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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离婚时夫妻共有产权房的分割

2017-05-20钱家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产权夫妻公平

钱家恺

摘 要:近几年国内离婚率呈上涨趋势,因此离婚夫妻共有产权房的分割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本文首先阐述了离婚时夫妻共有产权房分割存在的问题,而后提出了夫妻共有产权房在分割时需要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离婚;夫妻共有产权

房屋已成为国内大部分家庭最重要的财产,相关资料显示,大部分离婚案件,房产分割存在很大争议。科学处理房屋产权,对于离婚案件的审判、人们对于婚姻法的认识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实际离婚案件中,某些规定和处理方法不够科学合理,缺乏可操作性,以下就展开简要阐述。

一、离婚时夫妻共有产权房分割存在的问题

夫妻双方对于共有产权房是否有相同的处理权。婚姻法在认定夫妻共有财产时遵循的原则是:夫妻双方在婚内期间财产所得,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其拥有着仙童处理权。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遵循着这样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通过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则交由人民法院判决。虽然这项规定很明确,但是在离婚案件分割中却难以有效实施,因为法律虽然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权的权利有着规定,但是对于那些涉及到员工房所有权单位的已经购买的房屋,很难实现上述平等的处理权。在住房制度改革前,国内大多数企业在分配住房时,那些已婚而且以男性为主才具有分房资格,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就导致多数家庭住房由男方分配现象的出现。随着近几年住房改革的实施,原来单位的公有房屋,职工需购买70%或者以上的产权,如果在离婚分割这些公有产权房时,夫妻双方有着不同的支配权。对于那些已被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来讲,依据相关法律,需要征求另一部分产权所有人的意见,而当事人一方单位无论从私人感情还是从公利益考虑,往往支持夫妻双方中在本单位任职的一方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这对离婚时夫妻共有产权房的分割是不公平的。

对于未分的住房所有权一方,需要采取怎样补偿标准。在分配房屋时,只有一方能够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另一方应采取怎样的补偿标准,也是一个重点研究问题。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需要依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抚养子女需要、过错方等等原则,将住房分割给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给予补偿,当双方条件相同,则需要注重保护妇女权益。而给予另一方的补偿标准是房屋价值一半。在实际离婚案例中,法院往往依据最初购买住房的项款减半,这样是不合理的。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购置的部分产权房屋,获得房屋部分产权的夫妻一方,通常依据产权比率,按照当时房屋市场的标准价,给予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对于夫妻双方均有意向获得房屋产权时,如果双方协议处理或者双方住房条件、经济情况相似,则能够通过竞价方式解决。上述关于补偿标准的确定,均不能很好体现法律公平性,因为大部分房屋的价格和价值是不一致的,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大都将最初购房的价格与最后房屋价值相混淆,因此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

二、夫妻共有产权房在分割时需要遵循的原则

公平权,离婚是关乎公民身份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活动,夫妻双方均为民事主体,且具有平等权利,因此在离婚案件中,需遵循公平权原则。在分析第一个问题时,并未严格遵循公平原则,因为法律对于不同财产来源处理方式也不同。夫妻双方分得公房的一方,有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以往政策角度来讲,未分得住房的一方,也起到较大作用。在分配公房过程中,每个单位政策不同,如未婚职工不具有分配房屋资格;在出售公房时,夫妻双方的工龄将作为享受购房优惠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在认定财产来源时,不能仅仅看房产由夫妻双方哪一方单位分配而来,而需要综合上述情况来认定。将房产权认定为夫妻双方中的哪一方均是不全面、不客观的,所以将单位分配所得房屋分割给分得房屋一方是不公平的。

在分析第二个问题时,也未能很好体现法律公平性。夫妻共同购买部分产权、全部产权的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一种可能贬值或者增值的财产,因此夫妻双方需要享受共同的利益、承担平等的风险。离婚是终止夫妻关系的活动,在离婚时不能忽视共有财产的属性。现阶段的审判实践和法律文件,把房屋划定或者认定了具体价格,这就忽视了房屋可能贬值或者增值的特征,进而侵犯了另一方对于房屋的权利。例如一对四十岁夫妻离婚,其共同拥有的房屋,虽然在购置时仅花费十万元,但是在其离婚时可能市场价会超过五十万,在分割时如果还依据十万元的一半补偿,对于另一方就不公平了。此外,法律还采取竞价方式,这样也不是太合理。依据公平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遵循房屋价格与价值相一致原则,在竞价过程中不仅会造成价值和价格分离,进而造成房屋一方不能得到住房所有权,此外还会导致恶意竞价的现象,也就是另一方为了获得高额补偿而刻意提高报价。因此竞价也不能很好体现出法律的有偿、等价、公平的原则。

综上分析,在分割共有产权房屋时,需要严格遵循公平原则,完善法律对于公平性的界定。在判断夫妻双方在分割房屋时的地位后,就能很好的开展分割工作。通常情况下,房屋由夫妻双方的一方获得,在夫妻双方不能协议处理时,遵循公平性原则,就能很好处理补偿问题。能够通过中介评估机构,依据分割房屋在市场中情况,科学评估房屋价格,以作为补偿的重要标准之一。这种评估方法,能够使得房屋的价值和价格相匹配,还能够从法律和情理角度,回答当事人疑惑,解决当事人问题。其次,在离婚时需要保护妇女权益的保护,虽然国内对于妇女权益保障尤为关注,但是婦女依然是弱势群体,也就是说离婚对于女性来讲是生活的崩溃,因此在离婚案件中,需要对于妇女合法权益尤为关注。

参考文献:

[1]王瑾.浅议离婚时夫妻共有产权房的分割[J].甘肃社会科学,2001,(5):58-59.

[2]陈凌云.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J].学术交流,2011,(5):56-59.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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