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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好人制度相关法律制度借鉴

2017-05-24刘腾飞卞森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刘腾飞+卞森林

摘 要:虽然我国对于雷锋精神的立法保障仍在进行,且已取得一定的成就。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这中间得以体现和实现。法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法的效力到实效再到实现的过程。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法运行的起点。法的实施则包括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等主要环节。在法的制定上我国的保障机制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法的实施上有更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立法借鉴;法律移植;见义勇为

一、美国

美国有部专门法律叫做《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的。它规定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赦免。

二、加拿大

“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 中的一条规定。在加拿大, 制定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三、法国

法国则偏向于惩罚在紧急情况下见死不救的人。法国刑法规定, 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新加坡则站在保护施救者立场上制定相关法律条款。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 3倍的处罚。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四、新加坡

新加坡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

其实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及新加坡等国的相关法律,制定有关条例,加大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者的保护力度。一方面,加强对助人者的保护,制定“好心人免责条款”等,使助人者不会因为紧急情况下施救而成为被告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由政府承担助人者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带来的无法预知的后果,在这里还要说明的一点,个人认为助人为乐并不是就等于法律免责,只有在重大过失或是故意的情况下导致损失的发生,施救者还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中的免责条款是针对一般过失而言的。另一方面,加大对被助者诬陷助人者行为的惩处力度。其次,加强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行为的司法保护。严格举证责任,在事实无法认定、证据存在疑点的时候,判决尤其应当谨慎。英国法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 —好比污染水源。” 不只是有保护助人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许多国家目前还有强制“助人的法律。”当然在我国这势必会引发“见危不救”是否应立法的强烈讨论。国外这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发现“危难”的人,有义务和责任去帮助受困人,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将来我国将“见危不救”列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的话也可以借鉴他国这方面的立法。

不可否认的是,要使雷锋精神的保障机制得以实现,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也紧密相关。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一个悲哀的民族;然而一个有英雄却不知尊重、不知珍惜的民族,则是一个可怜的民族。如果只是每年的雷锋日去鼓励大家行善,对于转型中的社会道德的建设与发展,那也只会是隔靴搔痒而已,我们要从制度的根本上去直视问题所在,并找出解决之道。使我们的民族出现更多的“雷锋”,尊重珍惜“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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