等,辅助侦查人员确定侦查方向和重点。
二是通过信息研判锁定犯罪嫌疑人。传统的侦查模式为了锁定嫌疑人,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派干警进行蹲守,既耗时也耗力。在“大数据”环境下侦查,则可以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研判,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比如通过引进通讯数据智能分析软件,可以在短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关联线索信息、行踪轨迹、人际关系网络等情况清晰分析展示,提升办案效率与效果。
三是通过信息研判进行职务犯罪预警。自侦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库收集到的一些分散、零碎信息,将其对接、串联、碰撞,找出其发生、发展的规律,预测出分析对象可能在哪个方面、哪个时段或哪个环节容易发生哪种问题,达到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比如对国家财政转移、政府补贴的资金信息的来龙去脉进行研究,发现最容易出现管理漏洞的部门和环节,判断出可能出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将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和举报线索收集起来,建立易发领域职务犯罪线索档案,形成案件和线索管理档案库,并与基础信息库形成关联,通过建立配置数据模型,对需要进行预防活动的单位及项目进行科学、自动预警。
三、问题和出路
一是缺乏专业人才和技术保障。情报信息学是一项专门的科学,对人力物力智力资源投入的要求很高。目前,国内检察机关极少有专职人员负责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各地检察机关务必在转变侦查理念的基础上,强化科技应用,以加強信息基础、侦查装备建设为手段,推动侦查工作从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转型。同时,招录专业的信息情报人员,进一步发挥信息情报的线索输送功能。
二是社会协作有待加强。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检察机关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非常不容易。以我院为例,我院于2015年9月筹备建设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平台,并拟定与民政局、国土局、公安局、人社局、房产局等二十几个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但截至目前,仍有一半以上的单位未能与我院实质性的共享信息。信息的对接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对接单位,“两家关系好,就给你开通,关系不好了,就切断你的后台。”要解决这个问题,国家首先得出台可供依据的法律、法规,使检察机关与其他单位信息平台开通对接有法可循,同时,检察机关在巩固现有协作关系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开展对外协调。
三是安全防控机制不健全,数据存在失泄密危险。一方面,当前检察机关主要精力放在着力构建大数据平台上,对这些数据信息的内部安全防控,则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并无关于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在信息化侦查过程中应当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一旦部分侦查人员对公民隐私保护不重视,就很可能在收集、保管、使用各类信息的过程中对公民隐私权利造成侵害。因此,检察机关在建设数据库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涉密信息的管理,采取身份鉴别、加密、监视报警的方法以防数据泄露,规范数据库查询审批手续,遵循“一次一审”的原则,并定期开展对侦查员的保密培训,提升侦查员自身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