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2017-05-20孙婷婷
摘 要:区域海底资源是属于全人类的遗产,国际海底管理局是负责管制区域资源开采的主要行政机构,该机构通过制定各种标准和规章来规范各国对区域资源勘探和开采。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公约》成员国之一,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法律制度上起步较晚。本文将以库克群岛为例进行介绍,来完善我国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关键词:深海海底区域;法律制度;保险制度
一、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发展历程
20世界60年代起人们对深海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就已经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规制。第11次国际海洋会议后,在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海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也在1996年5月15日加入了“公约”。“公约”生效后,其他成员国在本国内开始了对深海海底矿产立法。
我国虽然是“公约”成员国,但在深海海底区域立法上要晚于其他国家。直到2013年环资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深海海底资源立法的建议,这才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的关注。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的草案说明,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发布该草案,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深海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的进步。由于我国在《深海法》制度和实施上起步晚,司法和实践上需要完善。下文将以库克群岛的《海底矿产资源法》为例,对我国《深海法》提几项建议。
二、库克群岛的《海底资源矿产法》
库克群岛是在《公约》基础下于2009年对深海海底活动进行了国内立法,由于库克群岛是多岛国家,在深海海底活动中有自己的海洋特色,并且制度相对完善和严格。库克群岛与我国海洋情况有相似之处,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1.税费和保险制度
在库克群岛的立法中比较强调的是对深海活动的保险规定。法案的第253条规定了保险事项,第1款规定:持证人应当在管理局的指导下为深海活动(包括从事证书项下所载明的深海活动以及清除深海活动造成的污染等活动)提供保险,以应对因深海活动而产生的:费用、责任、其他具体的可保事项。库克群岛的法案中的这一保险规定,是在强制申请人对环境承担责任,以防在事故发生时申请人逃避责任,给政府造成资金上的负担。
法案的第313条规定了税收:持有开采证书的一方,应当根据其开采出的资源经济价值缴纳一定的税收。此种税收在持证人销售开采出的资源而获得收入或者对价时缴纳,税费的缴纳必须以允许的方式在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如果持证人滞纳税费,将在税费缴纳时间结束时每天缴纳0.333333%的滞纳金。上述条款对于开采出来用于化验、分析、以及技术检验的资源不适用。法案的第317规定,上述各种费用可以被认为是持证人对管理局的债务,管理局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以获得债务的偿还。
2.环保规定
法案的第8章规定了对环境保护。第30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许可证书时,需要提交一定的资金证明用于履行其在该法项下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该资金由管理局根据证书项下的海底活动特点来确定,并由管理局冻结。如果持证人已经完成履行环保义务所要采取的措施,则管理局可以解冻该部分资金,当持证人已经完全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之后,管理局应当完全解冻全部资金。第310条法案还规定了对环境应急计划:管理局必须制定、修改、通过采纳库克群岛海底开采环境应急计划;部长必须任命现场指挥官来执行应急计划中的职能;如果发生海底作业而导致的海洋污染,現场指挥官必须动用所有资源和力量减少污染可能带来的损失,现场指挥官有权力扩大必要的资金(但不得超过部长规定最大值上限)来减少污染所带来的损失。
三、对我国《深海法》的完善建议
1.激励制度
我国的立法应当为公私企业积极投入深海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提供一定的激励,此种激励措施包括税收、政府采购、政府为公私企业的深海活动提供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公私企业和民众从事深海活动。
在现行有关环境问题的法律中我国也有激励手段,对表现好的公私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措施。如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第11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007年修改的《节约能源法》第五章中同样有激励机制,比如经济激励、税收、财政补贴、价格机制、政府采购、信贷机制等。2014年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第六章中,也有对可再生资源项目的发展提供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以及税收优惠等。
从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可以看出国家和政府都对能源和环境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作为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国家和政府更应该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和奖励。我国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给予奖励支持:
(1)对科学技术的支持。法律制度中应该鼓励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可以采取补贴,优惠价格,税收减免,贴息或低息贷款的激励方式。
(2)采取相当的激励方式吸引国外资本从事深海活动。
(3)深海活动必定会对深海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是每一个对深海海底资源活动者的重要义务,对深海环境的保护也是符合对全人类共同遗产和永续发展原则之一。因此,在进行深海活动前应该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活动中应当积极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活动对深海环境以及生物的影响。对积极进行深海环境评估的公私企业在规章制度上也应给予奖励支持,激励更多的企业在进行深海活动前进行深海环境评估。
2.环境保护制度
海洋环境的生态修复能力较为缓慢,而且自净能力差。如果人为不进行清理,海洋的自净修复时间可能需要上百年。深海活动必定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修复力度不够一定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各国在法律上也对这种损害制定了修复措施。我国在法案中对环境保护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内容上还不够详细。参考库克群岛的立法案,我们可以借鉴以下: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库克群岛的开采执照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对拟开采区域以广告的形式进行刊登,让公众对该开采的区域进行评估,公众的反馈会报告给管理局和申请人,由管理局根据反馈情况考虑是否通过申请人的开采申请。这一措施不仅扩大了公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度也是对全人类共同遗产这一原则的体现。
(2)环境应急计划。根据法案的第310条,管理局必须制定、修改、通过、采纳库克群岛海底开采环境紧急应急计划。部长必须任命现场指挥官来执行应急计划的职能,如果发生因为海底作业而导致的海洋污染,现场指挥官必须动用所有资源和力量减少污染,现场指挥官有权力扩大必要的资金(但是资金最大值不得超过部长规定的上限)来减少污染所带来的损失。
(3)作业完毕之后的环境修复制度。环境修复制度一般是指深海活动作业过程中或者作业之后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它是作业者恢复原状的义务。作业者在作业过程中应该尽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并且在作业结束后拆除作业过程中所设立或安置的作业设备。
在库克群岛的立法案中,申请人在申请证书时,需要提交一定的资金证明用于履行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该资金由管理局冻结看管,在申请人结束作业时管理局根据申请人对环境的修复情况解冻资金,申请人已经完成履行环保义务的将解除部分资金,完全履行的将解冻全部资金。
在我国的深海活动申请中也可以采取此种制度,一是督促活动人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二是为了防止活动人对环境修复不作为,可以用此资金来对海洋进行修复。
四、结语
深海海底矿产资源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也是各国关注的重点。英美等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就已经对海底资源进行了开发利用,我国起步较晚,在制度和技术上也有不足的地方需要我们去发展和改善。深海海底资源的开发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科学的发展。但随着人类活动的扩大,也必将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对科学的探索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人類也一定要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对海底资源做到一个有序、有度的开发,保护好人类共同遗产,对海底资源做到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梓太,沈灏,张闻昭.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研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
[2]John.L.Mero.The Mineral Resources of the Seas[M].Oceanogaaphy Series1,1965.
[3]项克涵.国际海底矿藏开发问题上的斗争[J].武汉大学学报,1982.
[4]叶俊荣.全球环境议题—台湾观点[M].中国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99.
[5]高富平.公有和私有的法律含义[J].清华法律评论,2000.
[6]马俊驹.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J].中国法学,2011.
[7]丹尼尔·史普博(美).管制与市场[M].上海三联书店,1999.
[8]张梓太.环境与资源法学[J].科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孙婷婷(1992~),女,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