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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付费式会员卡法律问题

2017-05-20梁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消费者法律

梁敏

摘 要:近些年来,预付费式会员卡由最开始的高端消费领域,如豪华酒店、高尔夫俱乐部、高端会所等,逐渐发展到美容美发、餐饮、洗车等各行各业,消费者手中的卡更是五花八门,然而消费者的烦恼也正是缘于这一张张小小的卡片。拥有众多的会员卡俨然成为了时尚,现实情况往往一旦消费者预先存款办理了会员卡,消费时就可能面临承诺服务的缩水、原本应当享受的折扣变质、甚至商家卷款逃跑等意想不到的情况。因此,建立健全预付费式会员卡的法律监管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预付费会员卡;消费者;法律

一、预付费式会员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条款不明问题

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中的合同条款问题一直是“卡”住众多消费者的关键。商家在对消费者发放预付费式会员卡时通常采用简化条款或格式条款,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仅靠会员卡后的几行小字规定相关内容,这些内容还多为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诸如“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本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使用本卡消费时,若遇质量问题只换货不退货”“使用本卡消费时不另行开具发票”“本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会员卡的办理过程是消费者在商家登记簿上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之后就算办理完成,商家一般不会提供一份规范的合同来保证对消费者的承诺,明确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式会员卡后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都必须要明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找到相关依据。

2.霸王条款问题

合同条款的不明确,进而演化出霸王条款的问题。例如,许多商家的活动或会员卡后都标有“本商场(本店)拥有对本次活动(本卡)的最终解释权”“会员卡遗失不补,余额不退”或类似条款。

3.退卡、转让问题

商家通过发售预付费式会员卡预先收取一笔消费费用,积累资金,为其后的商业经营提供流动资金,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同时,又确立了稳定的客户关系。从法律层面上看,商家设置最低充值金额违背了交易中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本质上是强迫交易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或自由,有权选择是否消费,消费什么和消费多少。

二、我国对预付费式会员卡的规制

1.现有法律法规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发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但由于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具备对会员卡的审批监管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模式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一些法规、政策、规章中,可以找到某几条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这样的代币支付工具进行规范的条款。2000年7月,人民银行在《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银办函[2005]519号)中指出“代币票券”的基本要素。2001年1月,国务院纠风办、经贸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再次全面叫停代币票券发售、使用活动。前不久,在商务部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草案)》第15条倒是有关于积分优惠卡的规定: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但是草案中仍然没有提到预付费式会员卡问题的解决途径。因此在遇到预付费会员卡消费问题时,只能使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如若发生侵权则依据《侵权责任法》处理,无法对商家进一步处罚和规范,只能一事一议。

2.地方规范措施

(1)上海——首推《合同示范文本》。2011年,《上海市美发美容、沐浴行业预付费消费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正式向社会推广使用。针对预付费式会员卡买卖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设置了相应条款,具体有:要求经营者关闭、转让、合并、搬迁门店的,应做好会员卡善后处理工作;明确会员卡过期后可以延期;规范消费卡内余额不足,支付当次消费的处理方法;合理设定退卡的相关责任;首次明确会员卡遗失可以挂失;消费者在购卡后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价格保护等。

(2)厦门——发售购物卡券须由银行担保或第三方监管。厦门市贸发委等7部门于2008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发售购物券(卡)须由银行担保或第三方监管,一旦发生意外,如发售企业因经营亏损、倒闭,或挪用资金导致购物券(卡)无法兑现,可通过银行担保和银行托管账户资金,对持券(卡)人进行偿还。同时,《通知》对购物券(卡)券面进行了规范:券(卡)必须标示售券(卡)单位全称、履约担保银行或托管银行、购物券(卡)名称,券(卡)号、面额、使用方式,以及消费投诉电话。商家发售购物券(卡)还必须向市贸发委进行备案,备案企业的名称在相关网站公示。

三、对我国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几点建议

1.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发行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大部分经营者如美容院、健身房、餐饮门店等,在登记注册时和别的公司并无差别,没有因为其发售了预付费式会员卡而有额外规制,这就使得一些潜在的不法商家可以以较低成本侵害消费者权益。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可以由商家事先向各级工商部门申请,由各级工商部门核定其经营资质、规模、注册资本和发行额度等,符合标准的才能发行预付费式会员卡。没有经过审批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要给予一定强度的处罚。

2.保证金制度与银行监管并行

对发售预付费式会员卡的商家,可依据发行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征收保证金,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由银行实行监管,若保证金数量不足時,银行可要求商家不足差额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可要求商家停止发售会员卡。

3.售卡资金划拨

针对售卡资金可借鉴美国做法,将其看做会员卡总户头存款,由银行监管。商家因消费者实际消费产生消费额或因正当商业需要欲事先动用会员资金时,应向银行申报并陈述理由,由银行审核划拨。如果商家欲动用会员资金进行投资,银行可以允许其在一定限度内从事低风险或无风险投资。

参考文献:

[1]胡婷婷.预付费式会员卡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34):101-102.

[2]毛玉婷,吴冰清.警惕!预付卡消费陷阱多[J].黄河.黄土:黄种人,201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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