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法中善意原则的法律性质
2017-05-24洪福锐
摘 要:善意原则是一般法律原则,也是一般国际法原则。WTO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能否在争端解决中适用善意原则。在WTO法中有少数条款涉及善意原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逐渐接纳了善意原则,本文结合WTO法的规则和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报告分析善意原则的内涵及适用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WTO;善意原则;法律性质
善意(good faith)①源于罗马法中的一般恶意抗辩诉权。国际法中把善意原则作为一般法律原则。《联合国宪章》、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均明确提到了善意原则。国际法院在其裁决及咨询意见中也多次适用善意原则并发展出来善意解释、有约必守、禁止权利滥用、禁止反言等多个原则。而WTO法中涉及到善意原则的条款寥寥无几,善意原则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能否适用,法律依据何在?
一、WTO法中善意原则的规定
WTO法中明确提到“善意”的条款很少,集中体现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中。DSU第3条第10款要求所有成员善意参与争端解决程序,以适当的方式提请原申诉方、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注意,明确提请争端解决程序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同时暗示争端解决的程序设立是为了促进争议的解决而不是为了给诉讼带来阻碍。②DSU第4条第3款规定了善意磋商,不论成员提出磋商的内容和动机为何,只要曾经进行过磋商或者曾经提出过磋商请求即满足善意的要求。
除了DSU第3条第10款和第4条第3款中的明文规定,在WTO协定的一些规则也暗含了善意原则。①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相同情况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者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美国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认为这是善意原则的一种表达。③②美国热轧钢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将《反倾销协定》中两个事项与善意原则相联系。上诉机构认为,调查当局的要求要和利害关系方的能力相平衡,调查当局的要求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应给利害关系方带来不合理的负担;③对于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并非理想,但只要利害关系方已经“尽其所能”即可。“合理范围”、“尽其所能”均体现了善意原则。在本案中与善意原则相关的另一表达是《反倾销协定》中第3条第1款中的“客观审查”,“客观”审查是指审查要符合善意原则的要求。④③《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序言中“保证这些保护措施不会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任意的、不合理的限制,也不会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措施”的规定与GATT第20条序言的规定十分类似,也隐含了善意原则。四、TRIPS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以上WTO协定中善意原则的规定都是比较抽象的,没有对善意原则作界定,也没有明确善意原则在WTO中的地位,因而,了解善意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适用的全貌还需考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该原则的适用情况。
二、WTO实践中的善意原则
DSU第3条第2款规定,争端解决机制……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条约解释的习惯法规则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了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善意解释是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因而,第3条第2款被看做善意原则在争端解决中适用的法律依据。⑤
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实践中,美国汽油案中,上诉机构阐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的“解释通则”已具有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地位,能用于澄清GATT以及WTO相关协定,⑥因而,善意解释当然适用于条约解释中。除此之外,善意原则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中还有其他方面的引申。美国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将GATT1994第20条序言看做是善意原则的一种表达方式,在国家权利的行使会影响其条约下义务履行之时,应当善意为之,禁止国家滥用权利。⑦美国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中专家组重申了上诉机构在海龟案中的观点,认为TRIPS第7条也是善意原则的一种表达方式。⑧而在韩国政府采购案中,专家组从保护合法期待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善意履行条约义务。⑨在后来的美国伯德修正案中,上诉机构明确提出,有约必守原则也是善意原则的内容,是判断成员是否善意行事的依据。⑩在国际法中善意原则还有一层涵义——禁止反言。在WTO争端解决中,争端当事方曾提出过适用禁止反言原则,但是目前为止,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禁止反言与善意原则的关系及禁止反言在WTO法中的地位两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答案。在阿根廷家禽案中,阿根廷主张巴西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但专家组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阿根廷的主张。欧盟糖补贴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排除了该原则的适用。
WTO协定中善意原则或者以“善意”字樣出现或者暗含在条文中。在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则是以DSU第3条第2款为根据,把善意原则运用到争端解决实践中,认为善意原则含有善意解释、禁止滥用权利、有约必守等内涵,甚至还在韩国政府采购案中确立了WTO中特有的善意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保护合法预期原则。
注释:
①Good faith 在中文中有两种翻译形式,一为善意,二为诚信。根据韩立余先生的观点,两种表达形式在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通用的。比如,联合国及国际法院对good faith中文译文在不同的地方使用了不同的称谓意译。但相对来说,诚实信用更多的用bona fides表达。
②Yang Guahua, Bryan Merscurio, Li Yongjie. WTO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A Detailed Interpretation[M]. Netherlans :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5:13-31.
③U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WT/DS58/AB/R,para 157.
④US-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Hot-Rolled Steel Products Form Japan, WT/DS184/AB/R,para 101.
⑤US-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Hot-Rolled Steel Products Form Japan, WT/DS184/AB/R,para 193.
⑥保守派认为,根据DSU第3条第2款,善意解释作为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能适用于WTO法中,而其他的引申规则在WTO协定中没有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以它们作为适用法缺乏法律依据,有增加或减损成员国权利或义务之嫌。 另一种观点主张,善意原则作为国际法公认的原则能起到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因此,除了善意解释,其他引申原则也能适用于WTO争端解决。
⑦刘敬东.WTO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原则[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06.
⑧U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WT//DS58/AB/R,para 158.
⑨US-Section 211 Omnibus Appropriations Act of 1998, WT/DS176/R,para 8.57. Korea-Measures Affect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WT/DS163/R,para 7.93.
⑩US-Continued Dumping and Subsidy Offset Act of 2000,WT/DS234/AB/R,para 296-7.
作者简介:
洪福锐(1987.9~ ),女,云南,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