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几点思考
2017-05-20胡新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方针,高职学生既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参与者和见证者。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已越来越成为高职学生的素质发展的短板,不仅影响到学生就业质量和生活质量,而且关系到国家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关心高职教育人士的关注和思考。本人从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现状着手,阐述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问题和缺失,从教学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教育;问题;建议
一、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法律教育从属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教育重视不够
相对于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言,无论是高职院校、授课教师还是高职学生对法律教育应该说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视不足。尤其是学生,往往都认为只要自己遵纪守法,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就可以了,不需要学习法律知识。目前,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普遍做法是将法律教育纳入道德教育或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没有独立的法律课程,法律教学涵盖于《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运用道德教育或思想政治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核心的系统性、规范性、逻辑性、科学性等无从体现,难以达到法律教育的真正目的。
2.学生法律基础薄弱,规则意识亟待加强
高职学生多为文化基础薄弱的学生,大多数学生学习习惯差,纪律观念及规则意识不强,自我管理能力不足。对绝大多数高职学生而言,高职毕业之后将开始个人的职业生涯,高职教育往往是他们人生接受系统教育的最后的一个阶段。良好习惯的培养,行为规范的养成不仅关系到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更关系到高职学生就业和适应社会的进程。行为规范性的养成恰恰是法律教育的核心价值,也恰恰是高职学生亟需加强的一环。
3.教学内容不能完全满足学生成长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现行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统一使用普通高校法制教育课程统编教材《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内容庞杂,没有紧密贴合学生学习、生活、就业及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针对性不足,实用性不强。同时,也没有结合高职院校的办学特点。不同于本科院校强调较扎实地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高职教育强调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突出“能用为度”、“实用为本”。因此,高职院校法律教育内容应以学生学习、生活、就业等为主线,也可以与专业培养方向相结合。
4.教育手段单一,教学效果有限
高职院校法律课堂教学中往往遵循一般理论课的传统授课模式,教师更多的是机械式教授法律理论,学生被动接受理论灌输,对所学内容缺乏主动探究精神和感同身受,往往是死记硬背,应付考试,学生学习主动性、参与性不足,学生课堂学习主体作用无从体现,教学效果偏离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目的。另外,高职院校除了《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外,缺乏其他形式的法律教育手段,校园法律教育文化氛围不足。
二、加强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建议
1.对高职院校法律教育要重新定位
做好高职院校法律教育,首先要对法律教育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 同时,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从调整方式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律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对社会个体的规范或调整包括思想和行为两个方面,因此,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应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并不存在法律教摘 要:微信公眾平台数量日益增加,微信公众平台在转载作品过程中经常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本文基于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风险的原因,明确其转载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与内容,分析其转载作品的侵权行为类型,并且根据其转载侵权行为的法理依据,提出医院微信公众平台合法推送信息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侵权
微信公众平台作为微信信息推送平台,其准入门槛低、操作简单、受众广泛,导致各类微信公众号数量不断增加[1]。在现实中,一些微信公众平台为了吸引粉丝,在未注明原创者姓名和作品来源以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将其作品投放在微信公众平台上进行转载推送,势必涉嫌侵权。国家明确指出“互联网不可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外之地”。为确保医院微信公众平台持续健康的发展,医疗业界呼吁“保护知识产权、呵护原创活力”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就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信息时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有效防范侵权风险进行探讨。
一、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原因及类型
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原因既有平台负责部门主观因素,又有微信生存发展环境这一客观因素。主要包括:医院微信公众平台原创动力不足;平台负责部门对微信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认识不到位;微信作品遭侵权后维权困难给予可趁之机。精力和经费的有限让微信公众平台负责部门原创动力不足[1],难以做到每一条推送信息都是图文并茂的原创作品。一些微信公众平台负责部门会通过“摘录”、“节选”甚至“东拼西凑”等方式采集学术期刊或者其它学术微信公众平台的相关内容,并且认为这种“改头换面”的方式不再存在侵权行为。受“不是举报内容的权利人不得确认对他人的抄袭举报”规定的影响,公众在参与维权举报的积极性相对较低。此外,确定侵权行为主体及举证困难也并非易事。根据原创作品来源的不同,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类型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未注明原创者署名、原创来源以及取得授权许可,全文转载原创作品的文字。其二有注明原创者署名和原创来源,但未取得授权许可。其三是未经作品原创者的允许而摘录、整合原创者作品。
二、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与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含“独创性”和“可复制性”[3]。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推送者通过微信平台转发作品时,应明确署名原创者。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尽管微信平台推送作品改变了传统作品的传播媒介,但作品的原创者依旧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
三、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行为的法理依据
