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税”的版权问题研究
2017-05-20左佐
摘 要:“谷歌税”带来了新闻作品的版权属性问题,但搜索引擎提供新闻链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新闻链接不适用“避风港”规则。
关键词:谷歌税;搜索引擎;新闻链接
一、“谷歌税”概述
近些年来,各国知识产权法将越来越多的目光投向新闻聚合类网站,西班牙议会修订的新《知识产权法》,其中的 “谷歌税”条款(谷歌占有法国、德国、西班牙、英国等欧洲主要国家搜索引擎市场的绝大部分,因此这一条款也被形象的成为“谷歌税”条款。)引起了业界和学界的普遍关注。该条款规定凡是新闻内容的引用者(如谷歌新闻)都必须要支付给新闻创作者一定的使用费。近年来,欧洲主要国家向谷歌征税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从2010年起,法国 、德国、意大利、英国等国政府纷纷向议会提出议案,欲向谷歌、微软、雅虎和美国在线等搜索引擎网站征收“谷歌税”。欧洲出版商协会更是将“谷歌税”法案视为认可“职业新闻内容的价值和投资成本”的一个重要步骤。[1]发生在欧洲的这场争端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立足于中国的法律环境,百度等搜索引擎的新闻链接所涉及的著作权法中的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谷歌税”涉及版权问题的法律解读
1.新闻作品的可版权性
根据《著作权条例》第5条的规定,可以把新闻分为时事新闻和非时事新闻。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因此本文只探讨新闻搜索引擎提供的非时事类新闻链接的行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非时事新闻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新闻作品的法律状态,因此新闻作品在现今的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笔者认为时事新闻之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的一个原因即是其难以满足独创新要求。其反映的是一种客观事实的存在,[2]这一点要求时事新闻的创作者必须站在客观的立场来叙述事实。时事新闻仅仅只在精神方面进行了投入,和其他的智力成果在客观上没有却别,并且没有表达任何独创新的智慧。[3]而非时事新闻则不需要考虑这一点,其不存在缺少独创性的问题,因此其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2.提供新闻链接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笔者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新闻,只得到相关新闻内容的URL地址链接列表。如果要查看完整的新闻必须再点击相关新闻的链接跳转到第三方网页,第三方网页中所包含的内容也没有被修改。也就是说,借助搜索引擎获取的新闻完全来源于第三方网页,搜索引擎提供商的服务器中并没有存储第三方网页的信息,新闻搜索引擎只是为传播提供便利。即使不设置链接,对于已为观众所知的新闻作品,用户依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访问第三方网站。百度等搜索引擎设置新闻链接这一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传播、复制行为,没有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新闻搜索引擎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关于新闻搜索引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提供新闻链接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首次规定于美国于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我国在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借鉴了此原则。)的问题。笔者认为ISP提供新闻链接的行为没有适用“避风港”原则的余地。根据《保护条例》第23条(详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权条例》第23条的规定。)后半段规定,既然能够要求承担共同责任,那么表明侵权人至少在两个以上,至少包括了ISP和第三方网站。那么权利人就只能是这两个(或以上)“侵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总不能自己是权利人又是侵权人。根据该条前半句规定的“权利人”应和后半句中暗含的“权利人”是相同的,即属于ISP和第三方网站之外的第三人。那么第三方网站就不是该条规定的“权利人”,不能够要求通知ISP移除相关的侵权内容。
三、“谷歌税”的规则展望:合作共赢
目前我国的统媒体和搜索引擎之間的矛盾还没达到激列的程度,但是矛盾迟早是要爆发的。我国的立法者也很清楚的认识到了这种发展趋势,但是相关的规定还远没达到完善的地步。立法者应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拥有内容的传统媒体和拥有传播技术的搜索引擎进行合作,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问题,阻碍作品的传播。而搜索引擎网站也应该未雨绸缪,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寻求和传统媒体合作共赢的机会。
参考文献:
[1]See New German Copyright Bill to Require Search Enginess Pay for News Linking[R].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port,2013:9.
[2]冯小青.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4,74.
[3][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5.
作者简介:
左佐,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