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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政策解读

2017-05-23

世界热带农业信息 2016年12期
关键词:农产品食品生产

1 海南省食品安全政策

1.1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解读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体现为:

1.1.1 加大农产品产地监管力度

一是建立農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域、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污水排放区及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等需要监测的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环境的变化动态。二是规定禁止生产区域。条例要求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不适宜农产品生产区域的划定标准。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并在该区域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这些禁止生产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将受到处罚。三是规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产地环境的治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土地、水务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治理。四是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对产地的保护义务。条例规定: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同时,条例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是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时,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1.2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合理地使用农药、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是引起农产品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其加强管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重要的内容。条例为此作了3方面规定。(1)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2)强制建立销售记录。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销售对象和数量等内容。(3)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示产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二是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详细地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中的禁止行为。禁止以下几种行为:(1)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淘汰的其他农业投入品;(2)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3)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4)禁止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5)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6)禁止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四是关于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是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过程,为农产品质量追根溯源提供依据的有效措施。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农产品名称及来源,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及用量,出售农产品名称、数量、时间及流向等内容。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规定。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对分散生产的个体农户,考虑到其生产条件有限等因素,条例规定: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1.1.3 强化农产品经营环节的监管

一是关于特定农产品的规定。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特定农产品实行凭检测合格证销售和进出省。乡镇以上农业服务机构为在本省生产的特定农产品提供免费检测。运输特定农产品,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凭检测合格证托运、承运。二是规定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义务。条例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收购点等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1)保证销售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2)在固定摊位悬挂标示牌,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3)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4)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与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5)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条例要求,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2)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3)按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储存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的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的农产品;(4)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人,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三是停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追回农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四是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条例细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禁止销售具有以下情形的农产品:(1)含有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是关于农产品运输、储存的规定。条例规定,运输、储存农产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植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1.1.4 规范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

建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是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设定的一道重要阀门,对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為此,条例规定:一是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科学包装方法和先进标识技术。二是明确列举必须包装的农产品种类。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农产品时,必须包装。但是鲜活畜、禽、水产品可以不包装。三是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四是对农产品包装的具体要求。规定:(1)包装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2)包装和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包装物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3)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4)对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这些标志是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应当真实、有效。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1.5 完善农产品监督检查措施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消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设立检查检测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的机场、港口、车站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负责对进出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二是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特定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销售以及进出省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三是处理不合格农产品。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禁止经抽查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责成生产者追回已销售部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四是建立违法信息公布和农产品来源追溯制度。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应当组织建立农产品来源和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方便查询农产品生产等相关信息。五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1.2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保障措施

1.2.1 加强组织保障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发挥食安委“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的作用,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优势,保持全国唯一的食品药品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稳定不变。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安委成员单位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简称“双安双创”),在海口、琼海、澄迈开展创建的基础上,扩大创建活动市县名单,通过抓“双安双创”推动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省。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衔接,及时解决本规划实施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推动本规划顺利实施的整体合力。

1.2.2 加强经费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将实施本规划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与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力保障机制,为完成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2.3 加强政策保障

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将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生产、食品小摊贩集中经营等纳入本市县建设规划,安排必要的场地,规范小作坊、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健全扶持产业发展的激励政策,利用奖励引导等方式,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升级改造,扶持食品药品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以及自主品牌建设。

1.2.4 加强法制保障

加快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地方配套法规,对跟不上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贯彻落实省高级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严打重惩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涉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责。

1.2.5 加强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本规划实施评估机制,适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督导,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实施绩效评估。全省各级政府及食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本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 国家食品安全政策

2.1 农产品食品法律法规建设概况

国家相继出台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纲领文件,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2.2 现行食品安全的亮点

2.2.1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让问题食品无处藏身。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2.2 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中国的食品添加剂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传食品添加剂功能积极的方面和作用,但对其负面作用却无人宣传,老百姓根本不知情。新法明确,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2.3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百姓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此次修法明确,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2.2.4 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2.2.5 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2.6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虽然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网络消费者往往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导致追责困难的问题,新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2.2.7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品乱象一直也被社会广为关注。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2.8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针对目前中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的乱象,新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2.2.9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新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電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2.2.10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制度,而且对生产经营企业有了最严厉的处罚制度,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官员和监督部门也实行了最严肃的问责,对一些检验检测部门也实行了最严厉的追责制度。新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

(黄慧德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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