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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分析

2017-05-20巴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完善

摘 要: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维护国家政权的行为规则,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维护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刑事法律援助作为法律体系中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被各国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的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法制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寻找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性是一个国家法制水平高低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更是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促进我国民主和法制的重要举措。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在刑事诉讼,尤其是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作为被指控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诉讼时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加上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受到惊吓或者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等情况,面对国家司法机构经常会处于被动的状态,可能会因此承认罪行。为了能够对被告人的权益进行维护,防止国家公诉机关的滥用职权,就要给原告和被告同等的辩诉机会,使被告人能够对自己的指控进行相应的辩护。但是很多的被告人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所以为了能够维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就要实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或存在其他困难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

1.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规范,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维护自身的公正性,公平公正是法律制度的永恒目标。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对经济困难的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帮助,保证了无罪的人和被冤枉的人不受到法律的追究,犯罪的人受到应有的制裁,使他们能够得到平等的法律地位,使控诉方和被被告人能够以平等的地位进行辩论,即使是有罪的人也能够与控告方进行坦诚不公的对话,实现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2.保证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人权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自从19世纪启蒙运动提出了天赋人权这一理念之后,注重人权就是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原则,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维护人权更是维护人民的权益,是我国的根本法律理念。天赋人权指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以性别、宗教、出身、经济状况等有所差异,人们应该平等的享有国民应有的各项权益。当前社会还有很多的困难群体,他们身有残疾、经济困难,但是他们作为国家的公民也应该享有公民的各项权利,尤其是保证社会公平的法律权益,但是他们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在遇到问题时不能及时的寻求法律的帮助或者没有经济能力寻求法律帮助,所以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能够缓解这种问题,让困难群众在法律面前保持平等的地位,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保证无罪人员的清白

法律是要对犯罪人员进行惩处,刑事诉讼是要让犯罪人员接受应有的惩罚,他们的目的都是让有罪者得到制裁,让无罪者得到释放。想要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对案情进行详细的证物分析和利用,在这一方面,专业的律师拥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而面对某些判决不合理的情况也需要辩护律师来进行辩护,所以律师对于维护公平、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能够使所有有需要的弱势群体接收到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自己洗刷冤情、还原事件真相,保证无罪的人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4.提高援助群体的法律意识

一个国家想要真正的实现民主化和法制化,不能单单只靠法律的制裁,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让人们知道哪些事情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我作为人口大国,人口的素质难免参差不齐,很多受教育程度低的社会群体法律意识淡薄,在遇到问题时不能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反而会做出过激行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能够使受援助群体了解自身所犯的罪行,以此树立他们正确的法律意识。

三、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司法机关重视程度不高

在我国的社会职能体系下,公检法三部门是紧密联系、相互帮助的,但是作为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却游离在这三者之外,没有很好地融入到整个社会的司法体系之中,加上公检法三个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在实际的司法体系中,法律援助制度根本没有得到根本的实践,在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提出需要法律帮助时并没有将这一请求转达给法律援助机构,即使被移交了,在实施中也采取不配合的态度。

2.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小

刑事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包括有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聋哑人士、残疾人士、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但是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包括的是后几种,对于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要对其经济情况进行长时间的调查,且最终判断的标准经济困难被定义为最低生活保障,这使得法律援助的范围明显缩小了。

3.援助律师缺乏责任心

由于法律援助制度是由律师无偿为嫌疑人或者困难群体提供帮助,所以在没有支付酬劳的情况下,很多律师在进行法律援助时的态度都不认真,只见过委托人两面或者听取了一次证词就不做进一步的调查了,开庭审理时也是寥寥几句应付了事,甚至有的律师直接拒绝进行援助,这些律师严重缺乏责任心。还有的援助机构派出的援助律师都是实习律师或者年轻律师,缺乏经验,效率低,这也是法律援助机构无责任心的体现。

4.法律援助经费不足

法律援助的費用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国家支付相关费用,但是现在的国家没有建立相应的统一拨付制度和规范,经费通常都是由地方进行拨款,但是地方财政的情况是不尽相同的,很多经济落后的地区没有足够的经费来支付援助费用,或者有的地方政府忽视了法律援助的应拨款项,所以援助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很低,法律援助制度难以发挥成效。

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措施

1.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

想要一项制度真正的发挥效用,就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证实施。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我国曾经在2003年颁布过《法律援助条例》,但是收效甚微,原因就是这不是明确的法律制度,想要真正起到作用,要做的首先应该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确立明确的法律制度条文,使其成为单独、完整的法律。这种方式能够从制度上保障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制度性,避免了相关部门的不合作,保证了操作性。

2.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上文说到,法律援助的范围存在局限性,覆盖范围小,所以在经济困难的审核方面,要根据其是否有能力请律师和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条件以及消费水平来综合考虑,要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3.均衡律师分布

我国的律师人数一直存在区域分布的差异,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律师人数多,西部欠发达地区律师人数少,主要原因是东部地区教育发展水平较高,导致律师考试的通过率明显偏高,但是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的西部律师都涌向东部地区,导致西部地区的律师数量减少,无法满足法律援助的需要。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可以对西部地区进行律师考试加分政策,并在考试中加入法律援助的相关理论考试,并对西部地区的律师进行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保证西部律师的生活,均衡东西部律师的数量。

4.完善律师制度和律师服务标准

在我国,律师不能够对案件进行介入调查,所以不能对案件展开独立调查和取证,这样不利于律师为嫌疑人进行辩护,久而久之会降低律师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而且我国的律师行业服务标准对于法律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还没有明确规范,所以很多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工作时不负责任、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工作效率低下。所以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制定、更新律师法律援助的规范和制度。

五、结束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世界通用的法律原则,也是法律保证其公正性和公平性的重要准则,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执政党的执政目标。法律援助制度保证了社会所有群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保证了所有人获得法律辩护的权利,是维护我国社会安定、人民尊严的重要制度。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只要不断的探索和改进,就能够早日实现国家的民主化和制度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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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彦梅,崔更国.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05:23-24.

作者简介:

巴桑(1972.3~),男,藏族,籍贯西藏拉萨市,单位西藏自治区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职称讲师,学位,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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