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情形的效力认定
2017-05-20赵金存
摘 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是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认定结果。先分析几种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然后再确定合同的效力。在认定合同效力时,担保债权人的主观心态对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影响甚大。
关键词:对外担保;主观心态;效力认定
一、公司章程未规定对外担保情形
一种情形是公司在成立时所有人都不同意对外担保,但没有写入公司章程。可以从担保债权人主观方面考虑,如果担保债权人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股东一致禁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其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实际是禁止对外担保的或者是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那么担保行为可撤销或者无效。另外一种情形是,对于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会有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在成立之初并没有想到,并且发起人也未禁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以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没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由于公司章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担保,虽然公司章程具有公示的效力,作为担保债权人有义务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并了解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条款。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有用信息,债权人并不能在公司章程中获得。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如果担保债权人明知公司实际上禁止担保则签订的担保合同可撤销或者无效。
二、公司对外担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数额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超过担保限额部分的不影响担保限额内担保合同的效力。[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进行担保,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均有效,超过担保限额的部分担保无效。也有学者认为无论是超过公司担保权限数额部分还是没有超过的部分都应该认为无效。从公司章程的内部协议性质来看,公司章程对于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所以无论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还是没有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2]还要考虑债权人的主观心理因素。
三、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实际决议机关不一致的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该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是实际上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则该行为有效。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立法观点被我国《公司法》采用。只要是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没有载明的其他决策权都应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即使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但是公司真正的权力机关是股东会(股东大会)。
(2)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对外担保的决议,而实际上是由董事会做出的决议的情形。
该决议违反的是公司章程的内部程序,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该决议效力待定。董事会没有权力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的决议。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在越权与第三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依然有效,公司需要受担保合同的约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有公司的印章就可以认定为公司对外的意思表示,承担担保责任后,如果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公司可以进行内部追偿。
五、公司达成协议的意思存在瑕疵的情形
股东大会大会的决议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和第三人之间担保的效力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该行为依然有效。虽然决议的部分无效,存在一定的效力瑕疵,但是担保债权人没有审查公司意思形成的真实性及过程,只要求担保债权人进行审查义务就可以。公司应该对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对存在效力瑕疵的合同认定有效虽然保障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但对公司自身的债权人并不公平。提供担保的公司的债权人比担保债权人更应该值得法律保護,因为提供担保的公司自身的故意错误而让公司自身的债权人债权得不到保障,这样并不合理更。担保债权人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本身存在过错,其得不到完全保障是合理的。担保债权人应该承担因为自己没有尽到形式审查义务而承担相应的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相比较而言,公司自身的债权人比担保债权人更无辜。公司本身的债权人并不知晓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本身没有过错,但债务人的资产减少,偿还能力减弱,损害了其应有利益这,并其不公平。
六、担保债权人的主观方面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很多因素影响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在担保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因素中,担保债权人的主观方面对其影响较大。如果担保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对外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担保债权人的行为属于恶意,那么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就会因为担保债权人的主观恶意而成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担保债权人本身在主观上是善意的,担保债权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在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所提供的,善意的担保债权人也没有其他效力瑕疵,那么不会因为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而使得使担保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担保债权人主观上如果是善意的,也没有其他效力瑕疵,那么担保合同有效。如果担保债权人在主观上是明知、恶意的或者存在恶意串的情形,那么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综上,担保债权人的主观心态对于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甚大,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地位,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以一种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担保合同,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才能顺利履行。如果担保债权人主观上是恶意的,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担保债务人存在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瑕疵的因素,那么已经丧失担保合同交易的平等基础,由于担保债权人主观上的恶意使担保合同的效力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参考文献:
[1]郭青青.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效力评定.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2]罗曼.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作者简介:
赵金存(1991~),男,汉族,山东省德州市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