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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先行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浅谈

2017-05-20刘伶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

刘伶俐

摘 要:法律是一个国家进行管理的根本,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所以法律对于我国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就是针对“以人为本”的国家体制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进行构建的研究浅谈。

关键词:立法先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构建浅谈

我国的战略目标就是依法治国,法律体系是否健全决定着一个国家能否健康的发展,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了,但是这不代表我国的法律体系没有任何的漏洞,下文就是对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坚持立法先行的要求以及创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进行的研究分析。

一、推进依法治国坚持立法先行

自古以来,法律都是对国家进行管理的重要基础,想要将管理进行的更加高效就必须要配备完善的法律。目前,中国正处在“依法治国”的改革背景下,法律不仅仅实现了对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目的,更给我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法律的设定意义也不仅仅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约束,更重要的是将我国的民族精神得到升华。在我国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立法先行”的重要性,注重我国的立法质量,我国的人大代表拥有立法权,这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对拥有立法权的个人或组织的立法工作加强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基础。

想要推进“立法先行”的工作,将立法体制进行完善必不可少。党组织对立法这项工作的指导应该加强,并将立法的程序进行完善。自从我国的法律出台后,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实践和改革,也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制度上也选择了已经行之有效的制度来执行法律工作,这其中包括立法规划、修改法规以及提请大会审议法规等保证法律安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对于我国的依法治国是有推进作用的,所以我国应该将这些法规继续进行完善。凡是涉及到立法的问题,都要向国家的党委进行报告,使立法程序得以保障,将人大代表实施立法权力的工作体制进行规范,充分发挥其作用。

将科学民主立法的理念进行传输,因为立法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质量,所以想要将我国的法制体系构建的更加完善就要保证立法的过程是公正以及民主的,这是提高我国立法的质量的最重要的途径。想要科学民主的进行立法工作,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就是法律要以人为本,法律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利益而制定的,所以将人民的利益摆在第一位是必要的。随着我国法律进程的加快,我国公民对于法律的要求也更加高了,他们渴望拥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要以可以解决公民的实际问題为基础来进行制定。目前,将立法质量进行提高已经成为了我国地方政府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以及实现“立法先行”的基础工作思路,我国的立法机构应该对符合民意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探索。

领域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立法先行对于法律质量的要求是很高的,应该在保证整体工作大局的前提下,将立法工作在新形势下得到更好的推进,可以将领域立法的观念进行加强,完善立法的程序,经济领域立法和社会领域立法都包含在领域立法的范围内,将社会管理设为法律的重心,同时促进我国的经济更好的发展。

二、基于“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得到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目前已有的法治体系并不能很好的实现四中全会所提出的要求,其中“以人为本”是提出的最基础的具有时代特征的要求。四中全会中针对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的重要举措就是实行“重点领域立法”。科学发展观可以高效进行的重要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时也需要将这一理念进行加强,将“以人为本”精神得以贯彻对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以人为本”完善法律体系

想要在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将“人”作为主体很有必要,构建法律体系的目的就是为我国公民创造更良好的生活环境,实现以人为本,就要保证法律体系是为了公民而存在的,也是为了公民而改革的,以人为本不仅仅是以某个人的利益为根本,而是将我国全体公民的利益当成立法的根本。我国的广大人民群众也应该为构建法治社会付出努力,将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弘扬“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我国应该给予公民更多的权利,让公民的需要直接与其权利相关,让公民了解到遵守并且拥护国家的法律对公民本身来说是可以产生利益的。最直接的就表现在公民对于立法的参与程度上,这也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最好体现。

如何利用“以人为本”观念建立法治体系的具体举措,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障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来进行研究。我国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仍有很多地方无法可依,直接导致社会保障工作出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将法律进行完善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的劳动法中有很多条款都是比较落后的,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了,我们必须要将“以人为本”的观念进行贯彻,将法律内容条例进行完善,具体体现在劳动法的改革上有以下三点:第一点,我国的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够广泛,对非公有制的企业来说保障范围不大,但是我国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着,非公有制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在我国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劳动关系的类型越来越多并且处在不断地创新过程中,劳动法已经没有足够涵盖所有劳动关系的能力了,因为新型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在劳动法中得到体现,也就是“以人为本”的理念没有得到体现。第二点,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工作的管理不够完善,因为很多劳动者的文化水平不够高或者对法律条款不够了解,但是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极容易受到损害。第三点,我国目前有很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出现,主要原因就是劳动法中对于这类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完善,没有办法将劳动者的权益进行合理的保障。通过以上三点,可以发现,目前劳动法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基本都是由于没有很好的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而造成的。

(二)让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得到拓宽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都是部门立法制度,这种制度对于立法工作有着很大的弊端,公民的参与度不高,导致法律的设定不能保障公民的利益,所以将立法的途径进行拓宽是符合大众对于法律的期盼和要求的,更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途径。制定专门的法律使公民依法参与并且有规划、有计划的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是有重要意义的。

1.依法参与

想要让我国的公民加入到立法的工作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好的途径,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就代表着我国的民主制度。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后,党组织将通过实践证明有效的政策转化成具有法律意义的条例,用来保护公民的权益。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实现公民参与立法的重要制度,所以,我国应该坚持执行这项制度并不断完善,找到让公民可以更好的参与进来的方式,让公民的参与受到法律的支持。

2.有规划、有计划的参与

想要使公民参与我国的法律制定工作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需要在各個程序上都进行完善,让公民可以有计划的参与进立法工作中。中央和地方进行立法工作时,可以进行年度的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这是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的一项重要途径,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进步,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对法律的制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如何有计划的实施立法工作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公民参与进来的重要基础,可以更好的构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三)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

在我国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重要理念之一就是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我国关于法律的制定上也开始逐渐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上改变了,在这种大环境下,将我国的经济体系进行改革以及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工作等多方面的立法工作进行加强是很有必要的。

从目前国家的发展趋势上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应该是工作的重点,要坚持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公民的利益摆放在第一位上,将公民注重的问题当成工作的重点,推进我国立法工作。从我国对社会工作方面实行的立法内容来看,对劳动者的权益保证是工作的重点,劳动法的设定要以保障弱势群体为原则。当前我国在执行地方的重点领域立法的工作时,各地政府都需要认真配合,找到适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的政策,因为是针对地方领域的法律制定,所以,不同的领域制定的政策也一定是不同的,但是制定政策的前提一定是满足当地的社会发展需求,或者可以更好的解决当地已经出现或者有潜在隐患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立法工作就是有效贯彻重点领域立法的体现,也是我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王智斌.大胆探索 先行先试——经济特区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人民之声,2011(5):17-19.

[2]杨晖.提高立法质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升级版”[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4(12):8-11.

[3]冯玉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习近平立法思想述论[J].法学杂志,2016,37(5):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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