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诉讼权力的保护
2017-05-24魏子翔
魏子翔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可见,“平等”原则便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加强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保护是司法公平、正义的体现,由于其自身因素、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差异性导致了其处于诉讼中的弱势一方,我们给与其相应的帮助也是对平等原则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关键词:民事诉讼;弱势群体
一、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法律上的平等原则,既包括实体平等也包括程序平等,“平等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而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应该属于实体平等,“平等原则”是现行法律的价值追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平等权利,寻求自身的利益诉求。在当下的法律体系下,如何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当事人是我们应该考虑的,考虑的因素既包括社会因素,也包括经济因素,在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中,对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属于“平等原则”的体现。司法应当予以法律限度内的“方便”,使原告与被告在法庭抗衡中能够尽可能的和对方处于“平等的、相同的、或者相似的法律地位”。
二、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诉讼权利保护的意义
(一)司法公信力的完善
从国家公权力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是公民对司法权威和司法结果的信任程度,这就要求在法律适用上如何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当公民在面对司法裁判的结果时是发自内心的认可和接受的,对于法律的审判结果没有异议,降低了上诉率,进而推动司法进程的合理发展。当然,如果司法公信力降低,那么当事人双方出于对法律的不信任,就会选择法律规避,进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对于法律裁判的结果则持保留态度。
(二)减轻公民的诉讼负担
相对而言,如果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话,无论从时间上或者是成本上,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那么,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来说,这无疑会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要考虑诉讼的成本、诉讼的周期,甚至赢得诉讼的收益远不如其花费的要多。因此,保护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的地位,依法给予其适当的帮助,减轻其诉讼负担,不仅是平等的体现,更加可以增加当事人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可度和配合度,提高司法的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运用小额诉裁程序
这里所探讨的小额诉讼程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基层法院都设有小额速裁庭,小额速裁庭的程序更加简化,一裁终局,提升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这种程序对于案情简单,不那么复杂,法官容易裁量的案件来说,如果当事人中存在诉讼弱势群体,那么可以使他们的诉权得到及时的解决,在诉讼成本上,可以节省一大笔开支,使弱势群体诉讼的经济负担得到缓解,更加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一)完善立法
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保障法》,将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都在法条中予以完善。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对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保护,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促进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由于诉讼成本过高,使得大部分弱势群体都难以负担沉重的诉讼压力,因此,应当适当
放宽法律援助的条件限制,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援助内容,使得更多的弱势群体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
(三)强化律师代理
律师是具有专业的职业资格和较高的法律素养的专业性人才,可以帮助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强化律师代理,加强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可以更好的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水平提高,弱势群体也将不会在诉讼中处于明显的由于司法诉讼知识和能力欠缺而导致的劣势。
四、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诉讼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收集证据。”实践中,当事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对于证据的保存和搜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没有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有些当事人又想当然的认为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是司法机关的事情,和自己没有关系,因此,往往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没有进行有效的举证。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在证据收集上,就显得更加没有优势了。因此,应当建立协助当事人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的制度保障以及机构保障,引导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保存和收集。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如果遇到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而弱勢群体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其确实有相关证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做出相应的回复,并协助其采取相应的措施,获取证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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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不详.《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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