根据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类型,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行为性质主要有“擅自转发行为”和“抄袭发布行为”。其中,“擅自转发行为”是注明原创来源和作者前提下,对原创作品“复制-粘贴”式的全文照搬;“抄袭发布行为”则是在不注明原创来源和作者前提下,主观上删减原创作品的内容,甚至以“原创者”自居误导公众。
目前,学界就《著作权法》里的一些著作权侵权例外制度能否成为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抗辩理由仍存在一些分歧[4]。毫无疑问,“抄袭发布行为”属于抄袭和剽窃,侵权范围包括:因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信息未经法律或权利人的授权许可非法转载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未注明原创作者和原文出处而侵犯署名权;因作品进行缩减、删节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未经授权随意修改作品内容而侵犯修改权;因转载未支付合理报酬侵犯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对于“抄袭发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目前学界对“转发不构成侵权”的法理依据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部分学者认为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信息属于用户之间的“默示许可”,是不需要经过原创作者的“明示授权”,因此不存在“擅自转发行为”;其二部分学者则认为,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信息虽然侵犯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但是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权利限制而被排除在侵权范畴,从而不构成侵权。
若“默示许可”符合权利人的传播意图、行业习惯以及能实现利益平衡,默示许可制度可作为微信转载侵权的抗辩事由之一。目前,很多医院都开设了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的内容以医学科普为多。由于医学科普的通用性,也是最容易被同行模仿。一些医院在微信公众平台结尾处附加“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声明,此时“默示许可”便不再使用。医院微信公众平台的目的并非盈利,但因其公共傳播的推广属性而具有潜在的盈利可能,因此,本文认为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转载行为并不适用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
目前,各家医院运行成熟的微信公众平台都有成千上万的关注好友数量,推送到各好友的手机端几乎是百分之百的信息传播送达率,其影响力和覆盖面巨大,若被举报转载作品侵权行为,对医院形象可能造成极大的负面效果。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负责部门有责任严格把关作者提供的科普文章,在刊登之前需根据科普文章关键词,与网络上相关科普文章进行比对检验,最好能运用相应查重软件进行全网检索严格查重,避免出现“抄袭”行为。若医院微信公众平台需转载或引用他人作品,所有转载、引用均须注明原创者署名和作品来源,甚至需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必要时还需支付报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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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晓群.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与责任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19):285-286.
作者简介:
陆人杰(1987.6~),男,汉族,江苏省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管理学硕士,主管药师,研究方向:医院新媒体宣传及团队建设。 育从属于道德教育的问题。高职院校需要建构一个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律教育安排。
2.法律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
基于对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重新定位和认识,法律教育的内容应当与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总体目标相一致,与高职院校培养全面发展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高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这就需要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内容进行系统、科学地规划和安排。应以培养目标为导向,以时代发展为背景,以高职学生成长和发展需要为抓手,教育内容既应当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等法律通识教育,也应当包括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婚姻法等实用法律内容。此外,可以结合高职院校的特色,以选修课的形式开展相关特色法律课程作为补充,例如,可以针对物流专业的学生开设物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课程。
3.法律教育的手段要创新
从课堂教学来讲,要突出案例教学和互动式教学。教师可通过鲜活的案例,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强化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开拓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法律知识应用能力。教师应该鼓励学生大胆提问,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与探索,提出自己的观念和见解。通过鼓励、引导,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自信心。如果学生有错误的理解,教师要及时纠正,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理解、应用能力。案例教学可以和小组学习的方式相结合,通过小组学习、讨论,相互促进和提高。
组织模拟法庭同样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手段。通过组织学生扮演法庭中的相关角色,让学生感受到法庭的威严,熟悉诉讼程序。模拟法庭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能够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创新意识。
高职院校还可以通过组织法律主题征文活动、演讲比赛、辩论赛、设立高校法律援助中心,法律热线,创建法律宣传教育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教育活动。
三、结束语
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要客观准确定位,创新教育内容,丰富教育手段,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积极性,全面提高法律教育成果,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和发展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现代公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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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友.浅谈如何加强当下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教育认知[J].企业导报,2015,(03).
[4]所亚男.对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提升的对策建议[J].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2).
作者简介:
胡新(1975~ ),男,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族:汉,职称:助教,学历: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