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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2017-05-20李昭颖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社会性经济法公共利益

李昭颖

摘 要: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政治权力来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就在于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以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目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并对社会的经济生活进行协调与管制。经济法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体现在其维护公平竞争和有序竞争的经济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实质公平、维护国家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基础;公共利益;社会性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契合性

社会公共利益一旦确定,必然有着独立的法律诉求,但这种利益只有成为法律保护的目的才能称为法益,所谓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被滥用,另一方面社会公共利益往往被虚化,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往往难以纳入司法保护之中。经济法的产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法益,两者之间有着天然的契合性。

从我国经济法立法情况看,诸多经济法规范都是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立法目标。例如,在市场秩序监管法中,维护公平竞争的微观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等社会群体的利益都是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经济法除了注意到市场主体的共性和平等性之外,更敏锐地注意到大企业和小企业对市场秩序不同的影响力,由此对大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行为进行规制而产生反垄断法。在生产和消费领域,注意到了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弱势地位,才有了消费者权利在消法的确定和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的相关义务和产品责任的确定。在宏观调控法中,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保证国家财政、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行也是经济法追求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表现。因此,在经济法的理论建构和具体制度设计中,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基石性范畴。

(二)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亚当·斯密曾断言,一只“看不见的手”能成功地引导着自私地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但“斯密对此完全没有证明,自1776年以来,也没有任何一位经济学家给予证明”。实践证明,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并不能自发的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往往会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必须向追求私利的人们申明: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有资源同样具有不可侵犯的地位。所以,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抵挡的趋势。

(三)以往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民法而言,社会公共利益是人们追逐私利的附带结果和溢出效应,不可能得到优先考虑,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一个社会共同体来说又是必须的甚至可以说是先决的。反观行政法,尽管其最终目标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由于一切权利都易于滥用,行政权作为一种自由裁量性的权利更是如此。正是因为民法、行政法不能完全保护到社会公共利益,必然就会导致法律的变革,进而产生新的法律部门。这正如丹尼尔·贝尔所指出的“‘国家与社会后的关系问题,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要求的冲突。因此,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国家干预出现了,作为国家干预的法律依据的市场竞争法和公关调控法就诞生了,经济法应运而生,社会公共性成为了经济法的核心范畴,是其本质特征所在。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保护

(一)经济法通过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本身特点具有综合性,所以经济法注重整体调节机制,这种整体调节机制,不是着眼于社会经济的个别领域和个别层次。其微观的立场是建立统一的大市场,宏观的立场是实现经济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第一,确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第二,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造就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秩序。

经济法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展和政府的规制,但市场和政府都会失灵,市场的竞争会导致垄断而反过来限制竞争,扭曲价值规律。因此,作为对经济生活有着最直接影响的经济法就应当强调市场调节之手和政府调节之手相结合相协调,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结合。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政府失败,这是经济法发展与成熟的内在要求,是对经济法基本性格二重性的高度概括,对市场竞争的规制和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必须并行,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用社会责任的方式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强调“私权必须遵守公共福祉”。所谓社会责任,是为经济法所确认的,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由经济主体所承担的各项责任。例如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如“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既不能归入私法也无法纳入公法,而应当是典型的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社会责任存在的理论基础是社会本位思想以及个体社会权的存在。经济力量的集中既能推动社会财富的增长,但也潜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这既可以表現在经济主体为达到一时的私利而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破坏环境、滥用资源,甚至各种外部性、搭便车以及寻租的存在,并最终使社会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经济个体的利益。

因而只有对社会责任进行规制,经济力量才不至于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才不会使整个社会的发展陷入恶性循环。经济法体现社会责任的精神在程序上的体现主要是公益诉讼的主张。公益诉讼就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三)经济法是通过对社会个体协调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正如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一样,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社会中的个体配合才能完成,只有社会公众所需得到了满足,社会才有可能向前发展。过于注重个人利益或国家利益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而社会整体利益则是秉承节约资源的原则对各种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后的最佳效果。否则,即使最终经过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水平提高了,也会是畸形的经济模式,这种摇摇欲坠的局势很容易就会被破坏,那么,也就违背了经济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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